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可以買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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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產權清晰的情況下,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不是想買就能買、想賣就能賣,目前受限制的條件還比較多,且買賣後不能再申請建房,更需慎重!

這是具體在農村從事村建國土工作的筆者,結合現行政策和不少群眾的親身經歷,給出的答案。

第一,就農房的賣方而言,在出售之前應考慮好以下問題

(一)賣房後不能申請宅基地再建農房。賣房是連同相應的宅基地一併轉讓,賣出農房後將失去申請宅基地再建房的資格。賣房,其實質就是退出自己的宅基地,若是有多餘的農房,影響還不太大,因另行農房就相當於還令有宅基地,農村的“根”仍能保住。若賣出的唯一住房,那將永遠失去宅基地的申請資格,斬斷了農村的“根”,以後想回農村居住和生活,自己就沒有建房的資格了,已成了“再也回不去的農村”。

(二)需多方確認購買者的資格。因目前不少城裡人想到農村居住生活,想購買農房,但城鎮戶口人員、戶口遷出本村的人員都不具備購買農房的資格,若不多方確認購買者的資格,不小心就會掉進陷阱,就會違反法律的規定,引發糾紛,或是白白忙活一場。

(三)按法律程序進行出售。因建房的土地為集體所有,出售農房還得按集體的有關規定來,須經集體組織同意的,還必須得按程序經社裡、村裡同意,不然可能造成無法過戶,影響交易的達成。

第二,就農房的買方而言,在購買之前要考慮好以下問題

(一)是否符合購買的條件。至少要具備下列兩個最基本的條件:(1)該集體組織的農村戶口,(2)符合“一戶一宅”的規定。

(二)能否及時進行產權過戶。不能進行產權過戶的農房不能購買,自己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一時半會過了戶的農房,要慎重購買,農房將越來越值錢,難免夜長夢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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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與土地的關係上,現普遍採取“房地一體主義”原則,即房屋的所有權與其所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移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會因房屋所附著的土地歸屬於其他人而引致紛爭。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也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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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一次性買房物權,租地200年使用權!😂😂😂誰奈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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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進行買賣,因為農村的房屋宅基地是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只有本村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才可以使用,本村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農民、城鎮居民都不是合法的購買主體。也就是說,只有本村村民之間的購買協議才是有效的,其他都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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