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最多可以讓用人單位往前補交幾年?

隋中平


養老保險補繳問題,關係著職工的切身利益,社保部門會謹慎管理。


按照《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這就是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勞動監察部門、社會保險稽核部門都有權力要求企業補繳社保。一般來講,企業也可以申請主動補繳。具體的補繳行為,各地要求是不一樣的。

比如,一些地區要求一次性補繳三年以上的社保,必須要有勞動監察部門、人民法院、審計部門等部門出臺的有效法律文書。目前,國家在2019年《關於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中進行了明確要求。

所以一般來講,企業想補繳養老保險是沒有時間限制。只要能夠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按照有關規定社保部門就應該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進行補收。

2017年,人社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5次會議第5063號建議的答覆中,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超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第1款的追訴期投訴以後,一般也應按程序進行處理。對能夠提供佐證材料的,應儘量滿足參觀者的訴求,予以解決。畢竟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侵害了參保人員的權益,直接削弱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支撐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影響社會穩定。

不過,2019年1月1日社會保險費徵繳職能移交稅務部門以後,稅務部門可以依據企業申報的個人所得稅等情況進行綜合比對,甚至可以對企業的財務行為進行查賬。未來,不按規定繳納社保的行為將會越來越少。社會保險的違規補繳問題也能得到有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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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最多可以讓用單位往前補繳幾年,這是沒辦法確定的,根據我瞭解的相關政策法規,養老保險是不能往前補交的。

第一,用人單位有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的義務。

社保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員工入職三十天內,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繳納,從在用人單位領取工作之月起,開始代扣代繳。但是部分用人單位,為了減少人工成本,不按時足額為員工辦理社保繳納,導致部分員工在企業工作期間,沒有繳納任何社保,不僅沒有履行企業應盡的法定義務,更是耽擱了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從而造成很多員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時,無法辦理退休。

第二,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沒有及時繳納養老保險的,可以要求補繳。

如果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因為用人單位原因而造成了養老保險沒有按時繳納的,可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如果用人單位不補繳的,可認真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工資流水、考勤記錄、工牌等,向社保局舉報投訴,要求社保局責令用人單位補繳;也可以採用勞動仲裁、法院起訴等方式,憑勞動仲裁或是法院判決文書,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補繳。

第三,可要求用人單位往前補交幾年?

養老保險是不能往前補交的,如果在用人單位工作之前,辦理了養老保險的,應當將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到用人單位,到用人單位工作前的養老保險,應該有由上一家單位或個人來繳納,新的用人單位不負責以前的補繳費用。但自到新的用人單位工作後,有義務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因為單位原因沒有及時繳納的,可要求用人單位補繳養老保險的年限為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

總之,根據人社部(2016)132號文件的精神,養老保險保險不能往前補繳,也不能通過補繳來增加繳費年限。但是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而沒有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可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補交,補交年限為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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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來說 ,我們通過就業單位參與職工社保,企業和員工共同繳費參保,只要繳費滿15年就具備退休領取養老金資格。如果參保時間太晚,或者因為個人和單位原因斷交,出現到了退休年齡,繳費不足15年的情況,無法領取退休養老金的情況,可根據自身情況進行補交,達到領取養老金的標準

2 一般來說,如果是個人原因導致的斷交,補交比較麻煩,因為單位原因造成的,可以通過單位進行補交。個人原因的,比如因為離職短暫失業等,可以通過相關專業代繳機構進行補交解決。一般來說1-3年的補交比較容易,實際來說沒有具體的限制補交多少年。都可以補交。

3還有一種補交情況是到了退休年齡,不足15年繳費年限的。如果是異地參保 ,首先得滿足男性50歲前首次參保,女性40歲前首次參保的一般社保賬戶要求,然後再退休參保地,繳費10年以上,才能延長繳費5年和申請一次性補交,達到領取養老金的資格。如果不滿足條件,需要停止職工社保,轉為戶籍地居民社保,繼續繳費,滿足15年繳費年限,然後領取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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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是可以進行補交的,最多隻能‍補繳一年。

以下情況可補繳:

1、對於原已參保的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因其參加工作時間及連續工齡計算等問題有異議的,在按規定重新認定後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上述適用範圍及申報辦法處理。

2、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或在靈活就業人員窗口首次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不得通過向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不得通過違規補繳而取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

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從進入企業工作或從事靈活就業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奮鬥的木子李


羅總你好,作為工作單位來講沒有正常的給員工來繳納社保,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都需要完成社保的補繳,這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所以說工作單位在補繳社保的過程中,那麼是不存在往前補交幾年的年限的,它一般情況下是根據,你所在工作單位的這個勞動合同關係的建立時間來決定的。

舉個簡單的例子。你的工作單位和你本人建立了5年的勞動合同關係,但是這5年以來一直沒有繳納社保待遇,你通過勞動監察的方式要求企業單位來進行補繳,並且勞動監察已經受理,也出具了相關的責任通知書,那麼企業單位就應該補交這5年以來的社保待遇,他只是負責跟你個人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的補繳,並不負責你之前的補交,所以說你和本單位的勞動合同是你補繳的年限。

反之,如果說你跟這個單位的勞動合同很短,只有幾個月的時間,那麼只需要補交幾個月,或者說只能夠補交幾個月,它主要還是根據勞動合同的建立時間為界限來確定這個補繳的時間,如果你上一家工作單位也沒有給你正常的補繳,但是由於過了這樣的兩年的一個申訴時效期,實際上是很難通過勞動監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只能夠補交這一次的待遇。


懂社保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

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越來越意識到了養老保險對老年生存的重要性。由於種種原因,有些人錯過了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時間,而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是有最低要求的。《社會養老保險法》明確規定,養老保險最少繳費必須達到15週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才能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

那麼,養老保險最多可以讓用人單位往前補交幾年呢?這個可以說是不能一概而論的。

首先,根據《社會養老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並在簽訂勞動合同30日內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如果你是有單位的員工,由於用人單位(不管是國企還是民企)沒有依法為你繳納社保費用,你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維權,依法要求與你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單位從簽訂合同之月起,補交所有欠繳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用,也就是說根本就沒有什麼時間限制。

第三,如果你是曾經參加過社保的下崗失業人員,由於經濟困難下崗後中斷了社保繳費,當你的經濟條件有能力繳納社保費用時,根據規定你可以從社保繳費中斷之月起,把所欠的養老保險費如數補交齊。

第四,如果你是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法定退休年齡快到了,可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卻達不到最低規定的15年,而你想往前補交幾年,那麼對不起,自2018年起各地都巳經取消了養老保險補交政策,所以無論是你本人還是用人單位,都是不允許往前補交養老保險費用的。那你只能延遲退休,等到養老保險繳滿年15週年以後再去辦理退休手續了。

由此可見,養老保險最多可以讓用人單位往前補交幾年?這個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因人、因時、視政策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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