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司提出辭職,領導要求我交出所有客戶信息資源,才能辦離職發工資,請問合理嗎?

職場幸福路


這種問題還用教?他知道你有多少資源啊?給幾個公司知道的報上去就行。理由嗎比如公文包掉了,手機壞了,硬盤壞了,資料找不到了等等等等要多少理由有多少理由,難道他還告你不成?你不告他都已經謝天謝地了。


黑羽鏡1


題主,這個問題非常好!我曾經處理過這樣的問題。最終答案是:已經跟公司發生業務的客戶資源,必須移交公司;其他潛在的客戶資源,無須移交公司

一、我們先看一個典型的案例

陳某梅是公司的高級業務員,她的業績非常好!但是,有個壞毛病,經常不來公司,連每週一的例會都不參加。由於老闆整天找不到人,後來,老闆火了,就打電話給她,說要扣她三天的工資,其實也是300元左右,她的提成非常高,每月有3萬多。但陳某梅不服氣,當即回答:300元不要了,她要辭職。

這一次,陳某梅很快就回到公司,準備辦理離職手續,但老闆要她交出所有客戶資料——包括潛在客戶,否則還要扣錢1萬元。陳謀梅生氣了,說:“這寫客戶資源都是我辛辛苦苦跑下來的,憑什麼給你?

後來,陳某梅去法院起訴公司,調解員說:陳謀梅作為公司的老員工,她所籤客戶資料等,辭職時應上交公司。至於潛在的客戶,還沒有與公司發生關係,可以不用上交。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由上面的相關法律條文得知,員工如果掌握了企業的重要信息,屬於商業秘密的,員工需要交出來,不然,會對企業造成實際的損失;如果員工拒不交接,企業有權起訴員工。

所以,重要客戶資源,應該屬於企業的商業秘密,員工應該進行交接工作

三、筆者的建議

已經跟公司發生業務的客戶資源,必須移交公司;其他潛在的客戶資源,無須移交公司。


陳權高級顧問


這讓我想起了,我當年辭職的畫面。

“小溫啊,你辭職呢,作為你的領導,我真的捨不得放你走,因為你的能力確實很不錯,這兩年也幫了我不少忙,成為我的左右手了,但是,既然你提出離職,自然有你的個人原因,我也不會多問,但是,在離開公司前,還是要按照公司程序,把客戶的資料交接好,不然會影響你後面的工資發放。”

“張總,你放心,我會把公司資料交接好的。”

其實,站在公司角度,你在離職的時候,是必須要把資料交給公司的,因為生怕你洩露出去。

但是,站在個人角度,這客戶資料交出去又怎樣呢?交給公司的只不過是一堆聯繫方式而已,客戶認可的還是你這個人啊!他們認可的是你的人品,是你的處事方式,是你們多年的朋友關係啊!

所以,離職的時候,客戶資料按照公司程序交接好就行,只要你能力可以,無論去到哪裡,客戶都是你的,公司根本搶不走。

溫少爺:專注於職場與個人成長分享,關注我,我們一起迭代,一起成為職場達人。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和啟發。【隨手點個贊,對溫少爺是個鼓勵!】


溫少爺


記得我2011年做銷售辭職的時候,公司的領導也是讓我交出所有客戶信息資源,並且還要做表格詳細列出具體內容,這裡包括客戶等級分類、公司地址、主要聯繫人、電話號碼、近期操作的項目、此類客戶的特點、客戶喜好、跟進需要注意的地方等等,表格裡需要記錄得非常詳細,讓一個新業務員一接觸,就知道怎麼跟進的程度。

其實我認為正常辭職移交這些信息是很合理的,這是我們必須要做的事也是責任,但是如果你是因為公司內部不正常競爭,領導做局想把你幹掉的情況下被迫辭職,那麼我認為你辛苦開發的重要客戶可以信息有所保留。

是別人對你不仁在先,我們只是在自保而已,畢竟凡事要多為自己考慮一下,不要在職場中太傻太天真太單純。



我以前在這方面吃過很大的虧,當年我在公司真是盡心盡力的做事,甚至看到因為公司是剛成立,各項經費緊張,我出差的費用幾乎很少報銷,都是自己自費,還有發貨的快遞費之類的都是我用工資承擔等,後來我辭職離開時,當天下午領導就把我踢出了公司群,並且在我找工作時,對方HR打電話向我以前的公司詢問我的工作情況時,還笑裡藏刀的,一語雙關的說我一些不好的話,這個還是以前我的一個關係好的同事在領導聚餐喝了一些酒,聊到我的時候無意間說出來的,當時我聽後真是很生氣啊!

當然我的情況只是個例,跟你做下參考,具體你要怎麼做,請遵從你的內心就行,人心還是要多些善良,這樣好運總是會常伴左右的。


銀蘭


一定要清楚:這不是“合理與否”的問題,而是是否合法的問題!該講法的時候別要講理!

