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理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承包權?

Fen雲149159151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我國土地法第八條中明確規定:國家保護集體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什麼是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大家都知道,我國農村所有制形式是集體所有制,土地發包方是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發包方主要權力和義務是①對發包的土地有監督管理權和對農戶提供生產資料和技術支持服務,②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主要義務是對農戶承包的土地未經批准隨意改變土地用途和破壞土地和拋塃二年以上有權干涉和收回。③應服從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所謂承包經營權農戶享有那些權利和義務呢?①農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生產經營權和處置產品權,②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③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④承包地依法徵用,佔用,有償獲得相應補嘗,⑤主要義務是保護根地不受破壞,維護耕地的使用原有用途。積極服從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我國土地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如果任何人非法徵用,佔用承包地和佔用貪汙挪用土地徵收補償費,構成放罪的,將追究行事責任,造成他

人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總的來講不管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土地都要依據土地管理法來實行,拋開土地管理法,農民利益將受到權害,我國法律是不容許的。


河水淌響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分為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組集體經濟組織兩類。

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我舉個簡單例子來說,張三為上明朗村民小組村民,其戶口在上明朗村民小組,張三即是上明朗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利共享上明朗村民小組集體經濟,也有義務為上明朗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發展出力。因上明朗村民小組屬明朗村的一個村民小組,上明朗村民小組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為明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故張三也是明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樣有權利共享明朗村集體經濟,也有義務為明朗村集體經濟發展出力。

土地承包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備的一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土地承包權。簡單點說就是農戶土地承包證上登記的地塊農戶具有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在國家徵佔用時能依法獲得相應補償費,未經承包人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農戶承包土地。

手中有土地才是地地道道的農民,才能在土地上創造財富。


林業小怪獸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力。

想要深刻理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力”這句話的含義,就必須與該規定的第一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這句話聯繫起來。因為只有有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農村土地”這個前提,才會有某個組織或個人存在剝奪他人承包土地的權力的可能。

本條法規的第一款明確了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才有資格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指明瞭,發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所有家庭成員。言外之意就是,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就沒有權力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也就更沒有法律依據來剝奪組織內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力。

因此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理由來剝奪和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的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剝奪和非法限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承包權力的,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涉農老四


應該這樣理解: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每個成員都擁有承包土地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剝奪其相應權利。但是,如果已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可能就沒有這樣的權利。比如子女分戶後到市落戶,成為非農業戶口的,將來其父母全部離世後,他們名下的承包地應該交給村委會重新發包。有一種情形: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孃家所在村委會是不得收回原承包地的;婦女離婚或喪偶,在原住地生活或不住原住地但在新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如果發包方違反相關法律和政策侵害和剝奪了成員的承包權利,應當承擔停止侵害丶返還原物丶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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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內。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南京徐劍


集體經濟是集體成員的共同財產,執法人員該如何面對,是否可嚴查整治,將掃黑除惡推向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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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得土地合法承包經營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土地承包期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其承包經營的自主權,流轉出租的自願權,以及土地收益的支配權,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受法律保護,觸犯了就視為侵權行為。


百川王佔功


在我們村就是這樣的。村委會把村民的口糧田佔為己有,並還辦理了不動產證,以租代徵,每年只給春秋兩季糧食,在耕地上蓋樓,對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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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濟是集體成員的共同財產。當然不可侵犯。維護人民生命財產是共產黨人的根本宗旨。


盧明洋109


剝奪就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或者在對方不完全明白自身權益的情況下取得對方的權益,前一個方面傾向於威力脅迫,後一個方面傾向於隱瞞和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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