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銀行貸了兩千萬的經營貸款,有一千五百萬被指定了購買一家水泥廠的水泥,銀行這樣合規嗎?

世態炎涼我卻痴狂


銀行這麼做當然是不合規的了。

受託支付

在銀行對於貸款資金有兩種支付方式:自主支付及受託支付。

1、自主支付

自主支付是指貸款資金可以由借款人自行使用,無需經過銀行審批,但如果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使用貸款資金的話,銀行有權隨時提前清收。

對於企業貸款而言:只要貸款單筆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就可以使用自主支付的方式。

對於個人貸款而言:以下三種情況可以採用自主支付: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的;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確定對象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

2、受託支付

受託支付指的是貸款資金由銀行審核之後,銀行直接按照貸款人的申請,將資金打款給貸款人申請的支付對象,這主要是防止貸款資金被挪用問題。

除了上述自主支付以為的情形,其餘所有的貸款均必須走受託支付的方式支付。

顯然即使是受託支付,支付對象也是由貸款者進行申請,銀行在審核確認,並非直接由銀行進行指定必須支付給哪家企業,所以如果銀行要求你必須向某家企業購買水泥,那麼這個一般都屬於員工私底下的違規行為。

為何會出現指定的情況?

雖然規則制度要求銀行不得替客戶指定交易對象,但是現實中卻不乏這種情況,那麼為什麼銀行會明知故犯呢?這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水泥廠是銀行的授信客戶:且水泥廠目前經營出現問題,基本難以保證及時償還銀行的貸款,故而要求你支付給水泥廠,從而銀行收回了水泥廠的貸款的,這是一石二鳥,將這筆貸款風險由水泥廠轉嫁到了你身上,只要你的資質夠好,那麼銀行在無形之中就消滅了一筆可能產生的不良貸款。

(2)水泥廠非銀行的授信客戶:如果水泥廠本身在銀行並無任何貸款,那銀行工作人員仍然指定你向水泥廠購買水泥,這隻有一種情況,利益的輸送。比如水泥廠是銀行員工的家族企業(相當於替其攬訂單)或者水泥廠的經營者給業務介紹者一定的報酬返點,銀行員工可以從中牟利。

總結

銀行是無權要求客戶貸款資金指定向哪家企業購買的。當然如果水泥廠的質量還不錯的話,你可以接受,畢竟維護好銀行關係也不錯;但是假設水泥廠的質量太差,你無法接受,那麼你可以撥打銀行的客服電話投訴或者向當地的人行及銀保監會進行投訴。


鯉行者


行業潛規則,太正常不過了

經營貸款會明確資金用途,比如買水泥,可能不會在貸款合同上明確向哪家水泥廠購買,因此在合同上你也找不出問題。

但是,同時銀行工作人員會告訴你,必須向某某水泥廠購買一定金額的水泥。

這裡可能是因為銀行放給這家水泥廠的貸款快到期而對方無力償還,如此一來,就完成了週轉,給你放貸的同時還收回了貸款,一石二鳥。

還可能是這家銀行的某些人和水泥廠有私底下的利益往來,比如銀行的某些關鍵人物在水泥廠有暗股,或者水泥廠提供訂單返傭等等,這樣的操作是不太合規,但是估計也抓不住痛腳。

假設,如果這家水泥廠的產品質量和市場相當,即使價格貴一些但也合理,我建議還是忍了吧,小不忍則亂大謀,你這次一鬧或許成功,但以後就要換個銀行渠道了。

如果這家水泥廠的產品質量太次,價格太高,而你又能夠承受不從這家銀行拿貸款的損失,那就大膽的說NO,至於後果,你懂的。

個人看法,僅供參考,不當之處,還望指正!好讀書不求甚解,尤喜武俠、推理,歡迎朋友們相互交流學習。

西天蝸牛


分兩種情況說吧:

一、如果樓主和這家水泥廠本無業務什麼往來,純粹銀行指定的,銀行不合規。

銀行貸款的資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自主支付、受託支付,企業用款500萬元以下的一般

可以自主支付(實際規則稍微複雜一點),大金額必須受託支付。如果是樓主企業和這水泥廠本來沒什麼業務關係,銀行強制要求買這家的水泥,裡邊肯定是有些問題了。

1.如果樓主企業業務本身根本不需要水泥,水泥和業務沒什麼關係。這樣做就是倒倒手的話,按說這樣的事情一般是貸款人所為,和題目不符,一般不會是這樣。要是沒什麼業務關係,業務上又用不到,銀行純粹強制的話,那一般是銀行某些人私下強制要求的,是不合理的,搞不好涉嫌利益輸送等等,並可能會對樓主企業造成損失。沒有業務關係的另一面就是,這筆業務如果被檢查出來,對銀行來說,也是有問題的(為麼沒業務關係要買賣,明顯不合理)。

