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解說|離婚訴訟55問!第七部分:其他涉及財產問題

四十三、【彩禮問題】

彩禮一般是指依據當地習俗,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不具備上述特點的婚前財產贈與不構成彩禮。

涉彩禮糾紛一般應列夫妻雙方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為訴訟當事人。

專業律師解說|離婚訴訟55問!第七部分:其他涉及財產問題


四十四、【同居關係解除後財產分割原則】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同居關係解除後要求分割同居期間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所得財產的,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且上述同居期間財產混同的,推定為共同共有,但根據同居時間、各自貢獻、生活習慣等因素能認定為按份共有財產的除外。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亦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同居關係解除後要求分割同居期間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所得財產的,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且財產混同的,推定為按份共有,具體份額比列可依據同居時間、各自貢獻、生活習慣確定。

四十五、【離婚協議約定贈與之撤銷權限制】

夫妻雙方離婚時協議約定將夫妻個人財產或共有財產贈與對方或第三人,離婚後交付或變更登記之前,一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撤銷贈與的,法院不予支持。

(另:本條來源於北京高院參閱案例第16號)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第八部分: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四十六、【婚內人身損害賠償】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家暴等行為造成另一方人身損害的,受害方可以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向侵權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受害方取得人身損害賠償後,有權在離婚訴訟中依據《婚姻法》四十六條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關聯法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四十七、【離婚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損害賠償】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依《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造成損失的,另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可主張賠償損失。

【關聯法條】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四十八、【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處理】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許可將大額共同財物贈與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張請求確認該贈與行為無效,返還財物;或在離婚訴訟中就該贈與行為主張損害賠償。

第九部分:程序及其他問題

四十九、【在中國有經常居住地的外國人間離婚案件管轄】

一方或雙方在我國有經常居住地的外國人在中國法院起訴離婚的,應予管轄。

五十、【涉外婚姻案件準據法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涉港澳臺婚姻案件中,應在判決論理中對準據法查明予以明確論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適用範圍主要是指夫妻財產製、夫妻債務責任等財產法律關係的法律適用;第二十七條規定適用範圍主要是指離婚時夫妻身份關係、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的法律適用。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 夫妻財產關係,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第二十七條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五十一、【離婚案件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案外人以夫妻間的財產爭議涉及其利益為由申請參加訴訟或一方當事人申請追加案外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許。夫妻間財產爭議確涉及案外人利益的,應另行解決。

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當事人申請追加第三人或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五十二、【無訴訟行為能力人離婚案件的代理問題】

離婚訴訟案件中被告一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原告一方為其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三條規定,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被告方除配偶外沒有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關聯法條】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三條 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五十三、【缺席審理離婚案件的處理】

離婚訴訟中,被告方下落不明但未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應要求原告方提供有關機關出具的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或其他能確定證明被告方下落不明的證據,必要時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對被告方下路不明的情形進行走訪調查。

五十四、【非法音像證據的排除】

離婚訴訟中一方提交照片、音像資料等證據證明訴訟主張的,一般應予以採納;但有證據表明上述證據系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利、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嚴重違背公序良俗方法取得的除外。

五十五、【審判與執行銜接問題】

離婚訴訟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如可能存在判決後需要執行部門通過過戶或交付等方式實現判決確定的權利的,為便於減少訴累、提高權利保護效率,人民法院應釋明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一併提出過戶或交付等實際履行內容。

在前款所述判決主文中,存在互負給付義務情況下,可根據案件情況判令同時履行或確定履行順序,避免出現一方履行義務但對待權利無法實際實現情形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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