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記憶丨國民黨政府收回北平使館界的經過

北京記憶丨國民黨政府收回北平使館界的經過

前北京使館界是根據1901年(夏曆辛丑年)9月7日清朝政府代表奕劻、李鴻章與俄、英、美、德、法、日、意、西、奧、比、荷等十一國代表在北京簽訂的不平等條約——通稱《辛丑條約》中的一項規定,由帝國主義各國在北京城內的東交民巷一帶劃定地區,作為“使館界”。侵略者可以在界內“常駐兵隊,分保使館”,而“中國民人概不準在界內居住”。它同帝國主義國家在中國其他城市建立的租界一樣,是我國喪失主權的國恥標誌。

1941年12月8日,日本帝國主義偷襲珍珠港,發動太平洋戰爭,英、美在亞洲、太平洋的殖民地和軍事基地很快被攻佔,軍事力量損失慘重。在此以前,英美等國對我國的抗日戰爭雖然表面上表示同情,實際上卻在支持日本,如美國大量向日本出售廢鋼鐵,支援其軍需生產;英國在日本壓力下,封鎖了當時中國的唯一國際通道滇緬路,給中國抗戰造成很大困難。到了這時,他們才認識到中國的抗戰對整個世界戰局的重要性。同時,中國也對日、德、意正式宣戰,成為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國之一。在這種形勢下,英美兩國為了拉住中國繼續抗戰,以牽制日本的大量兵力,減輕自身的壓力,不得不對中國作出讓步,乃於1943年1月11日分別與當時的國民黨政府簽訂中英、中美新約,廢除了過去基於不平等條約所取得的一切特權。此後中國又相繼與巴西、比利時、挪威、加拿大、瑞典、荷蘭等國簽訂了類似條約或換文,作了同樣規定。法國維琪政府於1943年2月23日聲明放棄其在中國的不平等特權;中國也於同年5月19日聲明取消法國在中國基於不平等條約而享有的特權。至於敵國德、日、意,中國1941年12月8日對該三國宣戰時,已聲明廢止與各該國間簽訂的一切條約,過去的不平等條約當然失效。

所謂基於不平等條約取得的特權,大別可分為九種:(一)片面協定關稅權;(二)治外法權;(三)租界;(四)租借地;(五)使館界;(六)駐兵權;(七)軍艦駛入及停泊各口權;(八)內河航行權;(九)沿海貿易權。其中除關稅權和部分租界已經收回及俄、德、奧三國特權早已取消或放棄外,其他各國一切基於不平等條約取得的特權至此全部取消。

關於收回北平使館界問題,在與對使館界有關各國簽訂的新約中均有相應條款,內容基本相同。以《中英新約》第三條為例:

(一)英王陛下認為1901年9月7日中國政府與其他有關政府包括英王陛下聯合王國政府在北京簽訂之議定書,應行取消。並同意該議定書及其附件所給予英王陛下聯合王國政府之一切權利應予終止。

(二)英王陛下聯合王國政府願協助中華民國政府與其他有關政府成立必要之協定,將北平使館界之行政管理、連同使館界之一切官有資產與官有義務移交與中華民國政府,並相互瞭解中華民國政府於接收使館界行政與管理時,應釐訂辦法,擔任並履行使館界之官有義務及債務,並承認及保護該界內之一切合法權利。

(三)在北平使館界內已劃與英王陛下聯合王國政府之土地,其上建有屬於英王陛下聯合王國政府之房屋,中華民國政府允許英王陛下聯合王國政府為公務上之目的有繼續使用之權。

不過,當時第二次世界大戰和中國的抗日戰爭都正在進行,所有北平使館界和上海、天津、廣州、廈門、漢口的租界都已被日軍佔領,英美等國實際上已不能享有這些基於不平等條約取得的特權,所以,廢除這些特權,對英美等國來說,可謂不費之惠。

日本投降後,1945年11月24日國民黨政府行政院公佈了《接收租界及北平使館界辦法》,其中關於接收北平使館界的規定,主要內容是:

