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了法院6個月不判怎麼辦?

VE-諾芯


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會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向法院提起公訴,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半月;

法院審理的公訴案件,受理後2月內宣判,最遲不超3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或者特殊情況、案情複雜的,報上級法院可以延長3月,時間不夠的,有充分理由的話報最高院延長。

不知道你所說的案子的具體情況,有別的問題可以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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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如是公訴案件,一般是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是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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