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公安局发出通告: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

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及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系列通告,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从重点疫区返回人员及与其密切接触者,不按规定向所在社区(村委会)如实登记报告或拒不配合登记的。

二、从重点疫区返回人员及与其密切接触者,不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的;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或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的。

三、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四、麻将馆、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球馆、健身房等休闲健身场所,幼儿园、补习班等教学场所及防疫期间要求关停的其他人员聚集场所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

五、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的。

六、非法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疫情防控任务车辆、工作人员通行的。

七、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的。

八、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强制搭售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及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

十、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十一、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二、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三、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十四、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五、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影响社会秩序的。

对以上行为,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新规定,另行通知。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牡丹江市公安局

2020年2月4日

牡丹江市公安局发出通告: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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