一、要搞清楚客戶 資料的歸屬,你才能知道公司這麼做是否合理合法!

你是做銷售的,如果在業餘時間寫了一本言情小說,那是你業餘時間的個人行為,公司不會要求你將小說的版權給公司!因為那與工作毫無關聯!

而你以公司的名義開發市場過程中,拿著公司的工資、獎金,所見到的每一個客戶都是以公司名義進行溝通、互動、拜訪的,這些客戶資源,本身就是企業銷售部門的重要資源。

在從事銷售工作期間,客戶相關信息,本身就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的一種附帶性生產資料!因為你是以公司品牌的名義 從事的銷售工作!——這個邏輯要搞清楚!

或許你的公司過去從來沒有讓你將客戶檔案、信息傳遞給公司,只是在你辭職時才要求你交出這些信息。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公司是在拿這些東西來要挾你!

圍繞客戶的相關信息都屬於公司的資產!即使你打官司,這也是合理合法的!

二、離職之前,客戶檔案、信息的交接是非常合理、合法的一種規則、流程,不完成這些信息的交接,怎麼可能辦離職呢?

客戶確實是你一個個跑的,但你是以公司名義在開發市場!這就決定了這些客戶資源、信息本身就是企業的。這個時候,決定不可以拿“自己辛辛苦苦跑客戶、開市場”為理由來證明公司的這種要求不合理!

太多人內心裡有一個“結”,認為所有的客戶都是自己從無到有開發的,不是公司提供的現成的“生產資料”,所以認為這些客戶信息應該屬於個人。自己不交出去是合理的。

但請注意一點:站在法律的角度,在一家公司從事銷售的過程中,利用現有的客戶資源銷售其他企業、其他品牌的產生,是不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呢?企業是不是有權開除此員工呢?!——這一點大家都應該知道,這麼幹絕對是不可以的。因為,這就是使用了公司的資源!

因此,不要講什麼道理了,不要再談什麼合理不合理了。這是辭職之人應該做的!

三、偏向辭職之人的一些話:你的資源不是這些客戶資料!資料是死的!這些客戶資源能否在以後繼續為你所用,也不是這些幾頁紙的客戶信息!交出了對你也不會有什麼影響!

做銷售的人,不能死心眼兒啊!你把客戶資料交給公司,你不會有任何的損失啊!不就是幾個電話號碼、幾個人名以及一些過程銷售過程中的信息彙總說明嘛!交給公司那幾頁紙之後,你丟了什麼?你什麼都沒有丟啊!

那些客戶,認識你的人照樣認識你,欣賞你的客戶照樣欣賞你!

如果那些客戶原來對你印象不好,你拿著那些客戶檔案有什麼用?

什麼才是真正的資源?你過去與客戶互動、相處過程中,得到了多少客戶的認可,你個人在客戶內心裡的地位、印象等才是根本!

再說了,老鬼根本不相信:你交出去之後手裡真的沒有了客戶的信息備份!

四、害怕或者不願意公司藉助你提交的客戶資料開發市場的心態,一點都沒有必要!

有很多人總是擔心或者不願意公司藉助自己原有的客戶資料開發客戶、維護客戶。總是希望自己走了之後讓公司承受些損失。或者讓公司一切從頭開始。不希望公司藉助自己原來的勞動成果。

老鬼要說:一方面,你太下家子氣了!另一方面,你也太高估公司藉助辭職之人客戶資料的能力了。同時也太低估公司沒有你這點兒資料前提下的市場開拓能力了!

您是做過銷售的人,你或許也接手過一些辭職之人遺留的客戶資料、資源。你藉助那些資料、資源去接手客戶時順利嗎?!接手別人的客戶不是件簡單的事兒!有些業務員在接手辭職之人的客戶時往往並不順利甚至出現失敗的情況。——因此,即使有客戶資料,你的公司接手客戶也是有難度的。

您是做過銷售之人,公司安排你到一個陌生的城市、地區開發市場,一個老客戶都沒有的情況下你怎麼辦?難道因為這是新市場、沒有 老客戶就無法開闢戰場了嗎?——現實是一些優秀銷售人員可以以很短的時間拿下陌生市場!——因此,即使沒有原來的客戶資源,即使在一個陌生的城市、市場,照樣可以拿下客戶!

↑↑↑注意上面兩段哦!老鬼是要告訴大家:交不交客戶資料,對於一家企業的影響都不大!但是,如果你辭職時不願意交客戶資料,影響的只是自己的辭職順利與否而已!別把自己的客戶資料看的太重了!


