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通行的法律關係

強行通行的法律關係

哇塞,太陽公公終於回家了。這麼好的天氣,不出去走走,不去踏青賞花,真的是浪費了。

“我”開著新買的比亞迪宋電動車,帶著“我”美麗的女朋友,一路狂飆……飆呀飈,飈呀飈,飈到了蘭花園。

怎麼回事,怎麼回事,你們怎麼都調頭?“山地,前面堵路了,不讓通行”,好心人告訴“我”。胡鬧吧,胡鬧吧,怎麼就不讓通行呢,是不是一些壞人搞破壞?

飆呀飈,飈呀飈,飈到了交警叔叔前面。

“同志,您好,前面道路已經被封鎖,實行交通管制,請您調頭離開”,一位美女交警微笑著對“我”說。

“姐姐,你逗我把,為什麼不能通行,我就是想帶著我女朋友去看看蘭花拍拍照”,“我”嬉皮笑臉地朝著美女交警說。

“前方是新型冠狀病毒疫區,全面封閉,任何車輛未經批准不得通行”,美女交警嚴肅地對我說。

“‘我’就要開過去,‘我’就要開過去,姐姐咬‘我’呀”,“我”繼續慢慢往前開。

“請您立即停車,否則依法對您懲處”,美女交警警告“我”。

“‘我’就不停,‘我’就不停,姐姐來咬‘我’呀,姐姐來咬‘我’呀”,“我”繼續往前飈……

法律評析:

實行交通管制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強行通行的法律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99條第1款第6項、第2款規定,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因為“我”的無知,因為“我”的囂張,“我”被警察蜀黍送進拘留所過年(“我”被罰款2000元、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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