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忙”不能帮!许昌两人就因此获刑……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早已被人们熟知。

可是,男子孙某不仅醉驾,

而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亲友顶包、作伪证,

结果害人害己。

日前,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其中,醉驾的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孙某的亲友苏某、刘某分别犯包庇罪、伪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孙某现年47岁,家住禹州市鸠山镇。2019年8月12日晚,他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前往亲戚家参加婚宴,喝了些酒。当日21时许,宴席结束,他驾车载着刘某等人离去。行至禹州市鸠山镇赵庄村附近时,他驾驶的车辆与孟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


交通事故发生后,孟某报了警。孙某为逃避法律制裁,没有在现场等待,而是回到家中。随后,民警找到孙某。经检测,孙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0.09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2019年8月13日,在禹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时,孙某一口咬定交通事故发生时自己不是驾驶员,驾驶车辆的是其亲戚苏某。次日,苏某、刘某主动到禹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了虚假证言,谎称车辆是苏某开的。


令他们没想到的是,这一切都逃不过民警的眼睛。经过警方进一步调查,3人如实交代了事情原委,对顶包、作伪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11月底,此案由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至于被告人苏某和刘某,分别犯包庇罪、伪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为醉驾的人作伪证,会构成伪证罪,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在此,禹州市人民法院法官郭晓玉提醒广大群众,切莫碰触法律底线,莫碍于亲情、友情替人作伪证。真正的帮忙,应当是及时提醒、劝告饮酒者不要开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