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危”代“拆遷”,你,中招了嗎?


以“拆危”代“拆遷”,你,中招了嗎?


小城裡的故事多,充滿喜與憂……


王大姐家的老屋被劃入了徵收範圍,有望入住新宅;然而,就房屋補償安置那些事兒,她遲遲未能與徵收方協商一致。雙方“耗”了一段時間以後,王大姐沒能等來徵收方再次上門談判,反倒是等來了街道辦的工作人員,他們告訴王大姐:“你家這房子已經被鑑定為危房了,限你三日內自行搬離並拆除,如果你不拆,到時我們就給你拆了。”


以“拆危”代“拆遷”,你,中招了嗎?


街道辦的工作人員走後,王大姐愣在了屋外的日頭底下,久久未能從房屋拆遷突然轉變為危房拆除的劇情中回神——眼前是自己居住多年、遮風擋雨的老屋,耳畔是街道辦的“危房論斷”“限搬限拆通知”,該怎麼辦呢?


說好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呢?住得好端端的房子怎麼突然變成危房了?街道辦的工作人員什麼文件都沒拿,空口鑑“危”,能信嗎?


王大姐心裡滿滿的都是問號!


三日為限,時間緊迫,王大姐不再過多糾結,揣著一肚子的疑問敲開了專業拆遷律師辦公室的門,訴說自己的疑惑之處,尋求解決之道。


城市危房認定,光口頭通知可不行!


在拆遷實踐中,為了加快拆遷進度或減少被徵收人的拆遷補償,徵收方“以拆危之名,行拆遷之實”的現象並不少見,王大姐便是遭遇了此等不公平之事。針對此類情況,廣大被拆遷人應當提高警惕,提前瞭解什麼是危房、城市危房鑑定程序等法律小知識。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的規定,危房指的是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依據該規定的相關條文,並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第二批徵收拆遷典型案例中的王江超等3人訴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緊急避險決定案以及其他類似案例,總結城市危房鑑定程序如下:


首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相關合法證件向當地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提出危房鑑定申請,或者由受理涉及危險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或審判機關指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房屋安全鑑定,必要時,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鑑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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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接到並受理申請後,派兩名以上鑑定人員對申請人的房屋採取調查、現場查勘、測試等措施,查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整理相關技術資料;然後對所收集、整理的房屋相關資料、數據進行全面分析,作出綜合判斷,並提出處理建議,簽發鑑定文書,如果房屋被鑑定為危險房屋的,還必須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


最後,若房屋被鑑定為危房,房屋所有人應當按照鑑定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及時加固或者修繕治理。如果房屋所有人拒不配合,或者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關部門代修,或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相關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由此可見,王大姐遇到的街道辦口頭通知限期拆除危房的行為明顯違反《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一方面,街道辦既非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亦非受理涉及危險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審判機關,無權申請危房鑑定申請;另一方面,其工作人員僅僅口頭通知王大姐,沒有出示、送達《鑑定文書》《危險房屋通知書》等相關文件,對危房的認定無事實依據,程序和實體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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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整體拆除並不是危房的唯一處理方式,只有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的房屋才需立即拆除。


現實中,廣大被拆遷人如果遇到類似的街道辦“口頭認定危房”的情況,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掉進拆遷方設置的以“拆危”代“拆遷”的陷阱。


若三日後,街道辦把房拆了怎麼辦?


得知街道辦對自家房屋的“口頭認定危房”不過是為了加快推進拆遷工作想出來的“妙計”,空口白牙而已,王大姐總算稍稍鬆了一口氣。但是,她還是有些擔心:就算自己向街道辦提出異議,三天後,街道辦還是將自己的房屋強拆了怎麼辦?


其實,王大姐對此不用太過擔心。


如果街道辦強拆了王大姐的房屋,王大姐可以就街道辦的強拆行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該強拆行為違法;一旦法院判決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王女士便可通過申請國家賠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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