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戰國大名武田氏的稅收制度

日本戰國時代早期的甲斐國在守護武田氏的統治下,相對於其他地方相對還是比較和平的,直到明應元年(1492年),守護武田氏因為家督繼嗣問題發生內訌,甲斐國這才正式進入了“戰國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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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田信虎的甲斐統一

自明應元年(1492年)開始,甲斐國的戰爭就一直斷斷續續地進行著。期間,這場由守護武田信繩與弟弟油川信惠掀起的家督之爭,還將駿河國的今川家、伊豆國的伊勢家(北條家)、堀越公方家捲入了這場內訌之中。

明應七年(1498年),日本關東發生了劇烈的“明應大地震”,當時大部分的人們防災概念並不強,甲斐國遭受了巨大的損失。地震之後,甲斐國內厭戰情緒蔓延,大家都認為這次地震是武田家兄弟鬩牆而招致的天罰。在這樣的情況下,武田信繩與油川信惠暫時議和,給甲斐帶來了短暫的和平。

永正四年(1507年),守護武田信繩去世,家督之位由嫡子武田信直繼承。武田信直出任守護時年僅十歲而已(注:舊說為十四歲),叔叔油川信惠欺侮侄子年少,在拉攏了甲斐國都留郡的豪強小山田氏加入己方後,再度掀起反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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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田信直(信虎)


次年十月,十一歲的武田信直率軍與油川信惠交戰,在合戰中討取了油川信惠、巖手繩美兩個叔叔以及油川一族的許多武將,徹底擊敗了這股讓甲斐國分裂十幾年的勢力。同年十二月,武田信直挾大勝之餘威進軍都留郡,擊敗小山田軍,討取小山田氏家督小山田彌三郎。最終,小山田氏以新任家督小山田出羽守信有迎娶武田信虎妹妹為條件,臣服於武田家。

武田信直在大永元年(1522年)將自己的名字改為“武田信虎”,而甲斐國的守護武田家,也正是在武田信虎及其子武田信玄的手上走向戰國大名之道的。

武田家與“不輸不入”特權

本文並非介紹武田家的稱霸之路,那麼就來看看戰國大名武田氏的內政如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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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室町時代,許多勢力較大的寺院與神社會從幕府將軍處獲得“守護使不入”的特權。也就是說,即便是領國守護的代官在追捕逃犯,一旦犯人進入寺社的領地後,代官便不能再前行一步,而需要與寺社溝通後,方才能讓寺社主動交出犯人。

天文二年(1533年)八月,武田信虎給甲斐國的廣濟寺下發了許可該寺拒絕守護的“檢斷使”進入寺領追捕逃犯的文書。可以看出,在武田信虎統治甲斐國的早期,武田家依舊還是停留在室町幕府時代的“守護大名”的定位上,不得不對領地內的一些勢力進行妥協。

然而,這也是武田信虎最後一次給廣濟寺下發“檢斷使不入”特權的記載了。在之後的武田信虎、武田信玄父子給廣濟寺下發的特權許可中,武田家再也沒有提到“檢斷使不入”的字眼了。並且,武田家領內寺社的“不輸”(不繳納年貢)特權也變成了有條件的特權,即寺社需要向武田家奉公後(例如舉辦祈願合戰勝利的法會,或派出僧人隨軍等等),方才能夠免除年貢。

武田家與棟別役

“棟別役”是室町時代大名的主要賦稅形式之一,棟別役以房屋為單位繳納,共分為兩種繳納形式,一為用金錢支付的“棟別錢”,一為用人力承擔勞役的“普請役”。在室町時代棟別役僅是為了修復寺社、橋樑等建築物時臨時徵收的賦稅,而到了戰國時代,棟別役改為定期繳納,已然成為了大名們的固定收入。

大永元年(1521年)時,駿河國今川家麾下的福島氏一族侵入了甲斐國,與武田信虎交戰。儘管武田信虎擊敗了今川軍,但是甲斐國內也因為戰爭而滿目瘡痍,武田家為了擊退外敵付出了極大的代價。次

年正月三日,武田信虎為了回血,在甲斐國內開始徵收“棟別錢”。

到了武田信玄時代,武田信玄在繼承家督的次年即天文十一年(1542年)便制定了《棟別帳》,以此為標準在國內徵收棟別役。在這之後,武田家的“棟別役”徵收制度不斷地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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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田信玄

天文十六年(1547年),武田信玄命側近駒井政武起草武田家的分國法《甲州法度之次第》,在武田家的領地內,《甲州法度之次第》是具有最高權威的法律文件。《甲州法度之次第》現存兩個版本,一版為二十六條本,一版為五十七條本,後者是在前者的基礎上進行刪改、追加而來的,武田家的與棟別役相關的六條法律均出自五十七條本的追加條目中。

在《甲州法度之次第》中,武田家的棟別法度大致有如下幾個特點:其一,如若住民無力承擔棟別役,住民所在的村落要替其承擔,若是延期繳納,數額翻倍(《北村家文書》)。其二,如若有人為躲避棟別役逃亡,需及時追查並催繳欠款。其三,武田家不接受任何有關棟別役的訴訟案件。

從上述款項可以看出,棟別役乃是武田家的主要稅收之一,武田家對徵收棟別役之事非常嚴格,尤其不接受住民們對此的異議。

弘治元年(1555年),武田信玄在領地進行“棟別改革”,重新制定繳納棟別錢的標準。規定住民們的主要住宅“本屋”需繳納的棟別錢為每間二百文,新築的房子“新屋”每間需繳納五十文(後又追加至一百文),因構造而不足以視為一間房子的“片屋”每間繳納一百文。

