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還信用卡”成了騙子“取款機”

  隨著社會的發展,信用卡的使用越來越普遍,與此同時,一些商家推出“代還信用卡”服務,只需要掏點手續費,就可以讓信用卡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不過,也有人從中發現了“商機”,男子喬某夥同他人作案,利用“代還信用卡”中的漏洞,對提供“代還信用卡”服務的商家實施詐騙。近日,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代還信用卡”成了騙子“取款機”


  從代還信用卡中發現“商機”

  喬某有兩次盜竊犯罪前科,出獄後,他一直以打工為生。一次偶然,他發現有不少商家提供“代還信用卡”服務。“代還信用卡都是商家先往信用卡里還錢,再用自家的pos機刷出來,如果商家代還完錢後還未刷出,我就偷偷地用手機將信用卡套現,再把信用卡掛失,那豈不是可以賺一筆?”想到這裡,喬某心裡定好了主意,便找上朋友李某,兩人定好計劃後便開始實施詐騙。

  2018年8月,兩人盯上了翁牛特旗烏丹鎮的一家商店,李某向他的一個女性朋友借來信用卡作為詐騙工具。“聽說你們這裡可以代還信用卡,我想代還20000元。”走進商店後,喬某詢問商店老闆。“可以代還,代還兩萬元的手續費是300元。”兩人商量好價錢後,喬某便將信用卡留在商店,“你先幫我弄著,我有點事兒,一會兒就來拿。”隨後,喬某便離開了商店,與李某會合。

  大約一個小時後,李某朋友的手機傳來短信,顯示其信用卡存入2000元,就在喬某與李某暗自竊喜時,手機又陸續收到幾條存款短信。“裡面已經存了8000元,我感覺差不多了。”喬某拿出一個付款二維碼,讓李某用其朋友的手機掃描二維碼,並用作案用的信用卡支付了8000元。“這個付款二維碼是一家名為‘莉欣超市’的,可以通過這個二維碼套現。”喬某向李某解釋說,他有一個朋友也騙過“代還信用卡”的商家,套現時用的就是這個二維碼,為了套現方便,他便將這個二維碼保存了下來。

  緊接著,喬某通過微信將付款的截圖發給了“莉欣超市”老闆,看到截圖後,“莉欣超市”老闆從微信上轉來7840元。“‘莉欣超市’每套現一萬元,就得收200元的手續費,因為咱們套現了8000元,所以他就收了160元。”喬某向李某解釋說,這樣一來,“代還信用卡”商家的8000元,就被成功轉移到喬某手中。得手後,喬某給了李某4000元。“我已經把‘代還信用卡’的商店老闆拉黑了,他也聯繫不上我。你對你朋友說信用卡丟了,讓她趕緊掛失。”臨分別前,喬某還不忘囑咐李某。

  團伙作案分工明確

  第一次成功作案,讓兩人嚐到了甜頭,為了作案更加有效率,喬某與李某找了幫手並進行了分工。李某負責找作案用的信用卡,鄭某是李某的朋友,負責尋找可以提供“代還信用卡”的商家,喬某負責拿信用卡去代還信用卡的商家處實施詐騙,並聯系“莉欣超市”進行套現。為了獲得更多用於詐騙的信用卡,喬某和李某還多次以倒錢為名,借用朋友的信用卡,用完後謊稱信用卡不慎丟失,讓朋友快點掛失。

  可能是怕再在烏丹鎮作案會引起注意,幾人將目光轉向了其他地方。2018年10月,喬某與李某來到錫林郭勒盟西烏珠穆沁旗,通過出租車司機打聽到了代還信用卡的地方。出租車司機介紹的地點是一個房產中介公司,聽說喬某想要“代還信用卡”,中介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員報出了價碼,“代還20000萬要收300元手續費。”雙方商量妥當後,喬某將李某的妻子王某的信用卡交到對方手中,並添加了對方的微信,隨即離開了中介公司。

  當天晚上6時,兩人已經在回家的路上,李某的手機收到短信,顯示其妻子的信用卡已經入賬18000元。兩人故技重施,再次通過“莉欣超市”的付款二維碼成功將這筆錢轉走,最終成功到手17640元。最終,這筆錢也被兩人瓜分。

  嫌“代還信用卡”的騙局來錢太慢,喬某聯繫上了朋友衛某(在克旗追究刑事責任),預謀到汽車租賃公司以租車的名義騙出車輛,然後再轉手賣掉。2018年12月27日,兩人來到克什克騰旗某汽車租賃公司,租賃到一輛豐田凱美瑞轎車。隨後,兩人驅車趕到阿魯科爾沁旗,將這輛價值70000元的轎車以22000元的低價賣掉。

  瘋狂作案10起涉案金額15萬元

  法網恢恢,2019年2月,喬某、李某以及其他團伙成員被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據警方調查,喬某與李某先後在翁牛特旗、寧城縣、西烏珠穆沁旗、巴林左旗等地參與詐騙9起,其中一起未遂,喬某與衛某實施詐騙一起,涉案金額達150000元。2019年7月,翁牛特旗人民檢察院對該團伙提起公訴,指控喬某、李某、鄭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2月10日,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判決,“被告人喬某、李某、鄭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法官表示,三人系共同犯罪,其中喬某、李某二人為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責任,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此外,由於喬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5年內再犯,屬累犯,應從重處罰。

 最終,法庭判決喬某犯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20000元;李某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10000元。鄭某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對其判處緩刑。

  紅山晚報記者: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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