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以我的名義買車,朋友開車時發生車禍,這種情況法律上該如何處理?

吳瑞漢-


朋友以你的名義買車,說明車主就是你,該車的所有人就是你。此時題主作為車主,的確是要面臨一些法律風險的。


當你的朋友駕車發生車禍後

對此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49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在該車買了交強險的前提下,依舊是先由交強險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你的朋友作為車輛使用人賠償;而題主作為車主,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反之,如果該車並未購買交強險等車險,則出現事故後,由車主本人和駕駛人對責任認定範圍內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什麼是“過錯”呢

任何情況下“過錯”的內容都十分複雜,必須結合具體的事實情節加以確定,對此,最高法《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車主有以下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對事故發生“有過錯”: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車有毛病);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沒證);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色盲也算)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朋友本身有疾病);4.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兜底情形)。

另外,比如說題主的朋友以題主名義所購買的機動車是報廢的、拼裝的機動車,而題主明知這樣依舊同意朋友開車駕駛,此時出了事故,即使投保,保險公司也是不賠的(因為這樣的機動車根本就不可能上保險,即使上了也是欺詐手段取得的),此時直接由車主和駕駛者承擔連帶責任。

結語

因此,在有人要求以你的名義購車時,務必要核查借用人是否取得駕照、所購車輛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是否通過車檢、是否購買交強險等信息,最好與購車人籤一份白紙黑字的,借名買車的協議留存,以後出現了類似的糾紛,這也是十分重要的證據。


徒法難自行


發生交通事故,請第一時間報警處理,由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的責任比例。責任比例劃分之後,對方依據責任比例承擔責任。有車保的,可找尋保險公司共同承擔此次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致死並逃逸,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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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一定的法律風險。以後希望吸取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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