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慈善法》角度谈如何及时有序开展募捐活动(兼论慈善信托制度

协力法讯

以下文章来源于贺律家族办 ,作者贺煌律师

贺律家族办

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源自西方。1882年,约翰·D·洛克菲勒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家族办公室。而一名守信、资深、专业的私人律师,则是家族办公室天然的管理者与核心。本订阅号旨在提供专业观点和最新信息,感谢您的关注!

从《慈善法》角度谈如何及时有序开展募捐活动(兼论慈善信托制度

上海 |北京 |苏州 |长沙 |南通 |无锡 |徐州 |郑州 |厦门 |南京 |杭州 |大连 |济南 |福州 |大阪 |福冈 |东京 |米兰 |巴黎 |新加坡 |柏林 |日内瓦


钟南山院士红着眼眶说,武汉是个英雄的城市,肯定能过关。毫无疑问,武汉人民必将同全体中国人民一起战胜疫情,大家风雨同舟共渡难关!虽然有极少部分人因为恐慌和无知,对武汉同胞表现出了一些极端言行,但我相信,绝大部分人的心紧紧和武汉人民的心连在一起。城市之间的道路隔断了,但隔不断的,是我们对武汉疫情的关切之情,对武汉同胞的关爱之心!


从《慈善法》角度谈如何及时有序开展募捐活动(兼论慈善信托制度


一批捐赠物资和善款已经抵达武汉,各级党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各行各业发起的募捐活动已经展开,更多的物资和善款即将源源不断地送到武汉人民和医护人员的手中。


然而网上也出现了一些传言,称当地红十字会有工作人员在接受捐赠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相当不合时宜的做法和言论,尽管当地政府和红十字会迅速辟谣,但“流言”多少对人民群众的捐赠热情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


毕竟公信力成难毁易,当年“某美美事件”造成的阴影和恶劣影响,恐怕尚没有完全从公众的记忆里抹去。


从《慈善法》角度谈如何及时有序开展募捐活动(兼论慈善信托制度


《慈善法》第30条明确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及时、有序”地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工作呢?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落实管理职能,规范慈善组织。


根据《慈善法》第8条的相关规定,慈善组织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多种组织形式。同时依据该法第22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为此,民政部专门制订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第58号令)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第59号令)予以细化落实。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


“截至2019年5月1日,中国大陆共有 5,645 家社会组织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1,531家。”


从《慈善法》角度谈如何及时有序开展募捐活动(兼论慈善信托制度


同时《慈善法》允许且鼓励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


那么对于热心慈善的普通群众来说,面对数以千计的各类组织机构,如何筛选和甄别?毕竟资质的管理是动态的,而且即便是有资质的组织,也难免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


特别在网络电信诈骗活动猖獗的今天,要特别防范犯罪分子利用疫情和群众善心进行诈骗的的恶性案件产生。


对此,职能部门应充分落实职能工作,及时公布一批适合此次疫情救援募捐的优质合规的慈善组织,既能引导群众及时“找对路子、找准目标”,又能防止捐赠渠道过于单一,导致个别机构人手不足,物资善款派发不及时的现象产生


从《慈善法》角度谈如何及时有序开展募捐活动(兼论慈善信托制度

二、坚持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慈善法》对信息公开有着明确要求,概括起来就是“一个制度、一个平台、三类公开、两项告知

”,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个制度,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一个平台,是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各自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三类公开,即政府、慈善组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都有各自的信息公开义务。政府要公开在对慈善组织进行登记管理等行政行为中获取的慈善信息;慈善组织要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等信息,要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两项告知,即对捐赠人、受益人的告知。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要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组织提供慈善服务,要向受益人告知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作为个体,热心捐赠的捐赠的普通群众在捐赠活动中是很难有能力和精力,去主动了解捐赠物资的去向和善款用途的。


只有敞开大门,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才能起到积极作用。如果信息不对称、不透明,且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难免容易产生误解,甚至谣言。


事实上,《慈善法》也对有能力有条件进行监督的机构提出了要求。


《慈善法》第27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三、推动行业自律,强化责任追究。


《慈善法》第96条规定,慈善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此处的慈善行业组织是指由慈善领域的组织或个人组成,通过沟通慈善组织、慈善从业者与政府的关系,协调慈善行业的利益,规范慈善行为,提供慈善行业服务,反映慈善行业诉求,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中国慈善联合会、首都慈善公益组织联合会等。这些组织应当通过制定一些规范和奖惩制度,强化行业自律。


同时我们也看到,虽然对一些慈善组织机构的质疑和投诉屡有耳闻,但严肃查处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却相对鲜见。比如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吴花燕”善款处理一案,尚未有责任追究。这一方面可能是还是信息不对称、信息公布不及时所致;另一方面,也不得不承认,《慈善法》所确定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在具体操作实施过程中,还有待进一步落实。


基于个人的专业研究领域,笔者尤其关注的是“慈善信托”的设立和发展。“慈善信托”制度源自英美,2016年正式为我国《慈善法》吸收采纳。


“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相比,在当事主体、法律适用、财产权利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


首先,“慈善信托”存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同时还引入了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其中受托人由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而慈善捐赠仅有捐赠人和被捐赠人。


其次,“慈善信托”适用《慈善法》,也适用《信托法》,“慈善信托”作为《信托法》中所确定的“公益信托”,在两个部门法的适用二者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优先适用《慈善法》,其主管部门也包括民政部门和银保监会两家;而“慈善捐赠”主要适用《慈善法》,由民政部门管理。


再次,“慈善信托”财产首先是信托财产,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慈善法》第48条),慈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受托人不得将慈善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必须将慈善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慈善信托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26条、第27条);而慈善捐赠财产在交付(或过户)后则属于受捐赠人。


委托人可以依据自己的经济状况,与受托人协商确定信托财产规模,约定慈善信托的期限和终止条件,慈善信托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由慈善信托文件约定,这种自由度让慈善信托委托人

(尤其是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业家)可以对慈善信托财产做出更长远和更个性化的安排。


在当前实务操作上,笔者较青睐于“捐赠+信托”的复合模式,捐助人将资金捐赠给慈善会,由基金会作为委托人,发起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开展投资,这样做的优势是既享有“慈善信托”带来的自主权,又可享受“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如资金到达一定规模,可考虑由捐助人自行发起设立慈善基金会。


至2018年10月末,全国慈善信托备案数量共110单,规模约16.6亿元,其中106单的受托人由信托公司担任。而根据第九届中国慈善年会发布的《2019年慈善信托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国共备案慈善信托273单,财产规模29.35亿元。


解决“税收优惠政策落地”以及“非现金类财产信托登记制度”两大问题的过渡期,恰恰正是搭建“慈善信托”的最佳窗口期。相信热心慈善和有传承需求的企业家们,将会越来越多地关注和使用到“慈善信托”这一有效载体。


从《慈善法》角度谈如何及时有序开展募捐活动(兼论慈善信托制度


贺煌

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贺煌律师致力于家族信托、财富传承、资产配置、身份规划、家族企业治理、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等家族办公室法律服务领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