2. 如果樓主企業業務本身需要大量水泥,被銀行強制指定。也是有可能涉及利益輸送等情況,這種情況隱蔽性更強。但是要是樓主強制不同意或者拒絕的話,也許以後就沒法在這家貸款了,這到是個問題。這種方式顯然也是不合規的。

3.再一種情況就是,搞不好這家水泥廠也是這家銀行的授信客戶,並且效益很差。

再甚至還個貸款利息也有點困難,甚至開工率都有問題了。銀行讓樓主企業去買他家的水泥,支持支持水泥廠發展,讓水泥廠抓緊把貸款還了,別違約了。這種也是有違規成分的,雖然不涉及利益輸送。

二、如果樓主和這家水泥廠本來就是上下游主要客戶,銀行為防止貸款挪用,要求樓主申請購買這家的水泥,銀行還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有些銀行的業務或者風控部門,為了防止客戶流動資金貸款隨意挪用,防止資金不用於生產採購,可能會要求分支機構放款時候限定大部分資金必須用於主要上下游客戶(例外的再審批),否則不予提款。然後放款部門可能就會貸款的實際用途做出一定的限定,比如這一千五百萬被指定了購買一家水泥廠的水泥。這種情況也是真實存在的,但這種情況很少,大部分銀行一般不會要求的這麼細。


落墨財經觀察


從你問問題來看,我大膽猜測,你向銀行隱瞞了你的貸款真實用途。

你從銀行貸款的時候,銀行要求你提供的資料裡面有一個資料叫做貸款用途證明,比如你的交易合同,同時,銀監局有規定,貸款用於經營的,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貸款支付方式必須採用受託支付。啥叫受託支付?就是你貸款用於經營的話,你貸出來的款必須按你提供的用途證明資料支付給你的交易對手。

正常來說,從你問題中來看,銀行要求你必須將一千五百萬用於買水泥,那麼只有一個解釋,就是你提供的用途證明資料中有這個買水泥的交易合同,銀行這樣要求是執行銀監局的規定,肯定不可能違法。那我為啥說你隱瞞了貸款真實用途呢?很簡單,銀行按你提供的資料要求你將貸款用於買水泥,你卻提出了這樣的疑問,不是隱瞞了真實用途是什麼呢?

個人淺見,正常情況下是這樣,如果與你的實際情況不符,忽略幾好,別較真。感謝!


邪-惡


當然不合規!

兩千萬的生產經營貸款肯定是要走受託支付的,就是貸款資金不能直接發放給借款人,而是應該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按照規定,貸款應該要有真實的交易,那必然就會有真實的業務、合同、金額和交易對手,這些信息都應該由借款人提供,然後銀行去進行盡職調查,查明屬實後審批通過貸款,將貸款直接支付給真實的交易對手

銀行不得以發放貸款為條件,要求將貸款資金轉入指定賬戶、捆綁銷售、收受賄賂,該銀行要求將一千五百萬指定購買一家水泥廠的水泥,明顯不合規,該水泥廠與你並沒有真實的業務往來,銀行不能去幹涉你的業務,銀行既沒有權力去要求你要跟該水泥廠發生真實的業務交易,也沒有權力去幫你指定特定的受託支付第三方,所以銀行沒有任何正當的理由這樣做,明顯就是不合規的。

建議如果你自己條件夠硬的話,就收集好銀行違規的證據,上報人行和銀監會,有上級監管部門介入的話,銀行就不敢亂來,並且還會把你服務得好好的,如果自身沒有問題,就不要傻傻的被人當成軟柿子來捏。


讀毒獨310


題主你好.

雖然銀行這樣做不道德.但是不能說銀行不能這麼做..

我就問一下是寫進合同裡面的嗎?如果是進合同的話,銀行的意思很簡單..要麼貸款買指定,要麼不批貸款..

建議:銀行有很多.其實既然這家銀行這個不道德的話.建議你多跑幾家銀行..你可以在這家拿到貸款.那在另外一家也可以..所以.你可以自己跑..或者找銀行的熟人..你條件符合這個也就是個轉貸..你要知道銀行的競爭對手就是其他銀行.貸款是銀行的主要收入.這個不行就換一家.

ps.當然也有可能你本來批不下來..但是銀行為了還款給你放水了..所以..你自己權衡利弊吧..

我是閒虞..認同我的點擊關注!!!!!!!


閒虞2019


企業經營貸款,銀行來指定用途,這樣當然是不合規的。

1)根據銀、保監會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企業客戶去銀行申請經營性貸款時,銀行會要求客戶提供“貸款用途”。貸款用途裡包括:購買合同和三方放款賬戶。所以,這個貸款用途應該是由貸款客戶提供的,而不是銀行指定的。

2)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

可能有幾種情況,有可能是銀行內部有人在這個水泥廠有利益關係,剛好你又需要水泥,所以,就順手做了這個生意。還有一種可能,水泥廠需要融資,跟銀行領導關係不錯,但經營流水不太夠,尤其是進賬,所以,就藉機會養養流水。

3)你怎麼辦?

