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行“錢端案”涉及投資人的裁定書出爐,法院給出三個理由駁回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李思超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錢端商務服務有限公司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據瞭解,這也是自去年招商銀行與錢端“口水仗”爆發以來,首份涉及投資人的民事裁定書。

招行“钱端案”涉及投资人的裁定书出炉,法院给出三个理由驳回

該裁定書顯示,一位名為李思超的深圳市民,將招商銀行與錢端同時告到了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李思超稱,她於2014年開始在招商銀行處購買優選理財項目,招商銀行將該理財產品外包給被告錢端公司進行開發、運營和維護,並對外宣傳推廣為其旗下項目,原告在被告處購買的到期理財項目有“3月優選項目【933974】”,“11月優選項目【868215】”,“4月優選項目【947314】”,履約金額(本金+利息)共計196281.47元。

現以上三個優選理財項目均已到期,李思超認為,兩被告理應按協議約定按期結算費用支付給原告,但兩被告未履行相應支付義務,兩被告的行為構成了根本違約,為此,請求法院判令:1.兩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本金合計192000元、利息合計4281.47元、以及延期兌付的利息277元。合計196558.47元。

而對於原告的起訴,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認為,該案不在民事訴訟受案範圍,應予以駁回,理由有三。法院方面稱,2019年6月26日,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經偵大隊於微博公眾平臺發佈了立案偵查的公告。鑑於該案已經立案偵查,所以,福田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依法應予駁回;同時,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為合同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查機關”;另外,原告使用“錢端”APP購買涉案理財產品,必然已接受《投融資協議》約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的規定,本案同樣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審查範圍。

最終,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駁回原告李思超的起訴,案件受理費4231元予以退還。

事實上,就“錢端案”,近日,銀保監會消保局一份《銀行業消費者投訴事項回覆函》列舉了招商銀行存在的四項違規。

首先是招行未就與錢端開展合作業務情況向原銀監會或原深圳銀監局提交業務申請或備案,在整改期間實質違規擴大了業務範圍。

其次,在業務模式方面,招行將互聯網融資見證擴展至應收賬款、資產收益權等基礎資產範圍。

再次,在投資渠道方面,招行拓展了第三方投融資平臺手機APP——錢端投資渠道發佈和銷售融資見證項目,而手機端投資起點為100元,遠低於“小企業E家”5萬元起點金額。

最後,招商銀行在2016年5月後,面向企業客戶的員工組織“員企同心”營銷活動,推薦下載錢端APP等屬違規推介行為。

而該案最終將如何收場,第一財經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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