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拒不佩戴口罩進入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造成嚴重危害等行為,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告!拒不佩戴口罩進入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造成嚴重危害等行為,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共廣安市委政法委員會

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安市人民檢察院

廣安市公安局

關於敦促廣大市民嚴格遵守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防控要求的通告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於關鍵時期,極少數市民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隱瞞病情、行程、接觸史等相關信息,不按規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拒防治人員相關登記調查、體溫測量等防控措施,造成病毒傳播危險,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為依法懲治上述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社會安定有序和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市民應當服從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發佈的防控疫情的決定、命令,自覺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等部門採取的有關登記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主動如實報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相關情況,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


二、市民乘坐電梯、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商場、醫院等公共場所,應當佩戴口罩,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措施,不得汙損各類防疫設施設備。拒不佩戴口罩進入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汙損公共設施中的防疫設施設備造成嚴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市民應當主動配合疫情防控檢查點工作人員依法開展的人員核查、體溫測量和其他排查工作,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病人密切接觸者、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類似症狀者以及外地來廣人員,應當主動申報,接受隔離治療或者集中、居家醫學觀察等措施,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或者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或者造成病毒傳播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措施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上述行為不構成犯罪、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罰。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廣大群眾應積極舉報涉疫情的違法犯罪線索和各類不嚴格遵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防控要求的人員,共同維護好社會秩序。


舉報電話:0826-2341547 110


特此通告。


中共廣安市委政法委員會

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安市人民檢察院

廣安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1日


通告!拒不佩戴口罩進入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造成嚴重危害等行為,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N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