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金到底是按應發工資算還是按實發工資算?多個律師的回答都不統一,勞動法有沒有規定?

用戶3645142043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辦理離職經濟賠償的勞動爭議案件的實務經歷,分析如下:

1、用人單位在違法解除與勞動者之間關係時,應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單位工作的年限來計算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因此經濟賠償金的月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


合肥律師劉志漢


作為一個執業律師接觸過類似問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

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國家統計局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三條也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因此,是按應發工資計算。

希望能幫到您。


律正看法


《勞動合同法》47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是以實發工資為補償,賠償依據。


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應該按照實發


DTSl888888


當然是應發工資。稅務部門專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有個免稅文件(超過當地平均工資幾倍後才交稅,自己查查)所以補償金是稅前,應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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