一、北平使館界之收回,根據中國與英、美、比、挪、瑞(典)、荷蘭等國訂完之新約辦理,應隨同收復地區於日軍投降後,逕從敵偽手中收回。

二、使館界公有資產分別處理辦法如下:(一)原為使館界所公有之資產先行接受,其債權債務關係留待清理委員會清理。(二)原為同盟國或中立國政府所有之資產,應於證明屬實後準其繼續保有。(三)原為敵國政府所有之資產,除全國性事業適用行政院公佈之《上海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外,由主管市政府接管,繕造清冊報行政院核辦。凡屬敵國使館之財產由外交部會同市政府接收。

三、使館界內同盟國原有之使館土地、房屋,按照中英、中美等新約規定,準其繼續使用,由各該國政府派員接收。其他各國原有使館土地、房屋,由市政府點明財產,妥為保管,呈候中央核辦。

四、使館界內之私有資產,其為敵國人民所有者,按敵國政府所有資產處理辦法辦理;其為同盟國或中立國人民所有者,在接收使館界時仍在原主手中者,應準其繼續保有;如為敵偽強佔者,應於原所有權證明後交還原主。其已由外商出讓與敵偽者,或由外商冒領敵偽產業者,均按敵偽產業辦理。

五、使館界內屬於意大利政府之資產,由主管機關接收管理;其屬於意大利人民所有之資產,應按照同盟國或中立國人民所有之資產辦理。

六、使館界收回後,不設特別管理區,應即合併於所屬市政府,其原有之行政機構合併於地方相應機構。

七、使館界接收完畢後,由政府組織一清理委員會,審查並確定使館界內應行轉移於中國政府之官有資產及官有義務、債務,並釐訂關於擔任並履行此項官有義務及債務之辦法,呈候行政院核定施行。

同時公佈了《租界及使館界官有資產及官有債務義務清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此項辦法公佈後,英美兩國駐華大使館即提出異議,認為此項辦法系片面接收,要求中國政府邀請有關國家組織共同委員會辦理交接。經外交部與英美使館交涉,決定六項原則:(一)各該國家不再提租界及使館界行政管理權之移轉問題;(二)清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已經公佈施行,不再變更;(三)由各清理委員會邀請外籍顧問出席會議,協助清理;(四)上述外籍顧問由該租界或使館界被敵人佔領前參加管理的有關國家駐華使館推薦之;(五)各清理委員會與其外籍顧問對於官有資產及官有債務、義務任何一項決定,如有不同意之處,應提交高級機關解決;(六)各區域之清理工作竣事後,由外交部與有關國家之使館以換文方式完成移轉。

國民黨北平市政府奉令後,飭由地政局、警察局及外事處會同派員調查使館界現狀,當時的情況是:日本投降後,國民黨政府收復北平時,已將前使館界地區一併接管,成為北平市行政區域的一部分,屬內七區警察分局管轄。界內各國房產共157所,每所有房屋數十間至八百餘間不等。英、美、法、蘇、比、荷、瑞(士)等國駐華外交機構已自動復員,在各國使館原址設立各該國使館駐平辦事處或領事館。敵國公私財產大部已被河北平津區敵偽產業處理局接收,委託中央信託局保管運用,有的已出售、出租。美國兵營駐滿了幫助國民黨搶奪勝利果實的美軍,並佔用了一部分敵產(日本兵營、德國使館),美國兵橫行霸道,時有搶劫財物、打傷市民、開車軋死行人等事故,1946年冬還發生了美軍強姦北大女生沈崇的事件。國民黨政府對該地區亦未能有效管理。如調查人員不能進入美軍駐地查看土地、房屋面積,只能在外部測量;所有外國機構及外僑均不按規定申報戶口,以致戶籍管理困難;界內外國銀行、公司、商店無向中國政府納稅之義務,徵稅問題,尚未解決;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工程等項工作,因經費不足,辦理較差,遠不如外國人管理時期整潔美觀。

北平市政府鑑於使館界的情況與行政院公佈接收辦法的設想不盡相同,就呈准行政院提前成立“北平使館界官有資產及官有債務義務清理委員會”,將接收與清理工作結合進行。清理委員會於1946年7月成立,設在東交民巷西班牙使館原址,由市長熊斌(後為何思源)任主任委員,委員七人,為:市府秘書長楊宣誠(後為鄧繼禹)、法律顧問黃覺非、參事胡寄窗、外事處長唐悅良(後為左明徹)、地政局長張道純、警察局長陳焯(後為湯永鹹)及外交部平津區特派員季澤晉。主任秘書張述先(外交部特派員辦事處人員),處理日常事務。清理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一)審查並確定使館界內應行轉移於中國政府之官有資產及官有債務、義務;(二)協助市政府接收使館界內之官有資產;(三)擬定如何擔任並履行官有債務、義務之具體辦法,並呈請行政院核准施行。

