關於依法懲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記報告義務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關於依法懲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記報告義務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關於依法懲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記報告義務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關於依法懲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記報告義務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

雲南省公安廳

雲南省司法廳

關於依法懲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記報告義務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有效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加強對有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密切接觸史等人員的統一管理,依法懲治有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密切接觸史等人員拒不遵守疫情防控有關規定,故意隱瞞病情、行程、接觸史等重要信息,造成病毒傳播危險,擾亂疫情防控秩序,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各級人民政府發佈的防控疫情決定、命令、公告,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和疾控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社區(村)採取的有關登記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觀察、隔離治療等疫情防控措施,嚴格按照要求主動如實報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有關情況,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

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故意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病毒傳播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違反隔離、治療有關規定,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或者造成有病毒傳播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六、房屋出租人及旅店業經營者對來自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嚴重地區的承租人、旅客未主動報告,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七、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單位應當履行主體責任,建立健康報告制度,如實登記復工人員信息,特別是有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密切接觸史的人員,實時監測員工健康狀況,一旦發現疑似症狀,應當及時按規定報告。對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八、實施上述第一至第五條規定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或者移交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

雲南省公安廳

雲南省司法廳

2020年2月11日

關於依法懲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記報告義務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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