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果下達限制高消費令,必須當事人親筆簽字嗎?

夢醒時分-月兒moon


  法院如果下達限制高消費令,也是必須當事人親筆簽收的。“限制高消費令”也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其送達的方法也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進行送達的。

  最高法院已出臺的司法解釋,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賴",會採取"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這次上升到出臺司法解釋的層面,可見最高法院破解"執行難"的決心和力度。

  新規定一個突出變化即是明確將限制高消費拓寬至一般消費。比如乘坐G字動車組列車和一般動車組列車就被納入限制範圍。另一個重大變化即是明確禁止單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實際控制人實施高消費及有關消費行為。

  下面是關於送達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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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這樣的,法院直接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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