根據外交部與英美駐華使館達成的協議,由過去參加管理使館界的有關國家駐華使館推薦外籍顧問五人,參加清理委員會的清理工作,他們是:美國領事傅瑞門、英國領事郝戈登、法國領事貝雨時、比國領事白樂逸、荷蘭領事柏克曼。並舉行了清理委員會委員與外籍顧問的聯席會議,討論官有資產與官有義務的定義與範圍問題。《辛丑條約》的締約國只有西班牙一國尚未明確聲明放棄其在北平使館界的特權,但該國自1937年即無使節駐華,實際上早已不享有此項特權。此次亦未參加清理工作。

敵偽產業是國民黨各系統爭相攫奪接收的對象,使館界內的敵偽財產大部已被河北平津區敵偽產業處理局搶先接收,有的為外交部、財政部、交通部接收。清理委員會成立後,就根據行政院公佈的《接收租界及北平使館界辦法》的規定,要求其他單位將接收使館界內之敵產移交市政府接管,敵偽產業處理局當然不肯把已接收到手的財產再交出去,雙方爭執不下。外交部也主張按《接收辦法》規定,移交市政府。經請示行政院,行政院卻公然違反自己公佈的法規,說“各區敵偽產業處理局處理敵偽產業,系依照《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範圍均及租界內外,性質無分全國性與非全國性。且處理已久,行將結束,未了各案仍應由該局繼續處理,以免紛更。該部(外交部)擬依照《接收租界及北平使館界辦法》之規定,應由市政府接管之產業仍由市政府接管一節,著勿庸議。惟敵國使領館之產業可仍由市政府會同外交部派員接收。”北平市政府只好遵照執行。

由於使館界內同盟國或中立國資產,依照與各國所訂新約規定,有因公務使用與非因公務使用問題;敵國使館產業中有使館所有土地租給外僑建房問題;還有使館界官有資產與官有義務之定義及範圍問題;敵國使館資產已由敵偽產業處理局接收處理者如何再由市政府接管問題;以及敵產被國民黨軍政機關佔用等問題。頭緒紛繁,情況複雜,加以有關單位利益不同,互相扯皮,因而清理工作進展非常遲緩。按照《清理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清理工作應於清理委員會成立後一年內辦理完竣,但該會自1946年7月成立,延至1947年12月清理工作始基本完了。其清理結果大致如下:

一、關於使館界官有資產及官有義務、債務問題,經清理委員會與外籍顧問協商,獲致如下協議:

1.官有資產係指前管理使館界事務公署所有及保管之一切資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流動資產、設備及使館界廣場(附房地產清冊及平面圖,道路及便道、警察服裝、消防器具、傢俱、道路工具、路上建築物及鐵門、機域及材料等各種清冊,廣場平面圖及已經墊平老御河之空地平面圖)。

上開官有資產於1943年3月30日由日本政府非法移交給偽中國政府,現由中國政府保管,應正式移交中國政府。

2.官有義務係指前管理使館界事務公署所行使之公共職務,包括(一)治安,(二)消防,(三)衛生,(四)公務。

上開義務現由中國政府履行,應繼續由中國政府負責履行。

3.官有債務係指前管理使館界事務公署所欠之債務。外籍顧問提出前管理使館界事務公署秘書與警察長英人勞來斯要求補償自1941年12月8日至1945年10月31日薪金1300英鎊12先令3便士,中方認為勞來斯在1941年12月8日被日人強迫解職後,集中為濰縣,並未對使館界提供任何服務,不應付給薪金,故不能接受此項債務,因而沒有達成協議,此問題將由外交部與英方直接交涉。

二、關於接收敵國使館資產,除日本使館前已由敵偽產業處理局接收外,尚有德國使館、奧國使館、匈牙利使館、德國小學、德國武官舍及管理使館界事務公署等房產40餘所、東單廣場340市畝,及御河橋附近空地,應由市政府接收。其中有德國使館所有土地租與外僑自建房屋,接收後訂立租地合同,仍由原建房人繼續使用;軍政機關佔用敵產者,補辦租借手續。廣場、空地收回管理。

