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控制疫情期間,可能涉嫌的犯罪

一.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哄抬物價,賣出“高價白菜”、“天價口罩”,牟取暴利的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涉嫌何罪?

根據兩高《關於傳染病疫情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量刑: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行為,涉嫌何罪?

根據兩高《關於傳染病疫情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量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預防、控制疫情期間,可能涉嫌的犯罪


三.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接受醫護人員診治、服務中,對醫護人員實行 “追打”、“猛咳”、“吐口水”或“撕扯防護服”等“起鬨鬧事”的行為,造成醫護人員不能工作、影響其他就醫者接受診治,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涉嫌何罪?

根據兩高《關於傳染病疫情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量刑: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四.編造、故意傳播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涉嫌何罪?

根據兩高《關於傳染病疫情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量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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