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人:“疫情”之下 互聯網企業如何計發員工工資?

今年春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來勢洶洶,全國多省啟動重大突發衛生公共事件一級應急響應,另一方面,1月21日起疫情升級,各大電商責無旁貸紛紛啟動應急預案,為疫情防控儘自己的一份力量。

專家人:“疫情”之下 互聯網企業如何計發員工工資?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佈《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2020年1月27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延長2020春節假期的通知》,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發佈地方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省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

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發佈地方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本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

那麼,春節過後,用工回潮,企業該如何妥善應對?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彭世君律師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李旻律師從十個方面進行了解答。

(一)國務院與地方文件不一致的情況下,應按何種假期處理?

企業應適應高標準的文件,即如浙江省企業復工應安排在2020年2月9日24:00之後,例外企業除外。

(二)國務院通知延長的假期是否屬於法定節假日?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春節法定節假日為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因此延長的假期並不屬於法定假日。彭世君律師認為,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延長假期通知,屬於臨時性措施與特殊假期。

(三)如若違反上訴通知規定,安排員工工作,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據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如若事態嚴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承擔刑事責任。

此外,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李旻律師從兩個方面認為:

其一,企業安排員工在家加班的法律風險。上海人社局明確,“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可見,企業對於延遲復工期間安排員工在家加班的,存在未安排補休或未支付加班工資的勞動法律風險。

其二,企業安排員工至辦公場所加班的法律風險。上海人社局明確,對於因特殊原因確需在2020年2月10日前提前復工的企業,需提前進行復工審核報備,企業需提供相關說明材料(含外來員工流動信息情況)、應對疫情預案措施以及確保不出現疫情的承諾等,報鎮(街道)疫情防控指揮部或園區,經核查批准後予以復工,同時報區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備案;未經審核報備擅自復工的企業可能面臨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罰款等行政處罰,如果企業的相關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還會產生相應的刑事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前述風險的具體依據為:《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批准,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一)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據此,企業安排員工至辦公場所加班的,可能會被責令停工;情節嚴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可能會被處以行政拘留。

(四)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員工不上班,工資如何發放?

根據《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1個工資支付週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省相關規定支付工資。

本次延期復工時間不足1個工資支付週期,故企業仍需按平時的工資標準,向標準工時制崗位的員工支付工資。

(五) 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企業安排員工在家辦公,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資?

依據上海市人社局的口徑,延長假期為休息日;如若浙江省將該假期性質認定為休息日,企業可以安排員工在家辦公,但應作為員工休息日加班,復工後企業應安排補假或按200%的日工資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六)未及時回公司上班的員工如何應對?

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回單位上班的員工,公司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安排加班員工調休以及鼓勵員工無薪事假。

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員工年休假期間享受正常的工資待遇。

員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公司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員工待崗。待崗期間,公司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

(七)隔離期間,員工工資如何計發?

對於隔離期間員工的工資計發,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停止支付職工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五條也明確規定,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

對於染病員工的工資計發,除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外,其他員工非因工作染病的,企業應根據其工齡核定其醫療期,並按當地規定支付醫療期的病假工資,具體應按照《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於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第一條的規定予以支付,且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醫護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按工傷處理並享有停工留薪期等待遇。

(八)染病員工工資,如何計發?

染病員工在治療期間享受病假工資待遇,按照公司的病假工資制度執行,但不得低於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如果公司沒有病假工資制度的,則按照《浙江省勞動廳關於轉發勞動部的通知》(浙勞險【1995】231號)執行。

(九)復工後,公司能否要求員工測量體溫?

測量體溫並非員工法定義務,然而,公司在經營管理中擁有用工管理權,在合理範圍內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同時在特殊時期,符合國家管理的要求,也不損害員工的利益。因此,企業可以組織員工測量體溫,為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請事先做好溝通宣傳工作。

(十)對染病員工或疑似病症的員工,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的規定,員工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終止。以及根據2020年1月26日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佈的《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第一項規定,企業不得隨意解除職工勞動合同。

因此,凡是在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公司員工,公司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的,有上述情形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到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總體而言,2020,一個不平凡的年,企業和員工應該相互理解,相互幫助,一起努力,全力向前,勝利終究會越來越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