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公积金:死亡缴存职工的家属,请及时提取职工公积金余额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死亡缴存职工继承人、受遗赠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的规定,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须及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现根据《条例》规定及国家审计署提供的数据,将我市死亡或被宣告死亡1年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未及时清理的缴存职工名单进行通告,请缴存职工继承人、受遗赠人按照《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之规定,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缴存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缴存职工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少于3000元的,无需提供)”及时予以清理。死亡缴存职工名单中尚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请及时与市公积金中心联系予以更正。

咨询电话:0453-5610621

附件: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缴存职工

公积金:死亡缴存职工的家属,请及时提取职工公积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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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巩佳钰

审 核:孔 俊

总 监: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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