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河南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6个月?

香草之树


话呢,也要看怎样来讲,因为所谓生态平衡,其本身便是相对的,有些东西人们想尽一切办法加以消灭,却又总也消灭不了。比如苍蝇、蚊子、老鼠等害虫。然而有些个东西,尽管社会的管理者们试图加以保护,但却收效甚微。道理很简单,即使你能管得住人为捕捉,亦未必能有效地阻止其日渐濒危。动物园里养几只老虎,生态就平衡了?不见得吧!野猪倒是还有,可有些地方的野猪居然人口夺食。前些年电视上曾经有过相关报道,据说某地野猪人口夺食,民愤极大、其罪当诛,在当地居民强烈要求之下,才获批击毙四只。

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个案从法律层面讲,自然也能说的过去,但于情于理,则未免量刑过重,似乎可以法外施恩。

个人观点,此案似乎可判缓刑,不仅如此,而且其学籍亦不必开除。


浪淘沙84055


这起案件,关键是看我们从什么角度去解读。如果从人权的角度解读,一个前途无量的大学生因为十几只鸟就身陷囹圄,大好前程毁于一旦,自然认为判决结果严重不公。但是,我们从生态角度解读,该大学生的行为虽然只是掏十几只鸟,但是他掏的确实濒危珍惜野生动物,会对生态环境、乃至于人类生存,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被判十年也并不冤枉。

据报道,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和同乡朋友王亚军,在河南新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先后掏了两窝小鸟共16只,分别卖给郑州、洛阳、辉县市的买鸟人。
经鉴定,16只小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2015年5月28日,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一万元。
这起案件,和普通民众的一般观念背道而驰,很多人都对此感到不可理喻,认为不就是掏了十几只鸟吗?至于判得这么重吗?但是,我们不能光从行为本身来解读,而是要看这一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来解读。如今的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生物多样性也令人堪忧,并且对于人类未来是影响深远的。所以,掏珍惜鸟类会对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其后果甚至比故意杀人还要严重。因为从长远来看,一旦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因此遭殃的人类数量就数以亿计了。


所以,仔细想来,这个判决结果还是罚当其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冰焰


道德与素质,大学生懂的知识多,如果把学习的知识不用在对人类有益的贡献上,而是用于破坏环境与人类上,那这样的大学生是一个典型。代表这一层道德与素质的大学生,要他有何用,没有道德与素质的大学生是自私的,他们往往以个人利益为主,甚至说道德绑架挂在嘴边的人,即使将来走到工作岗位上,也不能重用这类人。法律严惩是对的。


笃悟1


不应该,这样的事情应以教育为主。这样的判决,害了一个年轻人的一生!法律应去惩罚那些贪官污吏!使社会风清气正!


春雪飘飘


好多人说不就是掏了个鸟嘛,为什么判这么重,可是他掏的可不是普通的鸟,就像有人打死了一个猫,可那是只熊猫,知道问题的严重性了吧?


许玮13


明知道是二级保护动物,还要掏来拿去市场上卖!这种情况还一直标榜是大学生不应该判十年。。违法犯罪跟学历有什么关系?既然是保护动物,那么又跟走私屠杀狮子老虎大象有什么区别?每个人都应该有法律意识,是规则就得遵守!越界就应该受到惩罚。。。


温浅Anne


如果是靠捕捉猎杀生存,或者是屡教不改的再重也应该!如果是无知之过就太重了!


长空万里


不能把人情和法律对立起来,法律是铁的律令,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你触犯了法律,就要按法律条款处治。不能说叛十年半这个大学生就完了而怜悯,新法律而宁顾,也不能说:不就几只鸟嗎,沒什么大不了的,这种覌点是错误的,既然你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那么你就要对你的行为承担责任,和接受其产生的后果。对违法者的同情,就是对守法者的打击和浸害,那样法律就成了一纸空文。


终南钓叟


首先得知道,此鸟非彼鸟,他如果掏的是乌鸦,麻雀类的,不会判这么多年,因为他掏的是国家保护动物!并且还在网上叫卖,性质很严重!且数量多!所以判十年是有法可依的!


海河布衣人


作为一个普通人,谁会闲的干这事?你说你没事去掏鸟窝干啥?无意或者不认识都不是借口,你是没得吃还是没得穿?非得去逮鸟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