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系統顯示結案了,執行完畢,並未收到款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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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一般是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在法定的六個月期限內沒有執行到財產,執行局做終本處理。這種情況以後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可以隨時要求執行局拘留罰款,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以要求執行其財產。

第二種情形是執行到財產了,在執行局的專用賬戶存著。申請人可以到執行局諮詢一下是否可以領取。有些時候,執行局是集中一個時期,集中兌付執行款。不過這種情況比較少,多數是第一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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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法院已經立案超過三個月,被執行人又無財產,可以終結執行;

2、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的,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

3、本次執行終結後五年內,每隔六個月法院需要通過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第九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法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第十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不立即採取執行措施可能導致財產被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的,執行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申請或依職權立即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

第十二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以後,執行法院應當在七日內將相關案件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信息庫,並通過該信息庫統一向社會公佈。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將案件信息從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信息庫中屏蔽:

(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完畢的;

(二)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三)依法應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青島牛南希律師


一般有兩種,一種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另一種是終結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基本上是針對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會依職權對被執行人名下是否具有財產可供執行進行查控,若確認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那法院將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執行,是執行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根據規定,終結執行的原因主要有:1、申請人撒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當然,這些都是根據法律規定的猜測。建議直接跟負責執行的法官聯繫,法官依法也應當告知申請執行結案的原因。


葉律師


根據您說的情況,應當是終結本次執行,而不是終結執行,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對於終結本次執行的,發現有財產可以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可以恢復執行。

而終結執行程序是不可逆的,不能恢復執行。


沈勝國律師


你這種情況很可能是終本程序而已,就是終結本次執行。等發現財產再執行。具體可與法官聯繫


長沙公司律師


這個問題我也想了解,請法律專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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