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要求员工更改微信名称,使用真名,否则就罚款,这样合理吗?

南哥影视


关于这个问题,我相信大家都有自己的看法,有的人觉得合理,有的人觉得不合理,但我觉得大部分人都会觉得不合理。个人的观点是公司有权利要求员工这么做,但是罚款,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

1、很多公司都会有微信群,如果要求员工在微信群里更改微信名称,这是合理的要求但是,如果公司要求员工更改自己的私人微信的名称,则是不合理的,毕竟任何人都无权强迫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做任何事情。任何公司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员工也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对于不合法不合理的,员工可以不遵守。

2、公司罚款是违法的。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公司以任何名义进行罚款。所以,不管员工是否违法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都不可以罚款,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所以,公司强制员工更改微信名称,否则罚款,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员工可以拒绝遵守!


刘仕祥演讲思维课


作为一个从业10余年的HR,我来回答下题主这个问题。

题主所提的问题,我之前在某家公司工作时正好遇到过类似情形。当时,我在这家公司负责行政和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工作,公司是做贸易的,2016年时参加了一个全国性的大型展销会,公司也投入较大的人、财、物等资源来参与此事。

展会开始前老板找到我,要求我以公司总经办的名义下达一个通知,内容就是从公司参加某展会的第一天开始,由公司行政部每天负责拟定一个图文搭配式的微信朋友圈宣传材料,然后将其发送到公司内部员工微信工作群,所有员工每天必须转发这样的宣传材料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否则,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我接到这个工作安排时,就向老板提出了顾虑和几点工作建议:

一是公司并没有专门给每个员工配置专用于工作联系的手机和微信号码;

二是大多数员工没有专门申请工作专用的微信号,强制要求员工通过自己的私人微信转发公司宣传广告的要求我认为不合理;

三是建议文件以“倡议书”的形式下发,而非以行政通知类的形式下发,并不设惩罚,而设奖励机制;

四是方便以后员工工作上的联系及业务开发,建议为每个岗位员工配备一个工作手机号,并同时以这个手机号申请相对应的工作微信号,这些都成为公司资产,员工离职时一并归还公司。

后来,老板采用了我的建议:一是公司以“工作倡议书”的形式声情并茂地下发了一个借参加展销会的契机进一步扩大公司知名度的工作倡议,并对积极支持公司该工作倡议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倡议得到了员工积极的执行。二是公司为各销售渠道的业务岗位员工配备了一个工作手机、手机号、微信号,并作为公司资产,定期盘存。

综上所述,我认为要回答题主的这个问题涉及一个前提:如果微信号是公司资产,那么公司要求则合理。反之,则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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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Jack


说实话,如果我是你的老板,看到你的问题,我会毫不犹豫地把你辞退,立刻,马上。


首先,公司让你改成真实名字,是为了保证公司交流的顺畅


说白了,公司请你过来,是解决问题的,而不是制造问题的。现在的95后、00后的网名都是非常有个性的,个性到除了中文之外,其它哪个星球的文字都有可能出现。老板想要找你的时候,即使能记住你的网名,也不知道怎样打出来搜索到你。


为了正常的交流和沟通,让你修改名称,有什么错误吗?


其次,公司只是要求你针对公司交流的那个微信进行修改。


你如果一定要张扬个性,保持独特,很简单,你直接重新申请一个微信就好了,用新的微信来作为公司交流专用的微信。实际上,大部分人都会有2个以上的微信,一个工作号,一个私人号。


况且现在大部分手机都可以多开微信,完全不用担心增加成本的问题。实在说你用的是苹果手机,不能多开,再买个1000块的手机也就这么回事,当做工作交流,完全够用了。


再次,你实在不喜欢公司强制你去整一个工作号,你还可以辞职。


公司花钱请你过来,是配合,是为公司创造价值,而不是为了剥削你。你是奔着公司的钱去的,公司是奔着你的能力去的,都是双向选择,又不是不允许辞职。


公司出了这个制度,你没有跟领导或者老板沟通,跑这个地方来抱怨发牢骚,说实话,我要是老板,绝对分分钟给你开了。


大嘴教授


合理不合理就看你要不要这个工作了,当你需要工作的时候很多东西都是合理的,当你想跳槽的时候会发现公司哪都不合理。要真拿法规说事,好多公司得关门。我们公司不但微信要真名,还得用本人照片才行,7年前试行的时候每个人补贴500元微信流量费,补贴了三个月。后面整个公司微信群都是真名真人头像,没有补贴了,新进公司的也就随大流没有说这个不合理了。既然是公司工作群,肯定要让同事和老板知道你是谁吧!


