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司法|以案釋法】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妨礙公務型

1月25日,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王某駕車準備進入某小區,因其車輛在小區內未登記,門衛趙某上前阻止,告知因疫情防控需要、小區嚴格車輛進出。不料王某情緒十分激動,出口辱罵門衛,雙方因此發生口角。王某下車揪住趙某的衣領推搡趙某,後將趙某推倒在地。物業報警後,在警察到達現場後,王某仍情緒激動,對警察破口大罵,並搶警察手裡的執法記錄儀,后王某被拘留。

案例分析:案例中的王某已經擾亂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在警察或者公務人員到達現場後拒不配合執法,並都有威脅和暴力的行為,已經妨礙了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行為。依法將會被處以拘留罰款處罰,涉嫌犯罪的,將按妨礙公務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2、《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3)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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