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钦州疫情防控举报有奖,最高奖励1万元

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防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鼓励人民群众踊跃举报个人刻意隐瞒相关信息或有关部门及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造成重大隐患、严重失责的行为等线索,有效控制疫情进一步蔓延,坚决打赢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阻击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受理的举报线索范围为

(一)2020年1月16日以后从重点疫区流入我市的人员和去过重点疫区后返回我市人员,以及接触接待过来自重点疫区人员的我市居民,其本人和共同生活亲属未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行为;

(二)有关政府部门及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重点疫区返回重点人群排查管控工作不精准、不全面,致使排查有遗漏、上报不及时,落实重点疫区流入我市的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弄虚作假,不按要求落实防控措施;对重点场所管控不力等,经认定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重大隐患或严重失责的行为。

第三条

群众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公开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

(二)通过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公布的电子信箱进行举报,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第四条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单位名称)、现居住地址(单位地址)等详细情况。

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审核。

第五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或单位奖励。奖励的标准如下:

(一)举报从重点疫区返回我市后无明显症状人员未实施隔离观察的,经查证属实的,奖励100元/例

(二)举报从重点疫区返回我市后未进行隔离观察出现发热症状人员,经查证属实的疑似案例,奖励500元/例

(三)举报接触过重点疫区人员或接纳、容许重点疫区人员在家居留、刻意隐瞒不报或不主动报告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疑似案例,奖励1000元/例;

(四)举报从重点疫区返回我市后经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且不在各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掌握的数据库内人员,经查证属实确诊病例的,

奖励10000元/例;

(五)举报影院、剧场、卡拉OK厅、图书馆、酒吧、网吧等公共场所不按规定暂停营业,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元/例;

(六)举报违反取消集聚性活动有关规定,擅自举办酒席、聚餐聚会、大型活动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元/例;

(七)有关政府部门及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重点疫区返回重点人群排查管控工作不精准、不全面,致使排查有遗漏、上报不及时,落实重点疫区流入我市的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弄虚作假,不按要求落实防控措施;对重点场所管控不力等经认定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重大隐患或严重失责的,经查证属实,奖励500元/例。

第六条

经查证属实的线索,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防控工作专项经费中落实。对于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情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家庭;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严格落实举报保密制度,为线索举报人保密,尊重举报人意愿,可受理匿名举报。对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疫情结束止。


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4日


来 源:钦州此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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