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無償用了我的殘疾證,我能索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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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完了李女士的陳述後,崔爽律師表示,李女士在《殘疾證》的使用上存在一個誤區,我們需要先為李女士消除誤區。國家從政策的角度,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給聘用殘疾人的企業相應的優惠政策。作為僱傭殘疾員工的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簽訂了一年勞動合同後,可以依據殘疾員工所佔的員工比例,向國家申報減免相應比例的補貼及稅費,所以李女士需要明確,用人單位是可以使用您愛人《殘疾證》的。

我們在給李女士分析了《殘疾證》的使用,是企業聘用了李女士愛人之後的一種權利,是單位在僱傭殘疾人的情況下取得國家所給的相應的補助,這點是沒有問題的。接著我們需要再來看一下,李女士的愛人從2012年起因為傷殘等級太高,按照相關規定退出工作崗位之後,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到底使用李女士愛人的《殘疾證》是不是還像之前一樣,進行相應範圍的申報,這點是需要李女士進一步去確定的。如果在2012年以後,企業申報的所謂減免的範圍,是什麼員工上社保、發放工資等相關方面的稅費減免,那這個企業的申報一定是有問題的。如果企業是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進行申報,那麼就是沒有問題的。所以企業在使用的範圍上,是值得商榷的。

由於李女士愛人的社保,依舊還是企業給繳納,那麼在相關部門履行相關手續辦理的時候,必然會涉及到繼續使用李女士愛人《殘疾證》的情況,以便完成相關程序的辦理,那麼在這個過程中企業使用李女士愛人的《殘疾證》是合理的。

對於李女士所說的,企業在存在不真實陳述的情況下與李女士的愛人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在合同簽訂後企業又持這份勞動合同,向國家以及相關部門申請了李女士愛人在崗期間的相關稅費的優惠以及相關的補助。那麼這個事情的具體情況,需要李女士來落實清楚,在李女士落實清楚之後,崔爽律師建議,如果真的是這樣的情況,李女士可以到殘聯以及相關的稅務部門進行投訴。目前這個階段,不需要提起訴訟程序。在李女士進行投訴之後,稅務部門一定會對企業所使用的李女士愛人的證件,是否合法,是否真實,再次申報的範圍是否在合法範圍內進行核實。經核實之後,如果企業沒問題,那麼李女士一家也就可以放心了。如歌企業涉及違法的去使用相關的整件,那麼企業以及企業的負責人員,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及稅務部門的相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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