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只有丈夫一人簽字,妻子不知情,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阿修羅君


借條上是否有夫妻雙方的簽字並不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主要依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看該筆債務是否為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就比如我們常見由於家庭買房、買車,丈夫一人向朋友、同事借錢,雖然妻子不知情但是購買的房屋、車輛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所以這筆債務也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但是如果是丈夫因為賭博、吸毒、娛樂等情況向他人借錢,且妻子並不知情,那麼該筆債務就會被認定為債務的個人債務與妻子無關。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東友律師團


現代家庭中,夫妻之間基本是財產混同的,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財產不共有的人很少。所以基於夫妻的財產混同,夫妻一方所欠債務,許多時候是被認定為共同債務的。下面就你所說的情況進行分析,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這種情況是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你和你老公沒有約定財產為單獨所有,那麼在借條上只有你老公一個人簽字,如果所載明的內容中,關於借款用途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話,即使你沒有簽字,你不同意也不知道這筆借款,你都必須與老公一起償還這筆債務。

這種情況你需要舉證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債務

如果你和你老公籤條了婚姻財產為單獨所有,原則上來說,夫妻一方單獨簽字所負債務應屬於一方所負,與另一方無關,應該由借款一方單獨償還。

但在實踐中,需要你和你老公來舉證證明,借錢給他的人知道或者應知道你們之間存在財產單獨協議,這時這筆債務只需你老公一人償還就行。

這種情況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老公在你不知道的情況下所欠下的債務,如果他所負債不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那麼此債務自然與家庭沒有關係,比如你老公借的錢是用於吸毒,用於賭博等違法行為。

這種情況下的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你不需要償還。

目前,正在修訂民法典婚姻法編,很有可能確定婚姻共同欠債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簽字認可,或者事後婚姻另一方對債務進行追認,才可將債務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樣就會讓夫妻債務明晰得多。


悟法析律


對於這個問題,就需要看具體的情況了,一般來說,夫妻間的共同債務,以共籤共債為主,也就是夫妻雙方共同簽署的債務,是屬於共同債務。

但是如果如題目所述,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另一方且並不知情的情況下,那麼需要看具體的情況。

一種情況就是看配偶在後來有沒有進行追認?如果進行追認了,還是屬於共同債務,如果沒進行追認,而且還否認,不知道有這筆債務,那就要看另一方配偶是否享受該債務所帶來的一些權益。

比如,雖然是一方對外所借的債務,但是該債務卻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比如說,用於歸還家庭欠款或者房屋還貸等,這種情況下也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或者是用於夫妻雙方的共同生產經營使用,比如雙方有共同的公司用於公司經營等。也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除非,就是一方對外所欠的債務,而是他一個人消費所用,另一方不知情,也沒有享受到相關權益,才會認定為是一方的個人債務。還有就是一方所欠的非法債務,例如賭債也是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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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丈夫借款時沒有告知妻子,《借據》由丈夫個人簽名出具,該筆借款由誰償還呢?按現時的法律條例以及實踐情況,毫無疑問,該債務是丈夫的個人債務,妻子無需承擔償還。因為,有一點事實依據很重要,妻子對丈夫借款不知情,說明丈夫借款時不告知妻子,已經將妻子的知情權抹殺,一個被抹殺知情權的人,又如何承擔法律債務呢?至於該借款用於何處,這是一個很複習的問題,法官也難以審理查明,作為妻子一方,對借款之事,一無所知的情況下,無論該筆款項如何使用,債務扯不上妻子這方,因為丈夫要證明該筆借款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首先要證明借款的事妻子已清楚,才可以確定妻子也使用了該借款,否則,妻子可以主張使用的錢是由丈夫本人所出,本人所請,與借款的來源無關。當然,有些人想把問題搞複習,說三道四,達到水混好摸魚,也難怪,本人支持共債共籤,連知情權都被抹殺了,那有承擔責任之理,對這類事情,應該追究丈夫的責任,擅自借債,破壞家庭,罪加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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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只有丈夫一人的簽字,妻子不知情,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這個問題在現實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不少家庭在借款時,都是隻有一個人簽字,或者是丈夫簽字或者是妻子簽字,很少會讓夫妻雙方都簽字。

