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人說駐日美軍可以在日本為所欲為?

用戶124914164248


因為,日本是二戰的戰敗國,美國兵在日本現在為所欲為,很大程度上是跟日本兵學的,美國兵用“以欺人之道,還治欺人之身”非常精彩


林221456293


看看沖繩美軍就知道了。

之前有些是酒後鬧事,有些是鬥毆口角,還有一些是調戲良家婦女?

即使這樣,日本也沒法直接制裁他們,只是對美軍提出嚴正抗議,要求他們提交檢討書和改正方案。除此之外,也沒看見警察直接進去抓人呀。

美軍那邊也是形式主義,口頭上面檢討,反省,風頭過去了也就照舊了。

這也就是為什麼,沖繩人民屢次要求美軍基地離開沖繩,屢次去遊行抗議,效果甚微。

好在現在終於要檢討考慮搬家了,但是具體怎麼搬,什麼時候搬,搬去哪裡,這些都是問號。

既然簽了協議,喊人家來幫忙,有些事情只能隱忍了。


taotao201403


美軍駐日談不到為所欲為,畢竟還是有法律約束的,但是卻有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地方。

甚至有些情況有點類似一種“治外法權”。

“治外法權”是一個國際法概念,基本意思是司法豁免。

具體指的是,外國人在一國犯罪,不根據本地法律司法權管轄的情形,也就是本地法院不能審判他。

也就是說“治外法權”其實沒有什麼意識形態的色彩,是各國互相給予的一種特殊外交關照。一般各國高級官員和外交官都會享有這種措施。

我們經常見到的情況是某某外交官違反一國法律,這個國家沒有審判他,而是將他驅逐出境。這就是“治外法權”的表現。

比如幾個月前,德國政府認定俄羅斯外交官涉嫌包庇嫌疑犯,將其驅逐了。如果這個人不是俄羅斯外交官,而是德國人的話,那麼德國就會對其起訴判刑。

那麼駐日美軍的“治外法權”體現在哪裡?

第一,體現在“治外法權”的擴大化。

上個世紀50-60年代日本和美國簽署了日美安保條約,同時也有很多附加議定書。這等於美日同盟越來越深化,美國駐軍就更合理了。

但除了給美軍一些“治外法權”之外,甚至美軍的家屬也享有這種待遇。

根據約定,美軍以及為美軍服務的美國人在日本執行公務時出現問題的話,他們享有美國的優先司法管轄權,而不是日本的優先管轄權。

甚至還提出,即使對於在公務以外的相關犯罪行為,如果美方拘留了嫌疑人,在日本起訴前也無需將嫌疑人移交日方。

第二,體現在不平等。

“治外法權”是各國互相給予的,也就是應該平等的。

比如俄羅斯外交官在德國犯事,德國將其驅逐,而不審判;同樣德國外交官要是在俄羅斯犯法,俄羅斯也是將其驅逐,而不是審判。

但駐日美軍的“治外法權”顯然是單方面的,這就是不平等的。

因為只有美軍駐紮日本,沒有日本軍事力量駐紮美國。所以美國人單方面獲得了日本給予的特殊照顧和“治外法權”,日本沒有辦法在這方面獲得平等的權益。

這就等於是日本單方面給美軍的付出,而且這個付出還需要日本相關法律修改才能做出,等於駐日美軍的相關問題也是日本司法的相關問題。矛盾更突出了。


木春山談天下


不是有人說,而是事實。

美國在好多國家都有駐軍,包括德國和日本。

象日本自己的軍隊就只能叫自衛隊、警察等。德國也有美軍駐紮。

這麼些國家,其實就是被長期佔領,自己硬不起來,還要交保護費。凡事只能聽別人擺佈,自己作不了主。那麼別人就是主人囉,那還不得隨心所欲,為作欲為。

而象菲律賓這麼個小國,沒有被美軍佔領。美國只能租地做基地,每年交租。一個不高興還可以拒租。


原上3草


治外法權,美日條約規定的,其實就是不平等條約,現代租界。中國人民感同身受。


pdr64081用戶


這只是以點帶面的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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