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解说|离婚诉讼55问!第七部分:其他涉及财产问题

四十三、【彩礼问题】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

涉彩礼纠纷一般应列夫妻双方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专业律师解说|离婚诉讼55问!第七部分:其他涉及财产问题


四十四、【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原则】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除外。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财产混同的,推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比列可依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确定。

四十五、【离婚协议约定赠与之撤销权限制】

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赠与对方或第三人,离婚后交付或变更登记之前,一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撤销赠与的,法院不予支持。

(另:本条来源于北京高院参阅案例第16号)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八部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四十六、【婚内人身损害赔偿】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暴等行为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的,受害方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向侵权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受害方取得人身损害赔偿后,有权在离婚诉讼中依据《婚姻法》四十六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关联法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十七、【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害赔偿】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依《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可主张赔偿损失。

【关联法条】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四十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将大额共同财物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张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物;或在离婚诉讼中就该赠与行为主张损害赔偿。

第九部分:程序及其他问题

四十九、【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的外国人间离婚案件管辖】

一方或双方在我国有经常居住地的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应予管辖。

五十、【涉外婚姻案件准据法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婚姻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中对准据法查明予以明确论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夫妻财产制、夫妻债务责任等财产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范围主要是指离婚时夫妻身份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的法律适用。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五十一、【离婚案件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案外人以夫妻间的财产争议涉及其利益为由申请参加诉讼或一方当事人申请追加案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夫妻间财产争议确涉及案外人利益的,应另行解决。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或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五十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的代理问题】

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一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原告一方为其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被告方除配偶外没有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关联法条】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五十三、【缺席审理离婚案件的处理】

离婚诉讼中,被告方下落不明但未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应要求原告方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另一方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或其他能确定证明被告方下落不明的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被告方下路不明的情形进行走访调查。

五十四、【非法音像证据的排除】

离婚诉讼中一方提交照片、音像资料等证据证明诉讼主张的,一般应予以采纳;但有证据表明上述证据系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方法取得的除外。

五十五、【审判与执行衔接问题】

离婚诉讼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如可能存在判决后需要执行部门通过过户或交付等方式实现判决确定的权利的,为便于减少诉累、提高权利保护效率,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一并提出过户或交付等实际履行内容。

在前款所述判决主文中,存在互负给付义务情况下,可根据案件情况判令同时履行或确定履行顺序,避免出现一方履行义务但对待权利无法实际实现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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