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公司“優酸乳”商標駁回複審案准許註冊

案情簡介

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伊利公司)於2017年3月22日申請了“優酸乳”商標,申請號為23257830。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訴爭商標構成2014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4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為由,駁回訴爭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伊利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會員的駁回複審決定,起訴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院判決為撤銷被訴決定,重新作出決定。商評委不服,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點

訴爭商標是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4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為由,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法院判決

2014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訴爭商標“優酸乳”若使用在牛奶、牛奶製品、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酸奶、乳清、蛋白質牛奶、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上,由於“優酸乳”並非中文固有詞彙,也並非上述商品的常見名稱,同時考慮到伊利公司在先在第29類商品上已經獲准註冊“優酸”商標且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即“優酸”與伊利公司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係之情況,故可以認定訴爭商標並未構成對上述商品特點的直接描述;“優酸乳”若使用在奶油(奶製品)、黃油、黃油乳脂、人造黃油、攪打過的奶油、煉乳、植物奶油等其餘複審商品上,並未對上述商品的口味、成分、原料進行直接描述。鑑於此,訴爭商標在指定使用的複審商品上具有顯著特徵,可以發揮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原審法院關於訴爭商標未構成2014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情形的認定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評 析

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本案中伊利公司在第29類商品上在先申請註冊有第1743196號“優酸”商標(2001年3月14日),核定使用商品為:奶油(奶製品)、奶酪、牛奶、酸乳酪、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牛奶製品、奶茶(以奶為主)、可可牛奶(以奶為主)、酸奶。該商標於2011年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認定為在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商品上的馳名商標。加上“優酸乳”並非中文固有詞彙,不是對複審商品的口味、成分、原料進行直接描述,具有顯著性。

案件索引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9)京行終7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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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繼保律師是北京市維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專利代理師,商標代理人。具有理學學士及法學碩士學位,系北京知識產權法研究會會員,並先後擔任第九屆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委員,第十屆北京市律師協會商標法專業委員會委員,第十一屆北京市律師協會專利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


伊利公司“優酸乳”商標駁回複審案准許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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