如果你剛好需要水泥,而對方水泥還不錯,價格也沒太差異,那就做個順水人情算了,畢竟以後可能還要打交道。但是,如果你不需要,或價格過高,或產品很次。那要委婉拒絕,現在銀行那麼多,實在不行換個銀行貸款。

正常情況,他們看你這麼堅決,為了自己的業績,也會退步的。


曉龍前沿


首先從貸款人的方面來看,如果這個購買的條件是在辦理貸款業務之前提出的,那麼這屬於辦理貸款的條件之一,申請人可以選擇不接受這樣條件,進而不辦理貸款。這樣並不存在違規的行為。如果這個購買條件是在辦理貸款之後提出的,那麼輸入額外附加條件,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借款人可以拒絕接受,但銀行仍應按照之前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

其次,從銀行方面來看。根據2013年3月29日銀監會發布的《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要求,“嚴禁銀行放貸時附加不合理條件”。這樣的規定就屬於不合理條件,同時指定的廠家的話也涉嫌利益輸送或其他違法行為。可以進行舉報。


錢de小科普


這個非常合乎銀保監會的規定,而且也不是潛規則。企業如果不遵循這個約定,未來他從銀行再申請任何類型貸款都有問題。

1.這種貸款叫經營貸款,其實在一定程度上跟過去的流動資金貸款有點相似。這不同於抵押貸款,銀行對抵押品看的比較嚴,貸款用途會比較放鬆。經營貸款的貸款資金必須有正當的流向,是在貸款申請的時候就必須要寫清楚。而且此貸款申請會列入合同附件,以便銀行做貸後審查時使用。如果未按合同約定變更貸款使用用途,銀行會視為貸款違約,可以提前收回貸款,解除合同。

2.我再給大家模擬一下銀行貸款流程,銀行貸款發放是先額度審批,額度審批後,每次提取部分貸款需要給銀行預先通知,銀行將資金劃入賬內。所以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會要求提款企業寫明提款去向,極端的做法是,企業將同供應商的合同附件預先在銀行進行備案,每次供應商開出銷售發票後,借款企業才能依據合同和發票申請提取貸款。當然這是最嚴苛的貸款管理,一般來說銀行不會這麼嚴。

3.在本題中,銀行不會指定一家水泥企業去作為收款方,這是嚴重干涉了企業的自由經營,但是企業如果需要支付給水泥企業,一定是企業自己已經挑選好,簽訂了合同後。以此為申請理由向銀行審批的貸款。所以銀行是有權利要求企業支取貸款後,必須支付貨款,以防止貸款被挪用到其他用途。

4.銀保監會對銀行管理的要求是:貸款發放必須有三瞭解,瞭解你的客戶,瞭解你的風險,瞭解你的用途。所以這種做法也是銀監會允許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還會非常肯定銀行的做法。至於有人說的受託支付,自收支付,那只是銀行賬戶管理的兩種做法,同貸款管理沒有任何關係。

我相信本題中,水泥企業是經營企業自己制定的。而且他貸款申請的理由是支付水泥供應款。我給大家舉一個簡顯的例子,就如同大家申請購房貸款時,銀行貸款發放是先劃入你的賬戶,然後瞬間進入到賣房人的賬戶。為什麼?就是怕購房人拿到錢後沒有支付購房款,而是挪作他用。

大家如果需要討論,可留言給我。以前在銀行做信貸員,同很多企業鬥智鬥勇。確實有時候企業跟銀行交道是弱勢,但是企業將資金獲得後幹什麼,銀行是非常擔心的,所以作貸後非常艱難。

點點贊,關注一下我。我還有其他的文章和視頻,供大家一起進步。



勻楓財技大兜底


看了題主在下面的回覆,我感覺這家銀行存在利益輸送,這裡面很有問題,建議向監管部門舉報。

原來我的看法,貸款用於受託支付,是正常的。但是題主說這家水泥廠價格高,而且還欠了銀行貸款,這個就很值得注意了。這在我看來,這是利益輸送。實際是讓題主背了2000萬的債,替銀行解決1500萬的壞賬問題。可以預見,即使把你把貸款打過去,這家水泥廠未必就能按時交貨,因為我相信,這家水泥廠既然能拖欠貸款,也就會拖欠供應商和採購商。如果不能交貨,題主白白背了1500萬的債,銀行卻把壞賬甩給了題主。

像這種事情,在貸款之外附加條件,嚴重損害借款人的利益,屬於監管部門禁止的行為。建議向監管部門舉報。

我是空谷寒潭,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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