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規則」仲裁送達瑕疵致仲裁裁決被撤銷


「仲裁裁決規則」仲裁送達瑕疵致仲裁裁決被撤銷

仲裁送達瑕疵致仲裁裁決被撤銷

基本案情

申請人某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1)Q仲(2014)載字第73號仲裁裁決所依據的仲裁條款即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鄭某生簽訂的《補充協議》系偽造,該協議上沒有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字,章印也不是申請人所蓋;(2)仲裁程序違法,申請人在仲裁程序中並未收到任何仲裁通知。綜上,請求Q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該仲裁裁決。

被申請人某某棉花合作社辯稱:(1)被申請人鄭某生與某某公司在2013年6月4日簽訂的《補充協議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根據被申請人李某的答辯,也可以證明該事實,故根據《補充協議書》,被申請人向Q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符合法律規定;(2)申請人某某公司沒有變更過公司地址,是客觀存續的企業法人,其在申請書中聲稱其沒有收到Q仲裁委送達的仲裁申請書等相關材料與事實不符,仲裁委員會在開庭時已經明確通過合法手續送達並在仲裁裁決中將這一情況載明;(3)因鄭某生在申請人某某公司住所處也有辦公室,故鄭某生在某某公司住所代收法律文書應當視為某某公司收取,故即便被申請人鄭某生代收Q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綜上,請求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被申請人鄭某生未答辯。

被申請人李某答辯稱:(1)2013年6月4日簽訂的《補充協議書》真實合法有效,該協議的章印系申請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松自己蓋的章印,當時我在現場;(2)被申請人某某棉花合作社和鄭某生曾承諾給我10萬元,但至今未給,故我同意並支持申請人某某公司撤銷案涉仲裁裁決。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仲裁決。

撤裁情況

Q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Q仲裁委員會通過單號為“Yooo01604zCY000062C”的EMS郎件將仲裁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仲裁庭及仲裁員選定書、授權委託書、舉證通知書、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及仲裁庭組成通知書、開庭通知等材料送達給申請人某某公司,但其並沒有證據證明上述郵件系申請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該公司負責收件的人簽收,仲裁庭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缺席審理,屬種序違反法定程序,依照《仲裁法》第58條之規定依法撤銷該仲裁協議。

「仲裁裁決規則」仲裁送達瑕疵致仲裁裁決被撤銷


仲裁員觀察

案件分析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仲裁申請等相關材料是否送達給某某公司,筆者認為,仲裁申請等相關材料是否送達的判斷標準為《仲裁法》及(Q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其理由主要有:(1)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並不適合於仲裁,司法實踐中沒有將《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嚴格適用於仲裁,因此《民事訴訟法》不是判斷的依據;(2)當事人選擇某一仲裁機構的規則,表明其認可該仲裁規則,包括其中關於送達的規定,這也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

然而我國《仲裁法》並未就仲裁送達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其第75條規定“仲裁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制定仲裁暫行規則”。實踐中,仲裁的送達規則均由仲裁機構通過仲裁規則進行設置。故本文將列舉《Q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中有關送達的規定就法院判定仲裁申請相關材料未送達給某某公司進行分析。

《Q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90條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書、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代理人,或者以郵寄、傳真、電報、委託、留置、公告、公證等方式送達當事人、代理人。第91條規定:“直接送達仲裁文書的,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交由其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或部門簽收;受送達人有仲裁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仲裁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第92條規定:“以掛號信、特快專遞方式送達的,以投遞至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營業地點、住所、戶籍所在地或通訊地址為送達地址,以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拒絕簽收郵寄的仲裁文書的,從拒籤之日起視為已經送達。仲裁文書按照當事人的法定地址或人所共知的最後的住所郵寄兩次後,從最後一次送達該地址之日起視為送達。”第93條規定“以傳真、電傳和電報方式送達的應按受送達人提供的收件地址或號碼發送,以向受送達人發送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第94條規定:“留置送達的,以送達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視為送達,以簽名或蓋章日期為送達日期。前款的見證人是指有關基層組織、所在單位的代表或者公證人員。”第95條規定:“公告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由上述規定可知,仲裁機構可以採用多種途徑向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進行送達,就本案而言,仲裁機構採用的是郵政特快專遞方式,其雖然已將仲裁申請等相關材料寄至申請人某某公司住所地,亦有人簽收,從表面上看符合第92條“以掛號信、特快專遞方式送達的,以投遞至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營業地點、住所、戶籍所在地或通訊地址為送達地址,以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的規定,但仔細推敲該條規定,結合第91條直接送達仲裁文書的,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交由其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或部門簽收……”進行當然解釋,可以看出第92條應參照適用第91條“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或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或部門簽收”的規定。另《最高人民法院關幹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文書的若干規定)第9條“有下列情形之的,即為送達…(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的規定也能得以佐證。雖然第92條並未明確規定以掛號、特快專遞方式進行送達時應由何人簽收,但通過結合上文運用法理進行當然解釋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可以分析得出該結論。

該案中Q仲裁委員會雖然已將仲裁申請等相關材料郵寄至申請人某某公司住所地,亦有鄭某生簽收,但簽收人鄭某生並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也非公司負責簽收的人員,而是本案另一當事人,鄭某生代簽不合乎仲裁規則的規定。無論Q仲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其客觀上已經造成了送達不合法的事實。故Q仲裁委違反法定程序,其做法不符合仲裁規則,依法應予撤銷。

二、解決建議

該撤裁案件一定程度上折損了仲裁的公信力,減弱了仲裁機構的權威性,此外也增加了司法機關的負累,造成司法資源浪費。為此,有必要採取指施防範因為送達問題導致的仲決被撤銷的風險。就本案而言,仲裁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採取措施:

(1)在仲裁文書送達當事人時,一定要注意查驗簽收人的身份,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交由其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或部門簽收,由此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防範裁決被法院撤銷或不予執行的風險;

(2)如果代理人取得了當事人代收仲裁文書的授權,可以將仲裁文書直接寄給代理人。需要注意的是,代理人需要取得當事人代收仲裁文書的特別授權,如果只是取得一般授權,則不能採取將仲裁文書直接寄給代理人的方式,否則也會導致仲裁裁決被法院撤銷。

(3)就本案而言,如果鄭某生的代簽是由於某某公司故意逃避或拒不接受導致的,則仲裁委可以按照《Q市伸委員會仲裁規則》向某某公司採取留量送達方式或在當事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法均無法送達時採取公告送達方式,以此避免仲裁裁決被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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