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保全,再起訴!淺談財產保全的意義和優勢

在債務糾紛等民事案件中,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開始申請財產保全。那麼,財產保全的措施都有什麼?意義及優勢在哪裡?

定義

先保全,再起訴!淺談財產保全的意義和優勢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優勢

財產保全的益處是顯而易見的,一旦對方的某項財產被採取了保全措施,申請人就可以“高枕無憂”地進行訴訟,如果案子勝訴了,即使對方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也有已被保全的財產可供執行。

先保全,再起訴!淺談財產保全的意義和優勢

而且,因為財產保全限制了對方對財產的處分,極大影響著被申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故在權衡利弊後,很多情況下,為了滿足雙方的利益,大多數會和解,這樣既節省了時間,也順利解決了糾紛。

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先保全,再起訴!淺談財產保全的意義和優勢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措施

查 封

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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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押

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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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 結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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