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的人,經過調查證明無罪,能要求拘留期間的損失補償嗎?

微愛宿遷


“被拘留,經過調查證明無罪”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之一錯誤拘留。

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呢?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怎麼計算?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因此,違法採取拘留措施的,應當按照違法拘留的時間乘以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出侵犯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金額。

對於警方來說,每次發生了錯誤通緝、錯誤拘留、錯誤逮捕,有關人員以工作失誤為由推卸責任,他們頂多賠禮道歉,但是!這種錯誤通緝、錯誤拘留對於當事人的生理和心理的影響卻極其重大,有的甚至影響一個人的一生。個人認為,可以將公安部門作為被申請人,來申請國家賠償。但獲得賠償的範圍比較有限,具體範圍需要嚴格調查和計算,其過程比較複雜,建議聘請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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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天下


刑事拘留後經查證當事人無罪,能否申請國家賠償?主要是看檢察院有沒有對當事人批准逮捕。在正當程序的前提下,當事人只被刑事拘留但沒有批捕,國家是不賠的。

很多當事人認為,既然我是無罪的,又被白白拘留了十幾天,那誰來為錯誤拘留買單?法律的解釋是,誰讓你有涉嫌犯罪的嫌疑?

立法者認為,公安依照法定程序拘留你(刑事拘留要經過審批,說明公安有初步的證據證明當事人有涉嫌犯罪的嫌疑,有嫌疑公安就有權拘留)、沒有超期羈押、沒有程序違法、沒有刑訊逼供,所以不用賠。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在拘留後30天內呈請檢察院批捕,檢察院會在7天內決定捕還是不捕。如果檢察院作出批捕決定,後續案件被認定為無罪,國家是要賠償的。

只有刑事拘留沒有批捕,有沒有國家要賠的情形?當然也是有的。

具體情形可以參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可以概括如下: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比如未經審批違法拘留);2.拘留時間超過法定期限;3.刑訊逼供等暴力手段造成當事人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由此可見,如果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程序本身就是違法的,或者有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其他違法情形,雖然檢察院沒批捕但仍有可能是要賠的,這就是針對刑事拘留的國家賠償了。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刑事拘留後,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撤銷立案或者檢察機關不予起訴。當事人可以按照國家賠償法,申請國家賠償。例如,某個公民因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期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案件屬經濟糾紛而不屬於經濟犯罪,依法撤銷刑事立案,解除刑事拘留。被刑事拘留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國家賠償,被拘留天數*國家賠償標準+適當的精神損失費。如果公安機關拒絕國家,當事人不服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公安機關給予國家賠償。

大家認為我回答的有道理,請給我點個贊,歡迎評論互動。我是律師,雙擊關注社會問題,願意盡力回答大家法律和其他問題,請大家關注我的頭條號。


429方寸世界


法律的制訂為的是什麼,為的是社會秩序安定,刑拘和逮捕是兩個概念公安局破案用的是排除法寧可錯殺絕對不放過。檢察院管定罪法院管審查並定案原則是寧放過一萬不怨一個,公安管刑拘檢察院管逮捕法院管定罪。刑事案要找嫌疑人可以用大海撈針來形容,當然撈上來的有針也有草棒,所以撈著無錯。檢察院是手檢,檢錯了就是錯,法院是管審查,審查錯了真錯。有錯才賠償,沒錯當然就不賠償了。公安管保證社會安定,總得有一定的權限吧,沒權限誰能放開手腳幹活。


難得糊塗132252459


一個字‘’能‘’!

