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慈善法》角度談如何及時有序開展募捐活動(兼論慈善信託制度

協力法訊

以下文章來源於賀律家族辦 ,作者賀煌律師

賀律家族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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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慈善法》角度談如何及時有序開展募捐活動(兼論慈善信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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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南山院士紅著眼眶說,武漢是個英雄的城市,肯定能過關。毫無疑問,武漢人民必將同全體中國人民一起戰勝疫情,大家風雨同舟共渡難關!雖然有極少部分人因為恐慌和無知,對武漢同胞表現出了一些極端言行,但我相信,絕大部分人的心緊緊和武漢人民的心連在一起。城市之間的道路隔斷了,但隔不斷的,是我們對武漢疫情的關切之情,對武漢同胞的關愛之心!


從《慈善法》角度談如何及時有序開展募捐活動(兼論慈善信託制度


一批捐贈物資和善款已經抵達武漢,各級黨組織、各地區、各部門、各行各業發起的募捐活動已經展開,更多的物資和善款即將源源不斷地送到武漢人民和醫護人員的手中。


然而網上也出現了一些傳言,稱當地紅十字會有工作人員在接受捐贈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相當不合時宜的做法和言論,儘管當地政府和紅十字會迅速闢謠,但“流言”多少對人民群眾的捐贈熱情產生了一些不良影響。


畢竟公信力成難毀易,當年“某美美事件”造成的陰影和惡劣影響,恐怕尚沒有完全從公眾的記憶裡抹去。


從《慈善法》角度談如何及時有序開展募捐活動(兼論慈善信託制度


《慈善法》第30條明確規定,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時,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


那麼如何才能做到“及時、有序”地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工作呢?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落實管理職能,規範慈善組織。


根據《慈善法》第8條的相關規定,慈善組織包括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多種組織形式。同時依據該法第22條,慈善組織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為此,民政部專門制訂了《慈善組織認定辦法》(民政部第58號令)和《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民政部第59號令)予以細化落實。


根據相關資料顯示:


“截至2019年5月1日,中國大陸共有 5,645 家社會組織被認定為慈善組織,其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 1,531家。”


從《慈善法》角度談如何及時有序開展募捐活動(兼論慈善信託制度


同時《慈善法》允許且鼓勵沒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


那麼對於熱心慈善的普通群眾來說,面對數以千計的各類組織機構,如何篩選和甄別?畢竟資質的管理是動態的,而且即便是有資質的組織,也難免存在良莠不齊的情況。


特別在網絡電信詐騙活動猖獗的今天,要特別防範犯罪分子利用疫情和群眾善心進行詐騙的的惡性案件產生。


對此,職能部門應充分落實職能工作,及時公佈一批適合此次疫情救援募捐的優質合規的慈善組織,既能引導群眾及時“找對路子、找準目標”,又能防止捐贈渠道過於單一,導致個別機構人手不足,物資善款派發不及時的現象產生


從《慈善法》角度談如何及時有序開展募捐活動(兼論慈善信託制度

二、堅持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


《慈善法》對信息公開有著明確要求,概括起來就是“一個制度、一個平臺、三類公開、兩項告知

”,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個制度,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佈制度。


一個平臺,是要求各級民政部門各自在統一的信息平臺上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


三類公開,即政府、慈善組織、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都有各自的信息公開義務。政府要公開在對慈善組織進行登記管理等行政行為中獲取的慈善信息;慈善組織要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等信息,要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還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兩項告知,即對捐贈人、受益人的告知。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的,要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慈善組織提供慈善服務,要向受益人告知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規範等信息。


作為個體,熱心捐贈的捐贈的普通群眾在捐贈活動中是很難有能力和精力,去主動了解捐贈物資的去向和善款用途的。


只有敞開大門,主動接受社會各界尤其是新聞媒體、社會輿論的監督,才能起到積極作用。如果信息不對稱、不透明,且缺乏有效的社會監督,難免容易產生誤解,甚至謠言。


事實上,《慈善法》也對有能力有條件進行監督的機構提出了要求。


《慈善法》第27條規定,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臺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


