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理】佛山三水:讓公平正義“來得快”“觸得到”

我本以為要把牢底坐穿,沒想到這麼快看到希望。”從偵查環節拒不認罪,到檢察環節主動認罪認罰獲得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眼中充滿了希望,“我一定好好表現,爭取早日出獄,這是法律給了我一次重新開始的機會。”


鄧某的個案是佛山三水檢察院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一個縮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後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它通過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給予程序上從簡或者實體上從寬的處理,實現有效懲治犯罪、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提升訴訟效率、化解社會矛盾等目的。

據統計,今年以來,三水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適用該制度的案件共有457件507人,適用比例為40%,其中12月單月的適用比例超過70%,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簡案快辦,最快7天辦結

“我認罪,願意接受處罰。”近日,三水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開庭審理。由於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願認罪,且犯罪情節輕微,法院對李某依法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從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到法院判決,用時僅半個月。

案件的迅速辦理,得益於三水檢察院實行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這一制度中,可以通過“集中批量受理速裁案件、集中審查起訴閱卷、律師集中見證具結、集中批量出庭支持公訴”,並適用速裁程序,使得案件在簡易程序基礎上“簡上更簡”。三水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廖玄告訴記者,該制度一方面幫助案件分流,實現“簡案快辦”,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司法資源,防止案件積壓。另一方面則通過採取速裁程序,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儘快完成訴訟程序,有效避免訴訟拖累,縮短涉罪人員在訴訟中被羈押的期限,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據統計,在三水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中,適用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約佔70%。適用速裁程序辦理的認罪認罰案件,檢察官平均辦案時間為8天,最快,甚至可以7天就辦完一起案件。相較以往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平均辦案時間19天而言,縮短了約10天。

“既節約司法資源,又有利於案結事了。”廖玄檢察官對此深有體會。他說,大部分刑事案件通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簡從快加速辦結,讓有限的司法資源得以高效運轉,檢察機關可以騰出更多精力,聚焦少數疑難複雜的刑事案件,從而實現刑事案件的提質增效。

多措並舉,“簡”程序不“減”權利

談起正在辦理的黃某等四人搶劫案,第三檢察部檢察官錢敏華感觸良多。今年9月,犯罪嫌疑人黃某等四人因瑣事與被害人莫某發生口角,四人遂商議搶走莫某的摩托車並買了一把刀備用。後四人在大塘鎮某路段合力將被害人莫某的一輛摩托車搶走,期間黃某用刀將莫某砍傷。被害人莫某的損傷程度經鑑定為輕微傷。


“剛開始,除黃某外的三個嫌疑人都認為自己沒有動手砍人、搶車,拒不認罪”,錢敏華說,“甚至有一個嫌疑人叫囂道,如果我不認罪,會怎麼樣,認了又怎麼樣?”

面對犯罪嫌疑人的不信任和囂張氣焰,錢敏華耐心進行釋法說理,解釋了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同時結合四人在本案中的情況,重點為除黃某外的三人講解了刑法中“共犯”的概念,並向四人講述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經錢敏華的講解,四人終於正確認識到自己應當對被害人被搶劫及輕微傷的危害後果承擔責任,最終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剛接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少犯罪嫌疑人心裡都存在顧慮,“如果我自願認罪,真的就能減刑?”“如果我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我的合法權益有沒有保障?”第一檢察部陳敏檢察官解釋道,三水檢察院致力於建立規範程序與健全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障並行機制,完善認罪認罰自願性保障機制,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前提下對當事人進行釋法教育安撫,通過增加《法律幫助通知書》《認罪認罰從寬證據清單》等文書,充分保障涉罪人員對案件的知情權,從而保證其認罪認罰的真實性、自願性。同時,引入了值班律師制度,為涉罪人員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為涉罪人員的認罪認罰注入一劑“強心劑”。


“從前,一些犯罪嫌疑人到案後不是沉默就是極力辯解,現在我們去提訊,向他們解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後,很多問能不能對自己適用該制度。”檢察官陳敏說道,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施行下,不少案件都實現了“零的突破”。而對於涉罪人員,又可以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獲得自身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寬嚴相濟,司法公正深入人心

“我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感謝檢察官給了我改過自新的機會。”近日,在第二檢察部檢察官林青組織的調解會上,向某感謝三水檢察院對他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同樣來感謝的還有被害人戴某:“感謝檢察官維護了我的合法權益。”

事情源於一起酒後糾紛。去年12月24日凌晨1時許,犯罪嫌疑人向某在三水區某食店吃宵夜期間,因飲酒與被害人戴某發生爭執。戴某先用腳踢向某並用木凳砸向對方身體,隨後向某用菜刀將被害人戴某左額部砍傷。戴某的損傷程度經鑑定為輕傷一級。

林青檢察官說,辦理該案時,她發現雙方本是朋友關係,矛盾的起因只是普通的爭執,且案件情節輕微,如果採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僅能安撫家屬情緒,還能修復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間的關係。

為此,林青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詳細地跟嫌疑人向某講清楚,同時注意保護被害人戴某的權益,充分聽取戴某的意見。“起初戴某因為被打,堅決不同意諒解向某。”林青回憶道,為了化解矛盾,修復雙方的關係,她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並就賠償金額和本案的處理方式充分聽取了雙方的意見,最後雙方均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對對方的行為均能予以諒解,在林青的見證下,雙方達成和解,簽訂了賠償協議並當場履行完畢。至此,被害人戴某的權利得到了保障,而嫌疑人向某也獲得了不起訴的處理結果。

“很多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案件大都是盜竊罪、故意傷害罪等有被害人的輕微刑事案件。”林青認為,這些案件通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除了能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認罪悔罪外,也有利於取得被害人諒解,促使雙方減少對抗,修復關係,達到化解社會矛盾的目的。


但林青坦言,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檢察官的工作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以前我們可能只是簡單地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進行詢問,現在還兼有調解的功能。”為了修復各方的關係,林青經常在被告人家屬、被害人之間奔波,讓各方在案件的處理上達成一致。

“雖然忙了不少,但能夠讓公平正義更加深入人心,我也就心滿意足了。”在林青看來,隨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涉罪人員和受害人切實感受到自己的權利充分得到保障,司法公正的理念愈發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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