依我之見:國家司法機關確認你無罪,錯誤刑事拘留羈押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依法賠償是必須的‘’。

根據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國家司法因辦理刑事案件對公民採取剝奪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錯誤的必須進行國家賠償。如同案例所述‘’一個人被刑事拘留,經調查證明無罪‘’,即辦案機關先行對該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是採取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先行羈押於看守所的行為,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國家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國家又通過《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無論是刑事拘留,還是逮捕等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都只能針對有確實的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丶有確實的證據證明是犯罪嫌疑人所為,既然本案例中被刑事拘留之人不符合上述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的‘’兩個確實‘’的證據標準,這就意味著著偵查機關當初對本案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錯誤,根據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因公安丶檢察丶法院在刑事訴訟辦案中對公民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錯誤的應予國家賠償。

而國家對於因錯誤刑事拘留的公民給予國家賠償是‘’國家保障人權‘’的莊嚴承諾的具體體現,也是‘’事實求是,有錯必糾‘’的司法法治原則的體現。


唐先明75443043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由此可見,因被懷疑犯罪而被刑事拘留,最後查實沒有犯罪事實而釋放的,可以就“被限制人身自由和相關損失”提起賠償申請。


新會譚生


看了大家的回答,好多人都是簡單引用法條來判定賠償不賠償,其實並非如此簡單,賠不賠償得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法律微言來明確告訴你,到底什麼情況下賠償,什麼情況下不賠償:

1.司法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無論最後嫌疑人最後是無罪還是有罪,都必須賠償

2.司法機關雖然依照了刑訴法的規定,採取刑事拘留,但是拘留超期限(刑事拘留最長37天),而且,後來被撤案了,或者不起訴,或者被宣告無罪了,必須賠償!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只超期限,後來被判刑了,不賠償

3.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對被拘留人採取刑訊逼供、毆打虐待或者放縱他人毆打虐待,造成被拘留人傷亡的,無論被拘留人有沒有罪,必須賠償

4.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被拘留人傷亡的,

必須賠償

除此之外,只要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按照刑訴法規定,採取刑事拘留,沒有上述4種行為,沒有對刑事拘留人報捕,即使被拘留人最後被判無罪了,不賠償


上面四種情況,出現的概率較小,最後一種情況,出現的概率較大,也比較常見。舉個例子更好理解:

比如,八戒意圖對白骨精不軌,正要潛到白骨精房間的時候,被保安老大爺發現,報警抓住了。

這時候,警察對八戒進行了刑事拘留,因為八戒認罪態度較好(或者各種原因),拘留了30天,就沒有報檢察院批捕,一直取保候審中,後來,法院認為認定八戒犯罪的證據不足,判處無罪。

這個例子就比較常見和典型,我想也是你問題要問的東西。

如果警察對八戒超期羈押了,比如押了50天,必須賠償

如果警察在抓八戒的時候忘給給他出示逮捕證,必須賠償

如果警察在拘留期間,看不上八戒,使勁打他,把他胳膊打骨折了,必須賠償

如果警察拘留後,又報檢察院批捕了,後來被判無罪了,

必須賠償

如果八戒被判了刑,被關了2年,後來高翠蘭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改判了,必須賠償

如果警察抓八戒的時候,沒有鳴槍警示,以為八戒要反抗,就一槍打死了八戒,必須賠償

如果警察啥都沒做,就正常辦案,後來法院判無罪了,不賠

如果八戒故意假裝犯罪,想讓警察抓住,為了要國家賠償,後來被判無罪了,不賠償

如果八戒在被抓期間自殘,不賠償

法律微言通過八戒這個例子,基本將賠償與不賠償的案件都說清楚了。


接下來就剩最後一個問題,如果賠償了,按照上面標準賠償?

這個問題大家也都比較關心,所以法律微言再多寫幾句。

被關一天賠償多少錢?

法律規定,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2018年5月的日賠償標準是284.74元,以後還會再增加。

生命健康被侵害,怎麼賠償?

法律規定,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精神損害賠償不賠償?

法律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至於賠償多少,按照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計算,最低不少於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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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言不聳聽




西門觀點:可以要求賠償,但有具體規定。

首先要明白什麼是‘’刑事拘留‘’?