糊涂人看不明白的事


本人已退出所有与个人感情无关的群,所有工作群,屁事太多,今天投票,明天考试,后天答题的,也明确通知了领导,有事请您给我打电话,谢谢。假如,让我必须加入工作群,好的,没问题,请配发工作手机及电话卡,非工作时间,本人会把手机上交。假如,你事事再多,不好意思,以后我不用手机了,只在非工作时间拿着手机,上班不带了,而且会把所有领导同事拉入黑名单。我只做我应该做的,也只听应该听的,请不要拿着微信下命令。


耿磊磊磊哥


之前在一个上市百货公司实习当审计,有一天接到通知,说要求公司搞活动的时候每人必须转发朋友圈,还要求作为审计的我来检查,当时我就醉了,因为我平时不发朋友圈,何况是这种强制性的,刚开始一个月我象征性的检查了几个人,那时候还没严格要求,后来要严格要求,臣妾做不到,再加上其他的事情,就离职了,我觉得转发朋友圈这个事情我都不愿意,为什么我要为了公司因为分不清楚谁是谁的微信而下这种通知的事情买单?下这种通知的人事脑残吧!!!!!!


麻线团子


我曾经就在一家公司上班,里面的领导把我加到一个微信群,要求每天晚上微信汇报当天情况,本周计划和月末总结。说实话我真心不喜欢这个,白天上完班回去还要用自己的时间汇报工作,口口声声说这是一个很好的工作习惯,公司总共连10个人都不到,搞的好像在马云那里打工一样!自从这样以后我就有工作抵触情绪,后来有一次我提前请好了假去忙个事,领导同意了之后隔天又反悔了,我坚持请假不同意上班,结果领导翻脸说如果今天你不来以后就不用来了。3000元的工作真的真以为我很稀罕吗?当时我直接就告诉领导请给我办理离职手续!辞职后没多久我找了个月薪上万的工作,这里没有微信任何事,按时上下班。


zviy


在微信普及之前,公司为了工作,曾经征用过我们的个人QQ,微博,也有过类似的要求,比如更改昵称,增加标注等,用以方便同事之间互相识别。

但是微信也好,QQ微博也好,基本上都是先用在个人生活,再用到工作中的,很难把个人和工作分开。

工作中我不介意使用真名,但是微信同时面对很多朋友、客户、陌生人、生活往来等人员,总感觉使用真名,就跟暴露了很多个人隐私一样,让人不爽,也不踏实。


以前还抗议,现在都不抗议了。

因为处于公司角度考虑,这个要求也不过分。

毕竟公司越大,人员越多,既然微信是用于工作了,那么提升工作效率,便于联络就是基本的要求。

要求可以提,但是列入考核就真的有点过分了。


好在现在已经有企业微信、钉钉等工作软件出现,可以替代部分微信功能。

但是这个移动端工作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了。

我身边的人使用真实姓名的越来越多,一个原因是大家对自己的微信好友开始越来越慎重,都会定期清理通讯录,随便扫码加的好友越来越少,朋友圈越来越接近“朋友”了。

另一个原因是,很多人开始采用两个微信号的方式,把工作和个人生活完全分开了。

也倒是个不错的办法,就是对手机有要求,有的手机不支持多个微信号,还得再带一部手机。

微信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更多的麻烦,如何平衡这是我们都要努力克服的。


玲珑一刀


非常合理!

或许有人会说,“手机号又不是公司给买的,凭什么?”“这是我的私人微信号,凭什么?”

但凡问“凭什么”的人,如果我是公司老板,我会毫不犹豫把这样的人开掉。

第一,身在职场,必须让渡一部分个人权利和自由。既然你选择了来工作,那么就要接受公司的约束和要求。虽然在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未必有必须按公司要求更改微信名的条款,但正如只要来上班就要接受领导,做错了事就要受到批评一样,很多要求虽然没有在入职合同中说明,但仍是员工必须履行的义务。

公司公告中,明确要求“用于工作沟通的个人微信”实行实名制,对个人生活可能会造成些许不便,但怎么说也谈不上侵害个人利益,根本就不应该有“凭什么?”

第二,人在公司,一定程度上必须与公司休戚与共。公司和员工不全是对立关系,还有共生关系。如果公司发展不好,那么员工就要失去就业机会。因此,员工有责任为公司发展付出努力、做出奉献。并更改微信名,有利于提高沟通效率,促进公司发展。作为员工,没有理由不给予支持。

第三,斤斤计较,极其不利于个人在职场顺利成长。维护自己利益是一个职场人的必备素质。但是维护自己利益,绝不可以走向锱铢必较的极端。一个人要想在职场有所建树,必须有大局观,有老板思维。很难想象,一个连改个微信名都牢骚满腹、怨气冲天的人,会为了公司发展而奋斗,会在公司受到重用和提拔。

如果题主心里仍然有疙瘩,那么有一句话想与题主共勉:改变你能改变的,接受你不能改变的。


雷人说


我觉得这很正常,毕竟公司发工资是按月,按天发工资,而不是按小时发工资。你只要在公司上班,那7*24小时都应该是属于公司,只不过出于种种因素,每天的工作日只工作8个小时或者其它。所以,公司的要求并没有不合理的地方。

不过,员工可以灵活变通,比如重新申请一个新的微信号,用自己的另一个微信号来当做工作号,这种做法很常见,很多人都是这样做。

千万不要去抵制公司的规定,要时刻谨记,是公司先给你发工资,然后你创造价值。而并不是你先创造价值,再要求公司给你发工资。所以,不要去抵制公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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