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積、搶注商標?市場監管部門:按《規定》駁回

封面新聞記者 吳冰清

《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下稱《規定》)已經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17號令形式發佈,今年12月1日起,將正式施行。

該規定有何亮點?實施後商標註冊有何變化?11月7日,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對此進行了解讀。

“該規定的實施,為規制惡意商標申請註冊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成都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規劃發展處相關負責人說。

近年來,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背景下,中小微企業不斷湧現,越來越多的企業需要註冊商標。

隨著商標註冊程序優化、註冊週期縮短、註冊成本降低,獲得商標註冊更為便捷。目前,成都全市設有商標諮詢服務窗口136個,天府新區政務中心、青白江區政務中心還分別設立了兩個商標受理窗口,這兩個商標受理窗口可以受理商標註冊、續展、質權登記等25項業務申請。截至目前,今年共受理商標註冊申請12000餘件,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10件,企業融資14290萬元。

商標註冊的便利化,也帶來了以傍名牌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和為轉讓牟利而大量囤積商標等問題。即將實施的《規定》,重點瞄準了惡意申請、囤積註冊等行為。

該負責人介紹,《規定》主要有三大亮點:增強商標使用義務、規範商標代理行為、對申請人、商標代理機構惡意申請商標註冊、惡意訴訟的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將規制惡意註冊行為貫穿於整個商標申請註冊和保護程序,在責任主體方面既包括申請人和權利人也包括商標代理機構。”

記者注意到,《規定》中增加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規定》明確了申請商標註冊的要求以及屬於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如果商標註冊部門經審理認為屬於違反這些規定情形的,可作出駁回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對已註冊的商標,也可作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該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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