由此可見,題主所說的無罪,指的是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

有執行刑事拘留的權利的機關主要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對嫌疑人執行刑事拘留。

那麼,被刑事拘留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立案?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題主所說的當事人可能是第一或第六種情況。雖涉嫌犯罪,但情節輕微,或其它原因。說無犯罪事實,應該不對。

那麼撤銷立案後,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要看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有無違反刑事訴訟規定,如果沒有,就不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即便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也是按照在超過刑法規定的拘留期限(刑事拘留一般為三個月)以外的天數進行賠償。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我的答案是不一定能得到賠償。

錯誤拘留、錯誤延長拘留的可以得到國家賠償;合法刑事拘留,最終被判決無罪的,得不到國家賠償。

我的理由如下:

一、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不是最終處罰結果,這和行政拘留不同。

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刑事強制措施分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種手段,是為了保證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是對違法治安管理等行為的最終處罰結果。

二、合法刑事拘留,得不到國家賠償。

《刑訴法》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的先行拘留,是為了查清案件事實而依照刑訴法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最終有沒有犯罪,需要經過人民法院的依法判決。即使犯罪嫌疑人最終無罪,只要偵查機關是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程序來進行的,犯罪嫌疑人不會獲得國家賠償。

三、錯誤拘留、錯誤延長拘留的可以得到國家賠償。

1錯誤拘留是指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這七種情形就是我在上文中列舉的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條件。

2錯誤延長拘留,是指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條件而延長至30日的。其中,“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三天,因情況特殊被延長至7天,本來該犯罪嫌疑人最多被刑事拘留七天,公安機關可以提請逮捕或採取取保候審或採取監視居住措施。該犯罪嫌疑人不屬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而公安機關錯誤將其延長刑事拘留至三十天。如果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付國家賠償責任。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指該案件在公安機關終止偵查或撤銷案件,在檢察機關不起訴,在審判機關判決無罪等。如果犯罪嫌疑人,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最終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錯誤延長拘留的時間,國家也不賠償,但錯誤延長拘留的時間可以折抵刑期。

四申請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

公安機關(偵查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

: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審判機關(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五、賠償的數額。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錯誤拘留、錯誤延長拘留),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5月16日下發通知,公佈了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284.74元

六、舉個例子詳細的說明一下,賠償怎麼計算。

例子:犯罪嫌疑人甲居住地在M市,後公安機關在其所住的出租屋中發現有一箱被盜的珠寶(珠寶也是在M市被盜)。該犯罪嫌疑人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三日,後因情況特殊,被延長至七日,後被延長至30日,在第三十日時,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乙迫於公安機關強大的的壓力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甲被釋放,最終發現嫌疑人甲系無辜的,珠寶系犯罪嫌疑人乙逃跑過程中藏在甲處的,甲完全不知情,甲乙互不認識。請問各位讀者,甲如果申請國家賠償,可以得到多少賠償?(2018年賠償標準是每日284.74元)

A 甲被拘留30日,應賠償284.74*30=8542.2(元)

B 甲被錯誤拘留27日,應賠償284.74*27=7687.98(元)


C 甲被錯誤延長拘留23日,應賠償284.74*23=6549.02(元)

D一分不賠


律法學道


就本案而言,大家經過熱烈的討論答案已經很明確了:就是不一定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具體分析請看其他回答,不再累述。但即使可以國家賠償,我覺得需要搞清以下幾個問題:

1、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經過公安機關偵查但最後結論是認定無罪,只是法律上認定的事實,即法律事實。但法律事實有可能與客觀事實一致,但也有可能因事過境遷、偵查手段、力度等原因導致兩者不一致甚至兩矛盾。客觀事實中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只有當事人最清楚!

2、如果確實沒幹過(從客觀事實角度),又符合賠償條件的,當然可以申請!德國耶林曾說過:為權利而鬥爭!

3、如果只是從法律事實上認定無罪,那麼就要認真考量其中的利弊輕重了。因為在審查過程中,有可能會進一步審查相關材料,如果發現新的證據或線索,會移交有關部門繼續核實。如果真的啟動程序,那麼真的是得不償失了!因為可以算得出來的,按最長的刑拘期限計算,賠償金額也是1萬元左右。

還是俗話說得好:平生不做虧心事,半夜敲門心不驚。我們還是做一個合法的公民才是最重要的。以上分析希望對題主有所幫助,也請大家多點贊,或關注、評論。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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