三、意大利已與我國換文復交,其在使館界內之使館資產停止接收,交還意方。意國兵營應予接收。

四、依照與有關國家簽訂的新約,同盟國在使館界內所有土地房屋準其為公務之目的繼續使用,因此各盟國雖已取消駐兵權,其兵營仍可為公務之目的繼續使用(如英國兵營作為英國文化委員會及英國政府所派官員至北平學習華語之用)。但法國使館所有部分土地租與法僑建立天主教堂、桂樂第大樓等房產11處,上建房屋457間,並非因公務使用,是項土地應予收回,另與承租戶訂立租地合同。

五、美國領事館使用之東交民巷西口斜坡地,經查前使館界事務公署檔案,該地並非前外交團劃給美使館者,而系經外交團默認,自行圈佔使用,自不能援用1943年1月11日中美新約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無償使用。經中央信託局北平分局擬議,以該地美國圈佔使用多年,復建有房屋100餘間,不便令其拆除,亦不能追究既往,應依照《土地法》第19條第6款及第25條之規定,准予租用9年,依照現行標準產價核定租金,並將9年租金一次繳清。租期屆滿得請求續租,租期另行釐定。

六、英國領事館門前有紀念義和團圍攻英使館日期石碑一座,又附近尚有紀念殉難英人石碑一座,外籍顧問函請準其移置館內,經市政府外事處派員察看碑文,前者僅載日期,後者僅載人名,並無其他文字。準其一併移置館內。但英使館圍牆東北角牆壁上有被義和團損壞痕逝30餘處,英使館曾於其上用蘭油漆刻寫“Last we Forgot”(永誌不忘)字樣,字跡清晰,“舊嫌宛在,有礙新好”。已通知該館予以清除。

七、意大利使館駐平辦事處秘書戴義果面稱:舊意大利兵營內有庚子事件陣亡將士紀念碑及紀念第一次大戰陣亡海軍將士石碑各一座,兵營現被接管,請求準其遷至辦事處保存。經市府外事處派員察看碑文,前者譯為:“他們為祖國捐軀。19人姓名。天津1900年”。後者為:“三個軍官姓名。他們為祖國之立而勇敢戰鬥。與他們的船同沒於地中海”。核其碑文“純係為紀念性質,並無輕侮我國之文字”。已準其移置保存。

1947年12月26日下午5時,在北平市政府西花廳舉行了《北平使館界官有資產及官有義務債務清理委員會與外籍顧問協議書》的正式簽字儀式。出席儀式的有:北平市長兼清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思源,清理委員會委員:市府秘書長鄧繼禹,前市府外事處長唐悅良,地政局局長張道純,清理委員會主任秘書、外交部特派員辦事處秘書張述先。外籍顧問:美國領事傅瑞門,英國領事郝戈登,法國領事貝雨時,比國領事白樂逸,荷蘭領事柏格曼以及有關人員數人。協議書分中英文兩種,均為正本。首由何思源在中文本上簽字,美國領事傅瑞門首先在英文本上簽字,繼而交換文本簽字。接著在兩種文本上簽字的,有清理委員會委員外交部特派員季澤晉(張述先代)、委員鄧繼禹、唐悅良、張道純,清理委員會主任秘書張述先。外籍顧問郝戈登、貝雨時、白樂逸、柏克曼也簽了字。簽字完畢,何市長致詞,對清理委員會同仁的努力和外籍顧問的協助表示感謝。傅瑞門代表外籍顧問致答辭,對清理工作表示滿意。然後,何市長在公館舉行酒會,以示慶祝,並招待晚餐。8時半散會。歷時一年半的北平市政府收回使館界的工作,至此宣告結束。

北平市政府接管這批敵產,有的早被軍政機關佔用,空間房屋本已不多,但又成為爭奪的目標。一些中央和地方單位以及權勢人物紛紛要求借用,市政府應接不暇。當然,有權有勢的單位和個人得到優先照顧,實現了他們的要求。某些經辦人員也利用職權撈到了好處。這裡就不詳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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