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丟失身份證“被結婚”,民政局自我糾錯為何難?

據媒體報道,家住貴州的代女士,因為購房等原因,無意間發現自己竟然“結婚”兩次。一邊是在自己家,一邊卻在河北邯鄲民政局登記。原來自己曾經在2013年遺失過身份證,但是很快便補辦了,沒想到會被冒用於結婚登記。臨漳縣民政局稱,他們承認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存在瑕疵,但現在無法撤銷該條記錄,建議代女士走法律途徑,起訴冒名者或臨漳縣民政局。

女子丟失身份證“被結婚”,民政局自我糾錯為何難?

為何同一個人的身份證能夠結兩次婚?一方面是因為當時婚姻登記信息沒有全國聯網,直到2018年年底才實現婚姻登記全國聯網;另一方面是臨漳縣民政局確實在審核工作上的存在瑕疵,如果工作人員認真核驗了身份證和戶口信息,也就不會出現如今代女士的遭遇了。

民政局辦理婚姻,本來屬於公共服務部門。但是公共服務部門對於自己犯的錯,不僅沒有主動承擔,也沒有想辦法彌補,卻要求當事人必須跨省去起訴才有可能撤銷,這何嘗不是一種不作為。難怪網友戲言:不負責任的登記了,很負責任的不撤銷。

既然如今婚姻登記信息已經全國聯網了,一張身份證也不能結兩次婚。那麼,這一張身份證結兩次婚,就註定有一次屬於無效婚姻。民政部門也就有義務對其中一次存在的無效婚姻進行糾偏,而不是要求當事人去起訴,等到法院的判決下來了,才去糾偏。

而且起訴冒用者,對當事人而已也不是上好的選擇,畢竟走法律途徑比較耗時。倘若代女士的購房審核材料遲遲不能審核,或將面臨支付違約金的風險。

民政局能不能糾正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呢?從現行法律來看,並沒有民政局可以撤銷個人婚姻登記記錄的規定。誠然,行政行為的嚴肅性和規範性,決定了行政主體不能任意改變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但根據行政複議法,如果“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通過法定的救濟程序,行政複議機關可以作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決定。考慮到“被結婚”的荒謬性,以及錯誤事實的顯而易見,民政部門理應有權自我糾錯。

女子丟失身份證“被結婚”,民政局自我糾錯為何難?

另外,現如今遺失的身份證被他人冒用的現象越來越多,甚至有人在網上違法出售他人遺失的身份證,不少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法人”“被結婚”等。大家都知道遺失身份證後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補辦新證。但關鍵問題在於,補領新的身份證後,遺失的舊身份證並沒有即時失效,這給違法使用身份證埋下了隱患。而從技術上講,重新發放身份證後原有身份證即時失效也是可以實現的。從法律來講,冒用他人身份證者,購買、出售他人身份證者,“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從現實中諸多違法使用身份證的現象來看,提升打擊力度,加大違法者的法律責任也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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