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這些涉及疫情的刑事罪名你知曉嗎?

@所有人,這些涉及疫情的刑事罪名你知曉嗎?

​庚子年春節,原本歡樂的節日氣氛被新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所淹沒,實時的疫情動態牽動著每個中國人緊繃的神經。


這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舉國上下眾志成城:湖北一線防控者衝鋒陷陣,各地醫務戰士選擇逆行、捨身奉獻,社會各界捐款捐物並自覺加入到抗擊疫情的戰鬥中……


然而,與此同時,“偽劣口罩”“天價口罩”“造謠傳謠”“拒絕隔離”等或借疫情大發“國難財”、或阻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時有發生,讓人不禁感慨:比病毒傳染更可怕的,是恐慌的傳播和人性的泯滅。


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第一位的,疫情防控工作是當前最重要的工作。除了科學防控疫情,也離不開法治。當我們每一個人站在疫情阻擊戰的戰場時,法律就是維護社會安全和諧穩定的利劍。


本文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文件,對疫情期間可能涉及犯罪的行為梳理如下:


一、交易野味引禍端,必嚴懲!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至五十三條,對買賣、捕獵、繁育、運輸、製作食品、廣告、交易服務及進出口野生動物及其相關製品行為的行政責任作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涉及野生動物交易的犯罪有以下三個:“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狩獵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人類善待野生動物,打擊野生動物交易,是在保護生態平衡的同時,保護人類自己。


二、利用疫情散謠言,必嚴懲!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條的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觸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利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造謠傳謠,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觸犯“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利用疫情造謠、傳謠,製造恐慌,可能阻礙疫情防控,甚至危害國家安全。“傳來信息”要辨別,避免成為傳謠者,更不能成為造謠者!


三、傳播新冠狀病毒,必嚴懲!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故意傳播新冠狀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的,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觸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七年。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若已經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應無條件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配合隔離治療,拒絕配合的,觸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七年。


四、坐地起價、“發國難財”,必嚴懲!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解釋》第六條的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觸犯“非法經營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觸犯“虛假廣告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二年。


五、瞞心昧己產、銷偽劣,必嚴懲!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最高判刑死刑。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產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觸犯“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最高判刑無期徒刑。


六、疫情期間擾秩序,必嚴懲!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解釋》第八條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觸犯“妨害公務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三年。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觸犯“尋釁滋事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十年。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解釋》第九條

的規定,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觸犯“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最高判刑死刑。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觸犯“搶劫罪”,最高判刑死刑。


七、疫情款物被動用,必嚴懲!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觸犯“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依法從重處罰,最高判刑死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挪用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觸犯“挪用特定款物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七年。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觸犯“詐騙罪”,最高判刑無期徒刑。


八、公職人員若疏忽,必嚴懲!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觸犯“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十年。


根據

《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觸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三年。


在國家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對發生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地區或者新型冠狀病毒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三)拒不執行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九、違規處置傳染源,必嚴懲!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可觸犯“汙染環境罪”,最高判刑有期徒刑七年。


保障打贏“疫情戰”,必戰勝!


寶山區人民法院將積極貫徹中央、市委、區委和上級法院的各項決策部署,與各職能單位部門同心協力,堅決依法從嚴從重懲治疫情防控期間的各類犯罪,為寶山區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疫情防控狙擊戰,我們定會勝利!


對於這場疫情 關關難過關關過

對於驅散黑暗 前路漫漫亦燦燦

希望如約而至的不止是春天

還有疫情過後平安的你我



來源|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文字:範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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