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人赫德被任命為中國海關總稅務司,他兩個手段獲得恭親王信任

英國人李泰國因為試圖控制中國艦隊,遭到恭親王奕忻的反對,並果斷解除了李泰國的的職務,由英國人赫德來署理總稅務司一職。這個任命,英國駐華公使卜魯斯持支持態度,滿心歡喜,這意味著英國的權利又向中國伸展了一步。當赫德接到指令到達北京之時,卜魯斯立即把他推薦給了恭親王奕訢。對於這個情況,卜魯斯在給英國外交大臣羅塞爾的報告中說,“如果任何事情由於勸說而得實行,那就應該藉助於中國行政機構人員的健全觀點和正確行動去進行”,“因此,我認為一件重要的事,就是應該提供這種機會,讓赫德去接近恭親王和文祥這樣地位極高的人物,而且給予他們一種良好的印象。”“赫德先生準備了各種用以支持他的開明見解的文件和數字前來。這些見解通過書面的節略和經常整天繼續不斷的談話,使文祥能夠掌握”,“親王變得非常友好和謙恭,所以他被強烈地要求留在北京,協助中國政府處理這些問題”,卜魯斯據以推斷:“我相信下一次他將被中國政府留下來,並被看作是他們衙門的一個成員。”[1]

英國人赫德被任命為中國海關總稅務司,他兩個手段獲得恭親王信任

晚清粵海關后街,在虛假的繁榮背後是大清百姓的貧窮與飢餓


果然,赫德很快便贏得了恭親王奕訢與總理衙門的信任。1861年6月,赫德與總理衙門大臣會晤後,他著力幫助清廷解決了兩個問題。

一個是土貨出口又復進口的關稅問題,即學界所稱的“復進口稅”問題。此稅是指對外國船舶裝運土貨自一個口岸到另一個口岸所徵的進口稅,因為其稅率為其出口稅的一半,故又稱“復進口半稅”。也就是說,土貨裝船出口時,徵出口正稅,運到卸貨口岸時,再徵復進口半稅,稅率等於進口正稅的一半的徵收方式。

對於“復進口稅”問題,赫德在其《外船運載土貨往來論》中舉例說,華商用民船載運的土貨按常關稅則應納以出口稅,復進他口,又納一進口稅,沿途還得經一關納一關的稅。如湖絲由內地至廣東,應完納三個常關的稅,但每百斤應課稅只有三兩多。如由輪船載運,則應按條約規定的稅則完稅,出口時納一出口稅。進口時又納一進口稅,較常關(原來的老關) 稅多兩倍餘。[2]

這種重複的徵稅方法讓外商很不滿,認為只要貨物系外國輪船載運就屬於對外貿易,因而輪船所載的土貨,應根據《通商章程善後條約》規定的稅則繳納進出口稅,此外就不必再徵稅了。對此,李泰國曾經規定,對於外船載運的土貨應按洋貨一樣向江海關繳納進口稅,完稅之後,江海關發給其免重徵憑證,貨物再轉運至他口則不再繳稅。這個舉措遭到了其他海關的反對,也使得中外關係貿易摩擦不斷。

針對這一問題,赫德在1861年7月4日向各口海關及中外發布通令,規定:一、免重徵執照僅適用於某一口岸已交進口正稅而運往另一口岸之洋貨;其二,持有免重徵憑證的土貨進口時可豁免進口稅,因為一口海關不能否認另一口海關所制發官方證件;三、對沒有免重徵執照的土貨徵收進口正稅。[3]

英國人赫德被任命為中國海關總稅務司,他兩個手段獲得恭親王信任

總稅務司羅伯特·赫德


這一通令統一了土貨沿岸貿易的正稅,但這個通令仍是暫時的。隨後,赫德在《外國船載運土貨往來之論》呈文中提出了自己的構想:外船運載的土貨在出口時所繳納的出口正稅比民船運載的沿岸土貨貿易在進出口按所繳納的常關稅與各地稅關所的捐稅要高,而且土貨繳納的出口正稅,已經按約繳納了子口半稅,這樣一來,外船運載的土貨在進入別的口岸則不用復徵第二次稅。赫德還提出,外船運載的土貨如果進入其他口岸,且在內地銷售,則在進入之時,輸納一子口稅,作為復進口之稅,完稅之後進入內地銷售,則免納一切捐稅。

