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現在疫情原因,有在校大學生被公司告知因為疫情原因,終止實習生合同,合法麼?怎麼辦?

小馬差點過去河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實習合同應該滿足以下原因:

1、經考核,員工無法勝任本職工作,不滿足錄用條件;

2、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已經有明顯過錯,公司可以按照公司規章制度給予辭退;如果甚至給公司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公司還有權追究員工法律責任;

3、觸犯了法律,依法必須交由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4、按照合同規定實習期滿。

但是,如果沒明顯過錯,也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即使按照公司業績考核,公司覺得該員工在實習期間不符合公司要求的,也必須提前30告知實習生,不應該以某種不合理的藉口提出解約,還有,還要看你們之前跟公司簽約合同中所定的條款中有沒有對雙方臨時解約條件有所規定,因為實習生合同畢竟跟正式的用工合同不一樣,學生是沒有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的。所以我們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同時還要看簽約合同中對臨時解約的規定,是否有因為疫情發生而解約的條款,如果沒有,那麼公司在疫情之下解約是沒有根據的,沒有根據的解約,我們就有權要求公司給出合理的解釋。針對解約需要提前30天告知的規定,可以要求公司延遲解約,同時支付剩餘30天的基本上班工資。這樣即使最終這家公司跟你解約啦,你還可以在緩衝期內聯繫其他公司,爭取在其他公司實習的機會,在給你一個很好的過渡期的同時也能拿到基本工資,緩解沒有收入帶來的壓力。同時,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可以根據之前訂立的合同規定,向用人單位索要一定的解約賠償,違約金以及一定的補助金,比如有些物流公司規定的在出路費補助一個月800,如果有條款規定,可以根據規定找公司索要賠償補助。

還有,國家對瀕臨破產的公司另有規定,瀕臨破產的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裁員,但是合同寫明的補助應該給。如果只是疫情之下,公司沒有瀕臨破產,那麼應該根據合同給予員工補償。對於拒絕補償或者拒絕給予補助的公司,在合同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這已經構成經濟糾紛,可以根據合同賠償內容,根據《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勞動法》等法律條款擇日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民事賠償訴訟請求,請法院作出判決,按照合同期限,給予你相應的補償。在領取相應補償的同時,你還可以根據之前的合同,要求用人單位給你提供實習期滿結業證書,因為解約是公司單方面提出來的,尤其是你沒有明顯過錯的情況下,雖然你沒有達到合同期限,但是公司違約在先,用人公司有義務給你提供相關證明,證明你在實習期間表現良好,符合用人單位的用工需求,這樣你回到學校也有個交代,有助於你順利拿到相應的實習學分,也就順利拿到畢業證書。

以上是我的建議,祝你好運。


王師說職場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如果你是以下人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觀察期間的人,那麼:

1.企業應當支付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2.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不得對勞動者進行“無過失性辭退”或“經濟性裁員”。

如果你只是普通人,跟疫情沒啥關係,那麼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當然也可以裁員!但,前提雙方自願,達成一致意見,而且還需要給被裁員員工經濟補償,如果單方解除合同,沒有補償條款,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因為,對於經營困難的企業,政府只是鼓勵不裁員或者少裁員,並不是不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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