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第一案」谁动了我的住房公积金

记者郭佳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圆了不少家庭的安居梦。但是,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却时有发生。2007年,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黄河路派出所破获了我省首例诈骗他人住房公积金案件。

案件回顾 诈骗他人住房公积金

2007年8月,我省某医院公积金管理工作人员在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公积金中心”)缴存单位职工公积金时,发现医院的两名职工住房公积金无法缴入账户。经双方工作人员核对,发现这两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已被提取,账户已注销。对此,某医院公积金管理工作人员立即向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黄河路派出所报了案。

接案后,民警立即展开走访调查,经过摸排确定犯罪嫌疑人为李某,并将附有李某照片的警示单贴于省公积金中心。几天后,犯罪嫌疑人李某走进黄河路派出所自首,交代了犯罪经过。原来,2007年6月,犯罪嫌疑人李某与同伙蔡某利用他人信息伪造证明材料,诈骗住房公积金两次,所骗钱财全部挥霍一空。随后,民警根据掌握的情况将犯罪嫌疑人蔡某抓获归案。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蔡某、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犯罪嫌疑人蔡某供述,2007年初,他被单位辞退,因沉迷于彩票,便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购买彩票,却始终未中大奖。蔡某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发现省公积金中心管理存在漏洞,为了继续购买彩票,便动起了歪脑筋,与李某谋划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

据办案民警介绍,2007年6月,蔡某看见某医院的公示墙上有医院职工的个人信息,便伙同李某冒充省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给两名受害者打电话,谎称省公积金中心系统出现故障,需要核实身份信息和公积金账号,两名受害者在未证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泄露。随后,犯罪嫌疑人蔡某伪造材料成功诈骗他人住房公积金4万余元。

2008年,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被告人蔡某、李某经预谋,分别于2007年6月1日和6月18日伪造我省某医院职工王某和刘某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经审批后将王某住房公积金21201.23元、刘某住房公积金21356.56元转入被告人提前开设好的银行账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李某伪造材料,诈骗公私财物,价值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后城西区法院一审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分别处以4万元罚金。

案件背景 严打骗提骗贷套取公积金违法犯罪行为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住房公积金是城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备金。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随后多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做出修改,2019年3月24日施行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备金,也是一笔不小的存款,社会上总有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将它惦记。对此,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加强自身系统管理的同时联合其他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严厉打击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违法犯罪行为。严管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职工利用虚假资料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是违法的,一经发现,公积金管理部门将立即冻结其个人公积金账户。视情节轻重在1年至5年内取消提取及贷款资格,并记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业务管理系统,通报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时,将会标注骗提骗贷记录,并伴随终生。对实施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除此之外,个人信用受损,也会带来诸多不便,一旦个人征信被拉入黑名单后,将影响个人办理贷款、信用卡、消费贷款等个人金融业务。

案件意义 加强防范意识严格程序管理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犯罪嫌疑人蔡某、李某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却因贪婪不惜铤而走险,触犯了国家法律,最终进了监狱。

黄河路派出所教导员黄建军告诉记者,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满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条件和情形。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积金可以提取使用,若不符合条件,不可用违法的方法骗提。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时一定要提供真实资料,不要为图省事而轻信和委托他人办理,更不能通过黑中介伪造相关资料骗提。违法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受到法律制裁而得不偿失。

堵塞漏洞,做好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不仅是公积金管理部门需要做的一项工作,也是每个行业需要重视的工作。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民个人也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安全意识。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加强管理、严格程序,增强保密意识和措施,不要给别有用心之人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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