對於這一設想,赫德進一步解釋說,“如有外國船隻載運土貨出口,完納出口稅銀,則可前往不論何國。而中國均無別稅,如由廣東出口之貨運至上海入口,該貨已在廣東完納出口稅餉,而上海不徵進口稅,亦與運往外國相同,於中國無損。如有洋船載土貨請領紅單出口後,則中國欲徵稅餉,業經算清;若該船前往外國,則中國無從徵第二次稅。該船若復進中國別口,中國既已於出口時算清稅銀,準該貨隨意運往何處,又何用復徵第二次之稅!”[4]

赫德此說,實際上是有利於外商的,但是他完全利用恭親王奕訢對貿易知識的無知,把國際貿易與國內貿易混為一談。赫德還對恭親王說,從事國內轉運土貨貿易的洋船,享受國際貿易中的關稅待遇,土貨復進口時不再徵稅,這對中國稅收並沒有什麼危害。

赫德還對海關稅和常關稅作了比較,“內地船載出口,即應完出口之稅,覆載貨入口,應完入口之稅。沿途經過各關,則一關有一關之稅;雖如此多款,而所納稅銀比載洋船一次稅餉較少。即如在未通商以前,湖絲由內地至廣東應完三關之稅,計銀每百觔三兩餘;俟通商之時,湖絲載在洋船,每百觔應完稅銀十兩。較比於內地販運之稅,多至二倍。”[5]

英國人赫德被任命為中國海關總稅務司,他兩個手段獲得恭親王信任

本文根據《晚清官場洋大人》改寫


對於土貨復入內地銷售問題,赫德則說,“如土貨復入內地,照內地稅則輸餉;則所徵之稅,總數比較新定稅則所徵之數或多、或少、或相等;如比新定稅則之數或少、或相等,即毋庸更改新章而於稅餉有益。如較多,則所輸稅銀亦須攤於各貨內售賣與中國,則是中國所產之物在外國購買較中國自行購買反而便宜,斷無此理。再,照新定章程辦理,土貨在未完出口稅之先應納子口稅(即出口稅一半),即如湖絲在抵上海關卡之時應納稅銀每百觔五兩,方準過卡”。[6]赫德主張土貨完納出口稅與復進口半稅後,復入內地銷售,免徵內地一切稅餉。

赫德的建議,總理衙門認為從避免中外貿易摩擦的層面講,“多有可採取之處”。在赫德建議的基礎上,中外進行了多次磋商,於9月初達成了“土貨復進口時繳納一子口稅”,即徵繳2.5%的復進口半稅,“免扣賠款”的方案。對於這個方案,中外雙方都是滿意的。對於清廷而言,這2.5% 的復進口稅的確定,在面對當時外船在土貨貿易中稅制混亂甚至逃稅的現象是一種制約,也是一筆額外的關稅收入。對於外商而言,為原先非法的沿海轉運行為披上了一層合法的外衣。這一方案的實施,赫德贏得清廷的信任和高度評價,被恭親王稱為“我們的赫德”。


參考文獻


[1]陳詩啟:《中國近代海關史·晚清部分》,第80、81頁。

[2]嚴中平:《中國近代經濟史(1840—1894)》上冊,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34頁。

[3]《海關總稅務司署通令》第2號,1861年7月4日,《舊中國海關總稅務司署通令選編(1861—1910)》第一卷,中國海關出版社2003年版,第3頁。

[4]《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卷七十九,第6314、6315頁。

[5]《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卷七十九,第6314頁。

[6]《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卷七十九,第63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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