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騙婚”案的辯護思路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女),2017年8月22日涉嫌犯詐騙罪被禮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禮泉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重婚罪向禮泉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禮泉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1月劉某以另一姓名劉小某與楊某舉行了結婚儀式,2013年2月27日補辦了結婚登記。2016年12月被告人劉某找到媒人王某,提出給其介紹對象,並隱瞞自己已以劉小某的身份與楊某登記結婚的事實,謊稱自己單身,後經媒人王某、葛某、楊某、郭某聯繫、介紹認識了被害人葛某。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葛某及四媒人在禮泉西張堡街道見面,劉某向葛某提出要6萬元彩禮,葛某及家人表示同意。被害人葛某家人要求見劉某孃家人,劉某謊稱父母雙亡,只有一個弟弟劉某某住西安。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葛某登記結婚,收取彩禮6萬元。次日被告人劉某隨被害人葛某回到葛某所在的陝北老家。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劉某趁被害人葛某上班之機離開並更換了手機號碼。期間被害人葛某及家人多方尋找未果,後在被告人劉某的弟弟劉某某家找到劉某,但劉某拒絕和葛某回家共同生活。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重婚罪無異議,指控的詐騙罪名不能成立,提出隱瞞已婚事實的原因是原婚姻關係名存實亡,為了開始新的婚姻生活而忽視法律規定,謊稱父母雙亡是為了避免老人擔心,劉某拒絕回陝北有合理事由,主觀上無詐騙故意。

禮泉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在其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卻隱瞞已婚的事實,虛構自己單身、父母去世,以此欺騙媒人及被害人葛某,並以結婚為名騙取葛某6萬元,其行為構成詐騙罪,禮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劉某犯詐騙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應當依法對其懲處。但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重婚罪的罪名不當,因被告人劉某隱瞞其有合法婚姻的目的是為了實施詐騙行為,與被害人葛某登記結婚是實施詐騙行為的手段,故應當以詐騙罪一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及辯護人認為只構成重婚而不構成詐騙的意見,本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劉某隱瞞自己已婚及其家人真實情況,以結婚為名取得被害人葛某的信任,並在短期內與葛某登記結婚,從而騙取葛某財物,後又將騙取的財物用於歸還個人借款,且被告人劉某離開葛某後無法聯繫,應當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葛某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而騙取葛某財物的行為,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其與葛某登記結婚行為是詐騙犯罪過程中的牽連行為,不應當單獨認定為重婚罪,故上述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根據被告人劉某的犯罪事實、情節、手段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責令劉某退賠被害人葛某6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劉某提起上訴,認為自己沒有騙取他人財物的故意,隱瞞已婚及家人真實情況是為了順利成婚;離開葛某是因其弟媳跳樓身亡,葛某不讓其離開才私自離開,導致關係惡化;離開後和對方有電話聯繫,葛某隨時可以聯繫到弟弟劉某某;與葛某結婚是真實意願。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構成重婚罪。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認為,劉某隱瞞自己已婚的事實,虛構其單身,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構成重婚罪,依法對其懲處。關於原判認定被告人劉某構成詐騙罪,經查,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葛某婚後一起曾兩次外出打工,並一起前往西安被告人劉某的弟弟劉某某家,幾天後葛某先回其家,後被告人劉某肚子回到葛某家,期間被告人完全有機會從葛某身邊逃離。在寧夏打工期間,被告人劉某離開葛某系其得知其弟媳身亡,其離開後一直居住在葛某知曉的劉某的弟弟劉某某家,並曾和葛某及其父親電話聯繫,並非原判認定劉某離開後無法聯繫。被告人劉某辯稱其之所以沒有回去是因為葛某家把其父死亡的原因歸結於她,她害怕報復,對於這一點,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被害人葛某的陳述均能夠證明。本案中,被告人確實因結婚而向葛某索要彩禮,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劉某和葛某結婚時就有騙取他人財物之意,該案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綜上,原判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有誤,應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撤銷禮泉縣人民法院(2018)陝0425刑初47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劉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二、主要問題

劉某的行為是否屬於騙婚?

三、辯護觀點及分析

筆者作為本案二審辯護人,認為劉某是否符合詐騙的構成,關鍵要查明劉某與葛某登記結婚是否具有共同生活的真意以及劉某和葛某“鬧掰”的原因,依此查閱案卷資料,確定辯護思路。

1、被告人劉某隱瞞已婚、謊稱父母去世的目的是為了與葛某結婚還是騙取彩禮?

綜合本案各類證據,劉某同張某結婚之前已經有兩次失敗的婚姻,沒有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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