以上供參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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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歸來


客戶是公司的,毫無疑問!公司出人力,財力做下來的客戶,必須留給公司,如果不交接,造成重大損失,公司可以起訴。

客戶也是自己的,比如通過交流溝通,建立起自己的感情,人脈,即使交接,自己也還受益。

既然離職,好聚好散。給老單位交接好,站好最後一班崗。再者,自己的客戶,以後還是靠自己,不要老想走捷徑。

踏實奮進,只要人品好,業務棒,換了單位,或者說換了產品,自己的人脈還是都支持自己的。

祝越來越棒。



大江南北y職場創業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的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同時,企業強迫員工交出客戶信息的行為,也是徒勞的,毫無意義。


一、員工有權辭職,企業不得設置任何的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作為員工,提前30天,按照公司的規定,向公司領導遞交了辭職報告,是可以辭職的。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辦理離職手續,更不能扣發工資。


很明顯,企業的這種行為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的。


企業為了獲取員工掌握的客戶信息,採取這種方式是不明智的。企業不能為了爭取自己的利益,去侵犯員工的個人利益。這是法律不允許的。


作為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為員工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開具離職證明,辦理相關的檔案和社保關係轉移。


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員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應當對自己從事的相關工作進行詳細的交接。


對於員工掌握的客戶信息資源,如果是企業的核心機密,不交接,會對企業造成實際的損失,那麼,這麼信息,員工是必須要進行交接的。員工拒不交接,企業有權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同時,員工也有責任和義務,對公司的這些核心機密信息進行保密。離職以後,不能隨意的洩露公司的機密。如果員工沒有遵守保密規定,即使離職了,公司也是有權要求離職員工進行賠償的。


對於員工掌握的客戶信息資源,如果不是企業的核心機密,屬於自己在工作中積累的資源,那員工可以選擇交接或者是不交接。


但是,如果是在工作中,與這些客戶簽訂的一些正式的文件、資金業務往來憑證等材料,是要按照規定移交給公司的。


《勞動合同法》在保護員工利益的同時,也注重保護企業的利益,不能讓企業的利益因為員工的行為而遭受損失。


三、公司強迫員工,恐怕是徒勞無益的。


有很多的客戶,是員工在平常工作中逐步積累的。有的客戶是出於對該員工的信任,才選擇和公司合作。


就像銷售經理,他們手裡掌握著很多的客戶資源和信息,員工與這些客戶的關係很好。即使員工在離職的時候,將客戶信息交給了公司,但是,員工依然可以輕鬆的聯繫到這些客戶。有的客戶,就是信任某個員工,喜歡與他們合作。


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將客戶信息交給了公司,卻把客戶帶走了。這就是挖牆腳行為。公司要這些信息有什麼用呢?


在面對客戶信息這種敏感內容時,不管是公司,還是員工,都應該互相的信任,講誠信。


公司要相信員工,對於核心信息,可以和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也更相信員工會認真的遵守保密協議。


而員工,也應該講究誠信,人雖然離職了,但是要懂得感恩,注意保護原公司的相關保密信息。

綜上所述,公司為了取得員工手中的客戶信息資源,採取不辦離職手續或者扣工資等方式,是不合法的。而員工,也應當積極的與公司做好工作交接,維護公司的利益。


職場百靈鳥


合理。公司出錢出資源支持你做工作,然後你得到了現在手上的客戶資源,當然有權利收回。

如果你想帶著這份客戶資源,去找下一份工作,並且暗示對方可以以此交換給其他公司,那麼敢聘用你的公司才是真的奇葩呀,他們就不怕你之後也坑公司一把,到時候利用完公司拿走資源謀求自己的升官發財?

所以,老實上交。


愛啃骨頭的貓咪Iris


這個問題很有價值,

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工作行為是錯的。


① 個人與企業是種商業關係

說好聽了是合作,不好聽就是僱傭與交易,這就涉及到個人的能力和資源所屬問題。

② 你的業績和成果屬於企業

當你受僱於一家公司之時,就代表著你的業績屬於公司,成果屬於公司,如工作期間發明,就理所當然屬於公司的權益,公司具有所有權,一旦帶出去,公司就可以控訴你與新的公司。

③ 客戶及資源都屬公司

職務發明,工作成果,客戶資源,使用設備,這些統統屬公司所有,因此,按照法律、情理都應該給公司。


非知名首席人事官


信息資源是公司生產經營的重要依據,也屬於一種商業秘密,在沒有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同意,是不可對外洩露。

本人在公司工作,由於諸多因素不願呆在公司幹,想辭職離崗,這是勞動者的自由,公司應予批准。

但是本人提問,向公司提出辭職,因為掌管了公司的客戶信息資源,按照公司的規定,人走信息留,所以領導要求交出公司所有信息資源後,這是辭職離開的必經程序,也是規矩所在,理應服從,領導才可批准同意,結清和解除終止與公司的一切往來關係,它既合情又合理。

以上就提問題答,個人之見解,可否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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