儘管棟別錢是戰國大名們的主要稅收之一,但是武田家棟別役在當時的日本也是全國數一數二的重稅,徵收數額是陸奧伊達家的兩倍,相模北條家的四倍。

棟別改革的第二年即弘治二年(1556年)時,武田信玄規定一年之中分別在二月與八月各徵收一次棟別錢。同時規定如果有住民沒有及時繳納棟別錢的話,就由負責徵收當地棟別錢的代官自己承擔。另外,武田信玄大概還是有些自知之明的。之前在《甲州法度之次第》中規定武田家不受理有關棟別役的訴訟,在這年也放鬆了一些,規定如果是因為天災等特殊原因無力承擔棟別役的話,可以先上報武田家,讓武田家進行裁決(《藤卷家文書》)。

武田家的“德役”

所謂“德役”,就是指武田家向“有德人”徵收的特殊稅收,這些“有德人”即是一些富有的商人、寺社等有錢人。

“德役”並不是固定徵收的稅收,通常是因為地震、戰爭等原因導致武田家入不敷出或者需要復興領內時才會徵收的稅賦。這種“劫富濟武田家”的稅收的特點是能夠一次性地大回血,但是卻也是一種殺雞取卵的回血方式。例如天文二十年、天文二十二年時武田家在都留郡徵收被稱為“過料錢”的德役時,許多人都不堪重負逃亡。

武田家的“借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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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州法度之次第》

“借錢”,其實就是指貸款。武田家在領地內各處都設有被稱為“御藏”的機構,將年貢儲藏在裡面,委託“有德人”進行管理,這些有德人被稱為“藏主”。

“御藏”經常將徵收的糧米借貸給百姓,通過徵收利息來盈利,同樣也是武田家的重要收入之一。在《甲州法度之次第》中,有關棟別役的法度有六條,而有關“借錢”的法度則高達十四條。

武田家規定父母欠“御藏”的錢,子女也是有償還義務的,但是如果是子女欠“御藏”錢米的話,父母則沒有償還義務。如果子女早逝於父母之前,且父母接收了子女的遺產的話,父母才需要承擔子女欠“御藏”的債務。

另外,如果欠錢之人逃亡的話,領地、屋子將會被武田家沒收;接手逃亡者田地之人需要承擔上一個地主的債務;如果欠款人去世的話,則需要讓保證人還款;藏主如果逃亡的話,按照其管理的御藏虧錢的數額沒收其家產與田地……

總之,武田家用各種各樣的形式給領地內的住民發放貸款,再以各種各樣的形式將貸款收回,這也是武田家的重要經濟來源之一。

武田家的特殊稅收“田役”

戰國大名較為典型的固定稅收通常有兩種,一種便是上文提到的“棟別役”,一種則是被稱為“段錢(反錢)”的按照農田面積徵收的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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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甲斐國曾經有過很長的一段時間處於“守護不在”(沒有守護)的狀態下,因而當其他守護大名徵收“段錢”時,甲斐國並沒有對此制定相關的規定與法度。另外,甲斐國多山的地貌也導致可耕耘的田地不多,很難制定徵收段錢的標準。

等到武田家開始征服信濃國時,武田家便開始在信濃國徵收類似“段錢”的武田家獨有的稅收“田役”。武田信玄規定信濃國每一反(約990平方米)面積的田地需要繳納百文至二百文不等的銅錢,由於當時惡錢(不符合標準的銅錢)橫行,有的地方也會以每反田地徵收一升米作為標準。

“田役”與“棟別役”都是以土地面積為基準而徵收的固定稅收,除了戰爭以外徵收額度不會出現太大的變化,因此這兩種稅收成為了武田家的稅制的重中之重。

武田家與金山

由於遊戲《信長之野望》的流行,遊戲內甲斐國的金山經常能夠給玩家帶來大量的收入,這使得很多人都出現了一種錯覺——武田家的收入主要靠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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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州金


從五十七條本的《甲州法度之次第》可以看出,武田家的分國法中沒有一條是涉及甲斐國金山的收入的。可以看出,儘管甲斐國的金山給武田家帶來了很多收入,但這仍然不足以成為武田家的經濟基礎。

按照以往的通說,甲斐國的金山是由武田家的代官進行管理的。然而近年來根據學者笹本正治的研究,武田家的金山眾其實並非是武士階層的代官,而是地位低於武士的“職人”。例如甲斐國的黑川金山,由穴山氏直轄,金山眾負責開採,武田家負責保護。作為條件,黑川金山需要向武田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黃金。

武田勝賴時代,甲斐國的金山開採量減少,武田勝賴為此下發了許多文書,鼓勵金山眾加大開採力度。不過,黃金開採量減少並不意味著金山枯竭,例如甲斐國的黑川金山,在“天正壬午之亂”後被德川家接管,江戶時代以後更是成為幕府的直轄金山,產量達到巔峰。

那麼,甲州金山產量減少對武田家的影響如何呢?

對此問題的回答應該是:“有影響,但是沒有想象中的那麼大。”

目前的史料中,並沒有甲州金作為貨幣通行的記錄,因而,甲州金僅僅是武田家與家臣、地頭、有德人、寺社等交涉時的禮品、恩賞或者貢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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