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5 人因刻意隱瞞從武漢返鄉事實,確診新型肺炎,被刑事立案!

01.青海•西寧

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被立案調查

已有5 人因刻意隱瞞從武漢返鄉事實,確診新型肺炎,被刑事立案!

1月31日,青海警方發佈了一則通報,全文如下:

經公安機關初步偵查,西寧市湟中縣李家山鎮漢水溝村村民苟某,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寧後,拒不執行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關於“重點地區人員需向社區(村)登記備案,並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寧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特別惡劣的是,苟某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寧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苟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青海省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通告,嚴重干擾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現苟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在此,呼籲廣大人民群眾和來青返青人員嚴格遵守疫病防控相關要求,切實對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與健康負起責任!

獲悉該案後,西寧市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全面瞭解案件情況,推進案件高效、高質量辦理。


02廣西•玉林

隱瞞與重點疫區人員接觸史,

不採取預防控制措施被立案調查

2月1日,玉林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經公安機關初步偵查,玉林市福綿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於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遊時出現低熱,返回玉林後,到相關醫院就診過程中,隱瞞與重點疫區人員接觸史,且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的預防、控制措施,在沒有采取足夠防護措施情況下擅自與他人接觸,導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狀病毒存在傳播的嚴重危險。1月31日,薛某某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

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的預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場所及其他地方活動,放任向不特定人員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於2月1日對薛某某立案偵查,並採取相關措施。

已有5 人因刻意隱瞞從武漢返鄉事實,確診新型肺炎,被刑事立案!

03江蘇•徐州

隱瞞行程、到處亂跑被立案調查。

已有5 人因刻意隱瞞從武漢返鄉事實,確診新型肺炎,被刑事立案!

04江西•贛州

隔離期間乘坐交通工具被立案調查。

關於對陸某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的情況通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2月2日,我局對陸某(女,江西贛州人,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現已隔離收治)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經查,1月17日,陸某乘飛機到外地遊玩,於25日返回贛州。在旅遊期間,陸某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患者有親密接觸。在依法依規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離的情況下,陸某仍乘公共交通工具與他人密切接觸,造成嚴重後果。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請廣大市民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實對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與健康負責。

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 2020年2月2日

05廣東•汕頭

隔離期間乘坐交通工具被立案調查。

2月3日凌晨, 廣東省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發佈警情通報。近日,該區公安機關經偵查,初步查明杜某然、楊某麗夫婦(均系湖北省棗陽市人),於今年1月23日從湖北乘車到達澄海探望其父親杜某雨,之後一直在杜某雨務工的工廠居住。期間,楊某麗已經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許某浩明知楊某麗出現症狀,沒有主動向所在鎮(街道)報告,並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1月29日,杜某然、楊某麗夫婦被醫學隔離觀察。

1月31日,楊某麗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與楊某麗有密切接觸人員已經集中進行醫學隔離觀察。

2月2日,該區公安機關依法對楊某麗、杜某然、杜某雨、許某浩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偵查,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同時,對杜某雨務工的工廠業主進行調查。

公安機關呼籲廣大人民群眾,

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要求,

一旦發現有發熱等可疑症狀,

特別是從疫情發生地來澄人員,

要立即向所在鎮(街道)

或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報告,

並帶其到衛生院接受相關檢查,

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負起責任。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溫馨提示:廣大人民群眾要積極按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要求,切實對自己、家人以及社會大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負責,切勿以身試法。

附:成都最新通告

外來及返蓉人員要主動登記備案

成都市人民政府網站發佈《成都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4號)》。全文如下:

為有效阻斷節後人員流動造成疫情傳播,現就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外來及返蓉人員要積極配合疫情防控排查工作,主動到所在工作單位、社區(村)指定地點登記備案,如實填寫近期活動行程和身體健康狀況;14天內有湖北等疫情高發地區旅居史、與疫情高發地區人員有接觸史的人員要主動嚴格落實隔離措施,所在工作單位、社區(村)要積極提供相關生活服務幫助。

二、對拒不配合或故意躲避疫情防控排查,編造虛假信息欺騙排查人員,拒絕接受防疫檢查監測、隔離觀察等,嚴重干擾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將依法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責任。

三、各實體藥店、網上藥店對購買退燒藥的人員必須實名登記。

成都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2月2日

本文來源:法眼觀察 刑事正義 蓉城政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