三、推動行業自律,強化責任追究。


《慈善法》第96條規定,慈善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


此處的慈善行業組織是指由慈善領域的組織或個人組成,通過溝通慈善組織、慈善從業者與政府的關係,協調慈善行業的利益,規範慈善行為,提供慈善行業服務,反映慈善行業訴求,保護和增進全體成員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如中國慈善聯合會、首都慈善公益組織聯合會等。這些組織應當通過制定一些規範和獎懲制度,強化行業自律。


同時我們也看到,雖然對一些慈善組織機構的質疑和投訴屢有耳聞,但嚴肅查處追究法律責任的情況卻相對鮮見。比如前不久鬧得沸沸揚揚的“吳花燕”善款處理一案,尚未有責任追究。這一方面可能是還是信息不對稱、信息公佈不及時所致;另一方面,也不得不承認,《慈善法》所確定的法律責任追究制度在具體操作實施過程中,還有待進一步落實。


基於個人的專業研究領域,筆者尤其關注的是“慈善信託”的設立和發展。“慈善信託”制度源自英美,2016年正式為我國《慈善法》吸收採納。


“慈善信託”與“慈善捐贈”相比,在當事主體、法律適用、財產權利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區別。


首先,“慈善信託”存在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同時還引入了信託監察人對受託人的行為進行監督,其中受託人由慈善組織或信託公司擔任;而慈善捐贈僅有捐贈人和被捐贈人。


其次,“慈善信託”適用《慈善法》,也適用《信託法》,“慈善信託”作為《信託法》中所確定的“公益信託”,在兩個部門法的適用二者之間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優先適用《慈善法》,其主管部門也包括民政部門和銀保監會兩家;而“慈善捐贈”主要適用《慈善法》,由民政部門管理。


再次,“慈善信託”財產首先是信託財產,慈善信託的受託人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應當按照信託目的,恪盡職守,履行誠信、謹慎管理的義務。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根據信託文件和委託人的要求,及時向委託人報告信託事務處理情況、信託財產管理使用情況。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其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慈善法》第48條),慈善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相區別,受託人不得將慈善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必須將慈善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將不同慈善信託的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慈善信託管理辦法》第26條、第27條);而慈善捐贈財產在交付(或過戶)後則屬於受捐贈人。


委託人可以依據自己的經濟狀況,與受託人協商確定信託財產規模,約定慈善信託的期限和終止條件,慈善信託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數額由慈善信託文件約定,這種自由度讓慈善信託委託人

(尤其是熱心慈善事業的企業家)可以對慈善信託財產做出更長遠和更個性化的安排。


在當前實務操作上,筆者較青睞於“捐贈+信託”的複合模式,捐助人將資金捐贈給慈善會,由基金會作為委託人,發起設立慈善信託,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開展投資,這樣做的優勢是既享有“慈善信託”帶來的自主權,又可享受“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稅收優惠。如資金到達一定規模,可考慮由捐助人自行發起設立慈善基金會。


至2018年10月末,全國慈善信託備案數量共110單,規模約16.6億元,其中106單的受託人由信託公司擔任。而根據第九屆中國慈善年會發布的《2019年慈善信託發展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顯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國共備案慈善信託273單,財產規模29.35億元。


解決“稅收優惠政策落地”以及“非現金類財產信託登記制度”兩大問題的過渡期,恰恰正是搭建“慈善信託”的最佳窗口期。相信熱心慈善和有傳承需求的企業家們,將會越來越多地關注和使用到“慈善信託”這一有效載體。


從《慈善法》角度談如何及時有序開展募捐活動(兼論慈善信託制度


賀煌

上海市協力(無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賀煌律師致力於家族信託、財富傳承、資產配置、身份規劃、家族企業治理、企業家刑事風險防範等家族辦公室法律服務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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