這就導致後期在還款的時候,或者借款一方沒有能力還款的時候,雙方會產生爭議或者說糾紛。

因為這涉及一個特別關鍵的問題,該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

這個問題在新司法解釋出臺的前後,區別是相當的大,簡直是判若雲泥,有天壤之別。

因為新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只要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出現的債務,原則上都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除非債務人一方有證據證明,該債務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比如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筆借款是簽字人用於賭博,吸毒或者包小三等情形。

否則的話,基本上都會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而在司法解釋出臺之後,就有了一個180度的大反轉。

新司法解釋出臺之後,舉證責任就完全在了債權人一方。

只有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涉及的借款,確實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共同的生產經營上,該筆借款才有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否則的話,該借款只能認定為簽字人的個人債務。

也就是說根據新的司法解釋,原則上認定,只有一人簽字的借款為個人借款。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屬於例外情況。

這就告訴我們一個簡單至極的道理。

今後在出借錢財的時候,一定要做到以下2點。

第一,最重要的是自己有足夠的能力借款,而且所出借的這筆款項即便失去了,也不會對自己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第二,要核實清楚對方也就是借款的那一方,有沒有經濟實力來償還所借的款項。

第三,要讓借款一方,夫妻二人都在借條上簽字,不管對方婚姻關係是否仍在持續。

這樣就足以保證,等到要求對方還款的時候,至少可以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即便他們的財產只在某一個人的名下,也不會對自己的追償行為造成不便。

希望上述解答對你有所幫助。


律師鄒玉傑


借條上只有丈夫一人簽字,妻子不知情,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這要是擱以前,不管知不知情,不管有沒有簽字,都籠統的根據《婚姻法》第24條規定,只要再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不過,現在最高院出臺新的司法解釋,改變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根據規定,原則上只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當然,對於家庭日常生活開支所產生的債務,還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總體來說,若只有這種情況,沒有證據證明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那一般是不太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葉律師


在2018年1月 18日之前審理結案的,最高法出了的規定:已經終審的案件,甄別時應當嚴格把握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津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標準。也就是一、雙方為虛假訴訟,無中生有捏造的債務。二、配偶不知情,結果明顯不公。在這之前使用24條判決的,不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希望你能爭取到再審機會…


修煉310


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還要看借款的用途。

一、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

1、夫妻共同債務應該共同簽署或者事後追認

2、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以上的是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的債務,法院是不予支持的,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二、現在的司法解釋,減輕了配偶一方的舉證責任;將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債權人來舉證。

也就是說,如果你丈夫借的這筆錢你沒有同意,也沒有用於你們夫妻共同生活,那就是你丈夫的個人債務。只有,債權人能夠證明你們用於夫妻生活,你才會承擔責任。

根據現在的法律規定,這就要求債權人在出借欠款時要更加謹慎,如果想要夫妻共同償還,那就要做好準備要求夫妻都要簽字確認。


管律師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隨著經濟的發展,夫妻一方或者雙方越來越多地參與到各種經濟活動中去,從事工作、商業經營、專項理財、負債消費等活動,負債現象十分普遍,夫妻債務問題也日益複雜多樣,在解除婚姻關係時,債務如何處理成為了一個難點。

根據規定,夫妻雙方簽字確認的債務或者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而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等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那麼如何界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支出,包括衣食住(購買房子或者租房子)行(購買車輛、交通費等)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教育支出、老人贍養等,如果夫妻一方因以上情況對外負債的,那麼該債務應認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有一種比較常見的情況,夫妻一方為了其名下企業(公司、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對外負債,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這個具體要看該企業生產經營的收益是否用於家庭生活,如果收益用於了家庭生活,那麼該負債一般也會認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非法債務,那麼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比如賭債、毒債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  出借

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十九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廣州古東玲律師


我借了五十萬,上面只有我一個人簽字,連手印也沒按,注(因為做生意用錢),本身他還欠我三十萬,可法院判我輸了,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上哪說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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