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人 若有涉疫違法犯罪行為將嚴打!這些相關法律責任請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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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廳

關於依法打擊涉疫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社會大局持續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依法打擊涉疫違法犯罪行為,現通告如下:

一、依法打擊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道路通行,擾亂交通秩序的行為。

二、依法打擊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加工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的行為。

三、依法打擊製售假冒偽劣藥品和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藥水等防疫物資,或者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四、依法打擊明知已經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仍進入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故意與他人及不特定群體密切接觸等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五、依法打擊進入車站、地鐵、港口、機場、商場、超市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阻礙相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傳染病防治的行為。

六、依法打擊虛假製售醫療防疫物資,虛假募捐,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財物、實施詐騙的行為。

七、依法打擊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媒體上編造傳播與疫情相關的虛假信息,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八、依法打擊旅館不如實查驗登記、不實時上傳住宿人員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冒用他人身份證登記住宿,房屋出租人不實名登記租戶信息的行為。

九、依法打擊毆打傷害醫務人員,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式擾亂醫療機構、隔離觀察點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正常秩序,妨礙醫療救護、疫情防疫等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行為。

十、依法打擊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實施擾亂疫情防控和社會秩序的行為。

湖南省公安廳

2020年2月6日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處於關鍵時期,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疫情防控工作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工作要求,引導廣大人民群眾深入瞭解疫情防控有關法律知識,促進各項工作依法有序開展,衡陽市委依治辦、市司法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梳理了疫情防控中市民應知的十個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法律義務?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二、對妨害疫情防控,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有關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款規定:“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拒絕強制隔離、疑似感染者和處於隔離觀察期的密切接觸者不服從管理,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四、在疫情防控過程中編造和傳播謠言,有什麼法律後果?

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五、出入境人員違反規定逃避檢疫,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條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一)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二)入境的人員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

《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二條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在疫情防控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需要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答: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上述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七、在疫情防控期間,採取暴力或者通過信息網絡等方式,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醫護人員等從事防控疫情工作的人員以及來自疫區的人員,情節嚴重的,需要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答: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以侮辱罪、誹謗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八、在疫情防控期間高價銷售口罩、防護服、消毒藥劑等物品,有什麼法律後果?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護服、消毒藥劑等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價格,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九、製售假冒偽劣口罩、防護服以及假藥、劣藥的,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等防治、防護用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上班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算工傷嗎?

答: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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