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下列4笔收入,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民的下列4笔收入,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我们接触到的最多的就是个人所得税,不仅仅是企业劳动者需要纳税,灵活就业者、个体商户、单位等都需要缴纳税费。

税费缴纳标准关系着我们每一个人,比如说个税起征点从3500调到5000元,又新增了继续教育、赡养抚养、大病医疗等扣除项目(也就是说与五险一金一样在税前扣除,不计入上税范围),使得很多人每个月都能够少缴很大一笔钱。

公民的下列4笔收入,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见,并非我们的工资所得都是需要上税的,除了专项扣除费用外,还有一些钱,大家也是不用上税的。要知道哪些不计个税,我们就得先弄清楚哪些钱算是薪资范围。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8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也就是说,该纳入税收范围的工资并不仅仅是指我们合同上签的那一笔底薪(基本工资),还包括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福利等。有的人以为这些钱都是一个意思,实际上定义不同税收方式可能大不一样,津贴是用于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常见的高温津贴、技术津贴等;而补贴,则多是指在物价或生活上的一些补助。那么,这些钱都是要上税的吗?

公民的下列4笔收入,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

正常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的大部分都是要交税的,包括我们上述所说的津贴和补贴。但是,以下4类则不计入纳税范围:

1、我国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也就是说,这笔钱不是由单位给的,而是按国务院、劳动部门、人事部门或相关文件精神的规定来发放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13条就有规定: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等,免征个税。

2、差旅费津贴

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因此这不属于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也就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3、生活补助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规定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一般来说,单位里面是由工会来负责该单位贫困需补助人员的确定及补偿工作。

4、经济补偿费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应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应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然后在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把它当做是一个月的收入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将补偿金分摊每一个月以后,也许都没有达到个税征收起点,故而都不用上税。此外,由于我国税收采用的是累进的税率,因此分摊到月以后税收比累计到一个月要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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