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持伪造证件上高速,危害安全被拘7日

近日,凌云县公安局破获一起使用伪造的高速公路临时车辆通行证上在建高速公路行驶的案件,依法对该案违法人员黄某雷(男,36岁,壮族,乐业县新化镇人)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一男子持伪造证件上高速,危害安全被拘7日

2019年12月12日17时50分许,该局下甲派出所接到乐百高速公路指挥部的工作人员报警称,该指挥部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在即将竣工的乐百高速公路14标(凌云县下甲镇双达村)路段拦截到一辆疑似持伪证上高速的百色东风牌小客车,要求公安机关出警处置。

一男子持伪造证件上高速,危害安全被拘7日

经现场民警查证,车主黄某雷在明知该条高速公路正在施工不允许非施工车辆进入的情况下,为节省行驶成本和时间,与他人购买一张伪造的车辆通行证,并于12日第一次持证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便被抓获,其此举严重危害施工安全,影响施工秩序和施工进度。违法人员黄某雷对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该案正在进一步深挖办理当中。


法律知识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